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6/4 19:17:58来源:本网分享到

司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等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相关,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纲要》也对司法行政系统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职能作用,是创造知识产权的重要支撑、运用知识产权的必要途径、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管理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对于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家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肩负的重要责任,切实增强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纲要》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认真分析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机制,切实把《纲要》贯彻好、落实好。

    二、积极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努力为知识产权的创造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律师积极为我国申请人对外专利申请服务,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水平的提高。为核心版权产业的发展、植物新品种开发和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法律支持。为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代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注册及复审申请,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有关知识产权,促使更多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产生。

    努力为知识产权运用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律师通过协助市场主体办理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审查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合同,推动创新成果投入实际应用,促进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通过协助市场主体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积极服务于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贸易,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综合应用实施、转让、许可、入股、质押等手段协助市场主体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产生经济效益。

    努力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律师通过提供服务健全,完善由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构成的保护体系,全方位地保护市场主体创新成果。通过为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和调解等法律服务,依法打击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为依法打击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和滥用知识产权现象提供法律支持,促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努力为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为市场主体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方案,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分析,参与企业技术引进、知识产权项目开发可行性论证等法律服务,协助知识产权拥有者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力度,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为市场主体制定知识产权策略,引进吸收他人知识产权,形成对市场主体自身有利的知识产权联盟,为市场主体的近期和长远发展创造安全有利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工作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主动适应诉讼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管理范围,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规范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进一步总结各地经验,研究制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规范,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及管理措施,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建立良好的执业秩序。积极引导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加大投入,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机构申请实验室或检查机构认证认可,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机构的公信力。积极发挥司法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指导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积极为知识产权诉讼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四、切实做好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按照“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养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促进形成有利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求,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努力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中,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各种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作为“法律六进”的重要内容,努力增强宣传的实际效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开办专栏、专版等,加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结合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通过举办知识产权远程法制讲座,努力扩大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利用每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通过组织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举办法制文艺会演、知识竞赛等活动,集中开展好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

    五、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

    (一)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从本地区法律服务队伍现状出发,研究制定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行业认同、能够承办国际知识产权业务、进而能够参与国际竞争,在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和管理方面具有示范效应和影响力的高层次的法律服务队伍,努力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需求。

    (二)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围绕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工作目标,委托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培养单位认真开展建设目标、标准与条件、培养培训项目设计、产业(行业)服务合作、政策保障、协调组织、经费支持等基地建设规划可行性专项研究。积极推进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开展知识产权方向专项培养工作。鼓励没有知识产权学院(中心)的培养单位实行校内外联合培养。规范招生对象条件,加强专业课程群建设,将专利代理人等执业资格考试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实施适应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要求的实践必修环节训练。成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组,加强专家指导和咨询建议工作。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和工作机制。通过强化大学教育、继续教育培训和在职学位教育,强化岗位使用和实践锻炼等多种措施,依托科学严密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约束激励机制,全面改进和完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与手段,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教育培养水平。充分发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在培养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方面的作用,努力使培养的规模适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的培训。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组织作用,在培训的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方面增加知识产权内容。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知识产权律师,通过业务研讨、案例分析、新知识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培训与研究,每年完成定量的培训课时。探索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国外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模式,加强与国外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加快培养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努力开拓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的国际渠道,采取国家设立专项资金与争取国际资源相结合的方式,依托国外的法学院校和以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推进国际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的进修培训,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的国际竞争能力,为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法律服务。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坚持不懈的抓紧抓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每年要制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考试、司法鉴定、法制宣传等各部门职能作用,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协作。注重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积极鼓励和引导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机构和人员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强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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