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C-11法案——加拿大“最新修订的”版权法
发布时间:2013/1/14 6:58:05来源:法制纵横分享到

  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即C-11法案在7年中历经3次修改尝试后,终于在2012年11月7日宣布生效。本文将回顾引发新修订内容的一些事件以及新修订部分的一些主要特点。

  修订的历史

  版权法的上一次修订发生在1997年。1997年的修订旨在使加拿大遵守其国际条约义务,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和《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在1997年修法后的10年,立法改革的进一步尝试接踵而来:保罗。马丁(Paul Martin)的自由党政府在2005年推出了C-60法案;随后加拿大保守党少数派政府在2008年和2010年相继推出了C-61法案和C-32法案。上述3个法案在联邦选举进行时都在议事过程中夭折了。斯蒂芬。哈珀(Stephen Harper)目前的多数派政府终于成功地使C-11法案生效。C-11法案在最初推出时与C-32法案同出一辙。随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过程中,政府出台了对C-11法案的些许修改。C-11法案在2012年6月29日获得御准。

  C-11法案中有几项条款并没有在2012年11月7日宣布生效,包括与建立一个“通知和通知”体系有关的条款。相反,上述条款将在未来通过单独的总督会同立法议会(order-in-council)程序进行生效。

  修订的基本原理

  当评估C-11法案时,考虑外部环境很重要。与1997年修法时的情况相似,本次修订旨在使加拿大遵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6年颁布的两部法律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由于自1997年修法后已经过去了10年,并且鉴于现如今消费者对数字材料的狂热消费,加拿大版权法经常赶不上加拿大人日常使用版权材料的方式的步伐。其结果是,在过去10年间,加拿大法院已经全权负责解释加拿大在当今世界中的版权义务。这导致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了用来塑造加拿大版权法的至少10个具有开创性的判决。

  C-11法案的重点内容

  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案》,正如其名称的字面意思所示,完成了按照WIPO条约修订加拿大版权法使之更为“现代化”的任务。有些人认为C-11法案赋予版权所有者的新保护措施超出了WIPO条约的严格要求。下文将总述C-11法案中对加拿大版权法案的重点修订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又称“数字锁”,被内容传播和软件企业用来确保他们的内容免受未经授权的使用。数字锁的类型分为两种:“获取”和“复制”控制。从广义上讲,获取控制数字锁禁止未经授权获取材料,而复制控制数字锁阻止未经授权的复制——这是作者的专有权利。

  C-11法案通过规定打破或“规避”获取控制数字锁为版权侵权来保护技术保护措施。此外,如果获取控制数字锁或者复制控制数字锁被打破,那么时间转换或格式转换等新的版权侵权例外规定将不适用。这意味着内容传播和软件企业将拥有新的法律武器来有效保护他们创造或销售的创意内容。C-11法案中诸如合理使用等用户能够获取的例外规定也将受反规避条款的限制。换句话说,用户必须首先购买或合法“获取”作品,之后才能不必担心侵权地使用作品。

  在C-11法案以前,版权法没有保护数字锁的规定。在公众眼中,新的数字锁条款是C-11法案中最具争议的方面。

  邻接权

  “邻接权”是表演者和唱片公司在其各自的表演和录音唱片方面的权利。由于根据《版权法案》的规定,表演者和唱片公司不是作品的作者,因此他们不拥有作者那样的专有权,但是,1997修订本赋予了表演者和唱片公司可以因其表演或者录音唱片被使用而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公平报酬是通过版税征收机构向用户收取支付给权利所有者的强制费用。

  除加拿大以外,国际上有许多国家授予类似的邻接权。C-11法案通过为表演者和唱片公司设立新的权利,包括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要求使录音唱片被在线获取的新专有权,扩大了对邻接权的保护。此项新权利可能仅仅会通过版权委员会的费用制定程序得以实施。

  C-11法案还将加拿大的邻接权保护延伸至如美国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缔约国。此举可能会极大地扩大加拿大使用国际录音唱片的用户支付版税的责任。C-11法案还授权有关部门颁发一项声明,将某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缔约国从加拿大邻接权保护中剔除。此类声明会消除各国间保护的不平等,如某缔约国的国民在加拿大享受邻接权保护的同时却不授予加拿大的表演者和唱片公司同样的权利。因此,对于诸如美国等在美国不授予加拿大表演者和唱片公司同样的邻接权保护,但其国民却在加拿大按照加拿大法律享受此类邻接权的缔约国,加拿大有关部门可以颁发一项声明,限制授予给美国唱片公司邻接权保护的范围。

  首次发行权

  C-11法案赋予作者和表演者发行作品的权利。发行权是指控制每个作品所有权首次转让的权利。此项权利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作品,包括C-11法案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作品。这将保护在版权法的新条款生效之前已经产生费用或者作出承诺的人以及可能受到此项新权利影响的人。

  摄影

  C-11法案规定摄影师为摄影作品的作者,并赋予其相应的版权保护。在此之前,委托进行摄影工作的人被视为第一作者以及摄影作品版权的权利人。然而,C-11法案仍然允许委托进行摄影工作的个人以私人或非商业目的使用摄影作品。这是对于摄影师而言新的专有权的一项重大变革,很可能对摄影业产生商业影响。

  合理使用

  目前,版权法赋予用户权利,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以新闻报道、私人学习、研究、批评或审查为目的使用作品。C-11法案将合理使用的例外规定扩展至以教育、讽刺和模仿为目的使用作品。

  然而,此项规定并不意味着以上述列举的某一目的的任何和全部使用都被允许。任何声称是合理使用的使用,除了以上述列举的某一目的进行的合法使用外,还必须要在具体使用的背景下证明其合理性。

  实际上,合理性需要逐案进行评估,其评估标准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审理CCH Canadian Ltd诉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2004 SCC 13)案件中规定的六大合理因素(非穷尽):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性质、使用的数量、使用的其他选择、作品的性质、使用对作品产生的影响。在C-11法案委员会的听证会上,有关各方要求将上述六大合理因素写入C-11法案中,作为对合理使用例外的明确限制。然而上述要求没有被满足。尽管如此,在最近两起有关以研究为目的主张合理使用的案件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判断合理使用问题时使用了上述六大合理因素。因此,虽然没有将上述六大合理因素纳入C-11法案的文本中,但是有关如何处理合理使用主张的法律仍需使用上述六大合理因素进行判断。

  个人使用例外(时间转换和格式转换)

  C-11法案规定了新的个人使用例外,在一定条件下将允许个人录制电视节目和复制音乐以备后用(即所谓的时间转换),以及将内容从一种格式转换成为另一种格式(即所谓的格式转换)。上述例外规定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例如,录制的节目或复制的音乐只能被个人以私人目的进行使用,并且这些内容副本不能转交他人。此项规定是C-11法案改进现有版权法的一个实例,旨在使用户相信他们仍可以进行日常活动,如将音乐从CD转移到笔记本电脑或者iPod中而不被判侵权。

  用户创造的内容

  根据侵权例外规定的部分,C-11法案为非商业性用户创造的内容制定了一项新的例外规定,被人们称为“混搭规定”。此项规定将允许个人在非商业情况下以创造新作品为目的使用可公开获取的作品,如经常可以在YouTube上看到的作品。与合理使用例外规定相似,此项例外规定也受一些条件的限制,如,用户识别原创作品的来源,被复制的基础作品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以及使用对基础作品的商业开发不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

  以教育为目的使用在线材料

  C-11制定了有关以教育或培训为目的使用可在互联网上获取的材料的例外规定。例如,教育机构现在为展示作品可以复制或使用作品。此项规定扩大了允许教育机构使用投影仪展示作品副本的例外规定,并使之变得技术中立。

  此外,教育机构或许会向学生提供培训课程,或者是为学生制定固定的课程,这一活动可能会侵权。此举有利于远程教育,因为使用版权材料的课程可以在线进行而不会侵犯版权。然而,此项例外规定仅当学生在接受完最终课程评估的30日内销毁材料副本才适用。这就是被称之为“焚书”的规定。

  计算机程序

  C-11法案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以下列目的复制计算机程序:(1)计算机程序互操作性;(2)加密研究;(3)计算机程序或网络安全脆弱性评估和纠正。

  短暂录音

  短暂录音是诸如广播电台等广播公司为支持节目而创建的音乐作品副本。在此之前,想要创建上述副本,广播电台需要支付版权委员会规定的费用。C-11法案改变了这个制度。如果此类音乐副本保存的时间少于30天,那么广播公司不再被要求支付费用。

  对版权法的此项更改在C-11法案委员会听证会上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鉴于许多广播公司告知委员会他们打算使用短暂副本超过30天,但他们是否会根据修订后的版权法而改变其行为有待观察——他们会选择每30天删除一次副本,还是选择继续支付现有的费用?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和云计算服务

  C-11法案限制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和云计算服务在诸如创建缓存副本和通过电信服务向公众传播作品等行为方面的责任。概括地说,此项责任限制仅适用于上述服务作为中立中介时的行为。

  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还将被要求设立“通知和通知制度”,即只要可行,他们必须向用户转发涉嫌版权侵权通知;他们还被要求保留判断用户身份所必须的记录。

  新版权法将明确规定实施“通知和通知制度”的方法和方式。举例来说,这些新规定必须提到:由版权所有者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出的主张侵权的通知格式;接到主张侵权通知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向用户发出通知的责任;与来自作为涉嫌侵权大本营的电子定位的复制有关的补救措施的限制。

  促成网络侵权的服务

  C-11法案试图通过赋予权利所有者可以追踪促成侵权的服务的新工具来杜绝网络侵权。权利所有者可以起诉提供促成网络侵权的服务的任何人,可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网站主机、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

  在判断某一服务是否会促成侵权时,法院必须审查C-11法案中列明的几个因素。例如,服务运营商是否能够限制版权侵权行为;如果某项服务不被用来促成侵权行为,那么该服务是否还能在经济上生存下来。因此,议会已对法院在解释什么是广泛的诱因行为方面提供了一些指导。

  法定赔偿

  C-11法案中有关法定赔偿的规定与之前的版权法在该方面的规定非常不同。以前,每次侵权的赔偿金范围从500美元到20,000美元不等。相比之下,C-11法案依据侵权是否是以商业或非商业为目的来判定损害赔偿金额。权利所有者当起诉某个涉嫌非商业侵权者时可以选择法定赔偿(对于所有作品而言,某个单一的侵权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是100美元至5,000美元。)此项规定大大降低了个人因私人使用而产生的版权侵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给用户提供了一丝安慰。

  结论

  从2005年首次试图对版权法进行修订的C-60法案,到2012年万众瞩目的C-11法案的生效,有关各方在此过程中可能的共识是加拿大版权法改革经历了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在此过程中,版权用户的利益和版权所有者的利益进行了直面的较量。随着C-11法案的生效,人们期望政府在两大利益团体之间已经最终找到了适当的平衡。正如生活中的大多数事情一样,只有时间能够验证此事。

在澳大利亚从事商业活动的知识产权要点
澳洲客

  在澳大利亚从事商业活动应当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精神权、外观设计与集成电路版图、域名、商号、企业名称和机密信息。

  商标

  如果一个名称或图形(在一些情况中为一种颜色、声音或气味)的使用与澳大利亚的商业有关,应该考虑注册商标。虽然不是强制性的,注册会予以一些保护,防止他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本质上一致或欺骗性相似的商标。

  任何人都能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只要商标满足《1995年商标法案》的要求,该商标就能被注册。商标注册没有异议,需要支付注册费用。

  在开发新图形或品牌前做检索是明智的。最初要检索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库,看是否有相似商标。

  专利

  根据《1990年专利法案》,有两种专利类型,即:

  给予所有者20年保护的标准专利;

  给予所有者8年保护的适用于未满足发明性门槛的发明的创新专利。

  专利保护要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注册。获取专利的费用取决于被授予专利的类型以及寻求专利保护的国家的数量。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注册保护的是制造产品的外观或“面貌”,包括物品的形状。为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必须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注册外观设计。

  版权

  澳大利亚版权法在《1968年版权法案》中有所阐明。无需特意为一部作品注册版权。作品一旦成形,版权就存在了。

  在很多情况下,版权的保护期始于创作之日并在作者死后70年期满。

  由于澳大利亚履行众多国际条约的义务,几乎所有在海外创作的版权作品都会在澳大利亚根据《版权法案》得以保护。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企业从事贸易的名称。在2011年,国家企业名称注册服务中心成立,将之前由国家和区域政府管理的企业名称注册处合并成一个国家注册处。因此,企业只需注册一次企业名称,该名称便在整个澳大利亚得以注册。

  企业名称注册不会产生独立的法人也不会给所有者任何名称专有权。但是,企业名称注册将会阻止他人注册相同名称作为企业名称或公司名称。

  企业名称的注册状态可以保持1年或3年,可进行续展。

  管理企业名称注册的法律在《2011年企业名称注册法案》中有规定。

  域名

  鉴于很多消费者第一次接触企业是通过公司的网站,注册澳大利亚二级域名,如“your business.com.au”,就是一种瞄准澳大利亚消费者很好的方式。与企业名称相同,域名的注册不会赋予所有者任何该名称的专有权。

  被认可的二级域名注册的运营机构的数目很多。可以向他们注册域名。很多注册操作机构有一个允许检索域名的“是谁("who is)”数据库。注册通常会给域名持有者提供两年的可被更新的许可。

  注册和管理。au二级域名有一定的规则和要求,由。au域名管理局(auDA)管理。广泛来说,这些规则和要求相比。com的二级域名的注册规则和要求还要繁琐。当产生有关。au域名的纠纷时,就会应用auDA的法定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一种诉讼的替代方案。此政策下的裁决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近来,注册顶级域名(TLD)也成为可能,企业能把其公司名称、品牌名称和商标申请注册为独立的“域名”,即将“。com”替换为“。yourbusiness”。注册顶级域名能给品牌所有者提供有价值的保护,能加强和巩固品牌所有者的商标权。但注册过程既耗时又耗钱。

  注册顶级域名的申请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处理,该机构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管理域名命名和地址的国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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