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商标名命名地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发布时间:2014/4/3 7:57:06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今后,江苏将禁止使用当代人名、企业名命名地名。日前,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其中明确了地名的命名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企业名、商标名等,并新增处罚条例,违反规定,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目前南京有很多以企业或商标名字命名的道路,大家耳熟能详的有梦都大街、南瑞路、华电路等等,如果根据最新的条例草案的规定,这些都属于不规范路名。

  地名是一个地方的向导,是一个城市的文化符号,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早在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地名命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新建地名标志设施不得附设商业广告,通行多年的地名商业化运作被依法终止。

  地名不能使用企业商标名,反过来,企业商标使用地名也受到限制。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注册“米兰”为商标,被商评委驳回,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0月,北京一中院作出维持商评委决定的判决,认为“米兰”是意大利著名城市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不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对于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发达国家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标,认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称,用地名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也使同一地区的其他经营者丧失与商标使用人公平竞争的地位。多数国家主张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地名作商标,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该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尤其是有商品产地含义的外国地名,如“温哥华”“曼哈顿”等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如“长安”除了具有地域名称含义外,还有“长治久安”的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从其本身的性质考虑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其商标的组成部分,如原产地证明商标等。对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允许其继续有效,如天津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等,有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实践证明,把地名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依此区分其他同类商品,尤其是将地名作为商标确实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对于地方特色食品,申请地名商标最好由相关协会进行,如江苏“高邮鸭蛋”的商标就是由相关协会注册的,如此既可以避免有些自然人通过恶意申请转卖商标使用权,也能保障使用这一品牌的产品质量,对地方名品的发展有好处。

  事实上,将地名作为商标也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对此,商标法采用原则性规定和例外规定的形式,明确了地名禁用的规定。对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将依法驳回申请;对已经注册的,将依法予以撤销;对非注册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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