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2/6/4 18:36:12来源:本网分享到

    (林技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林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强化科技支撑,促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工作是建设现代林业的重要战略举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地区、行业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已成为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加强林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对于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提高林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目标,推动我国林业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工作是推进林业自主创新的强大动力。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林业科技自主创新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林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强化林业植物新品种、林产品地理标志、林业生物遗传资源和涉林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林业知识产权保护,不断优化创新环境,保障创新权益,加快转化运用,必将为林业自主创新注入不竭的动力。

    3.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工作是提升林业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林业产业正处在加快经济转型,促进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和依法保护林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通过掌握核心技术,引领行业发展,开拓两个市场,将有力助推林业产业升级,开发战略性林业新兴产业,增强我国林业产业国际竞争力。

    二、林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要求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林业自主创新,加快林业核心技术产业化,建立健全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创专利、立标准、树品牌,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5.发展目标。到2015年,林业知识产权实现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林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持续增强,林业知识产权对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初步显现,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和测试手段基本完备。林业专利拥有量年递增10%以上,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达到1000件以上,授权品种达到600件以上;建立100家林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实施50项重大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形成20个优良植物新品种、10个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示范基地,组建10个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联盟。

    到2020年,林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质量显著提高,运用效果明显增强,政策法规基本完善,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林业知识产权对现代林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充分显现,林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6.重点任务。以强化林业企业主体地位,提升林业研发机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为重点,加快构建林业知识产权创造体系;以实施林业专利和优良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示范工程为重点,促进林业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以林业植物新品种为重点,加大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以构建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为重点,健全林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以财政支持、金融服务、激励机制为重点,完善各项支持和保障措施。

    三、加快构建林业知识产权创造体系

    7.确立企业在林业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林业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和运行机制。以林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培育等工作为抓手,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自主创新与研发团队,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通过科技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支持林业企业将专有技术申报知识产权,鼓励并扶持林业企业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

    8.提升林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完善科技管理评价考核体系,突出知识产权在林业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林业科技计划管理、成果管理、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各个环节,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研究探索公共财政资助开发的林业科技成果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调动林业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科研教学单位的重要带动作用,支持建立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林业科技创新基地。

    9.加快林业植物新品种培育。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激励机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培育开发植物新品种,将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形成一批拥有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种苗创制单位;加强优良林木新品种繁育体系建设,抓好主要造林树种和优质高抗基因育种工程,建设一批适宜不同区域、不同利用目的的优良林木新品种繁育中心和示范基地。

    四、大力促进林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10.促进林业专利运用与产业化。积极推进林业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投资入股、质押融资等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支持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扶持符合现代林业发展需要和市场推广前景良好的专利转化与推广运用项目。推动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林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鼓励并支持将专利转化为标准,推进专利标准化应用。发挥好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11.实施林业知识产权品牌战略。推进林业企业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拥有驰名商标、知名品牌和林产品地理标志的林业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在国外注册商标,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力求将知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强势。完善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开展资源普查,建立产业化示范基地,推动地方特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12.促进林业植物新品种推广应用。建立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转化运用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在明晰品种权属、保障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筛选一批优良植物新品种,纳入各级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工程,支持建立具有自主品种权的生产基地。对具有重大社会公益推广价值的新品种给予政府补贴。

    13.加强林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组织开展林业生物遗传资源的本底调查,建立健全林业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和保护制度,有效防止林业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林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林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

    五、加大以林业植物新品种为重点的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4.健全林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林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林业重点领域的联合执法;建立林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处理机制,对诉诸法律解决的案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依照法定程序处理;鼓励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加强林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15.强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完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纳入林业行政综合执法范畴,充实专业执法力量,保证执法经费,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案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

    16.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条件能力建设。完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快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机构和保藏机构建设,抓紧编制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健全已知品种数据库,提高审查测试能力,保证授权质量。组织开展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完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受理、审查、授权和复审程序,缩短审查周期,提高行政效率。

    17.建立林业知识产权维权机制。鼓励建立林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多元化的依法维权援助机制,加强对林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组织指导,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的研究,建立林业知识产权涉外案件上报制度,提高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六、建立健全林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18.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建立林业植物新品种、林产品地理标志、林业专利以及林业生物遗传资源等林业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库,建立林业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分析系统,有效集成多种林业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服务功能。重视林业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二次开发运用,提高林业产业技术创新的起点,为林业产业技术升级、产品更新换代提供信息支撑与服务。

    19.建立重点领域林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开展国内外林业知识产权信息的动态分析与对策研究,建立重点出口的林产品知识产权预警指标体系,及时发布林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和预警分析报告。对可能引发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林业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制订应对预案。引导林业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有效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20.培育发展林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支持林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区域性、专业性林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林业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评估和交易等中介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林业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增强行业维权与诉讼的整体能力。加强对基层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指导,促进林业知识产权在基层单位转化应用。完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制度,规范代理机构的服务行为。

    七、强化林业知识产权保障措施

    2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建立林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协调议事制度,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并指导林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切实推进本地区林业知识产权工作。

    22.多渠道解决林业知识产权资金投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林业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林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奖励和补贴。积极争取将林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公共支出预算。鼓励林业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保障知识产权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23.积极推动落实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进入林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转化和服务领域。鼓励林业知识产权的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推动金融机构依法开展林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对林业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实施贷款担保支持。

    24.加强林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切实改进林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完善管理机构和制度。鼓励林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和数据库。

    25.扎实开展林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整体提高”的工作思路,选择一批具有相应工作基础和条件的林业企事业单位作为试点,探索创新,积累经验。在验收考核的基础上,实施一批林业重点专利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建立一批林业优良新品种和地理标志产业化示范基地。

    26.建立健全林业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健全林业知识产权奖励机制,完善奖励办法,把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和效益列为评价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水平的重要指标。重点奖励职务发明人、植物新品种培育人以及在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7.加快林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林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体系,对林业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人员实施分类培训。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专业人才的相关制度,形成一支适应现代林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人才队伍。鼓励林业高等院校开设林业知识产权专业课程,培养专门管理人才。

    28.加大林业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创新林业知识产权宣传形式和内容,扩大宣传面,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扩大国内外林业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营造有利于林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良好氛围。


 
    国家林业局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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