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探索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题
发布时间:2014/5/5 8:00:08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经常抱怨诉讼成本高、损害赔偿低,“赢了官司,输了钱”成为普遍现象。如何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题?2013年以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开展“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出台了《广东法院“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座谈会纪要》),重点在6家中级法院、8家基层法院开始试点工作。

  试点法院通过适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和优势证据等一系列证据制度和规则,尽最大限度查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如佛山海天公司诉高明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通过结合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确定威极公司赔偿经济及合理费用合计高达655万元;在江西亿铂电子科技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

  “今后这样的案件将不断增加,针对那些真正拥有创新性技术、有价值的品牌和有创作高度的作品,赔偿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表示。

  证据披露制度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导致权利价值和收益难以评估,当前社会商业道德和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财务账册和评估结果难以采信,现行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在查明知识产权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上缺乏操作性等因素影响,当事人经常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基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查明的这种特殊性,广东法院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难以查明的现状,结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条件地试行证据披露制度。

  所谓证据披露制度,是基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法院查证、认证的职能要求,立法上明确规定和授权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案外人进行证据披露,或以特定的证明方式协助证据披露的一种诉讼活动。该制度的核心在于被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展示其关于案件的证据材料,不管是有利还是不利的证据都必须提供,不得隐瞒。

  《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当事人证据披露制度和案外人证据披露制度。当事人证据披露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处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掌控中而另一方当事人难以获得的涉及被控侵权人获利状况的证据,如当事人的真实财务账册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证据持有人披露,被申请人负有披露该等证据的义务;案外人证据披露制度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掌握了与案件侵权赔偿额相关的证据,如产品市场份额数据、行业利润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的一般标准、惯例和行情时,亦负有披露的义务。

  举证妨碍制度

  在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相关联的人,故意或消极地阻碍证据披露,导致法院在计算侵权损失时难以认定。为解决此难题,广东高院规定了举证妨碍制度。当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控侵权人负有披露义务,应当披露涉及被控侵权人获利状况的证据,但被控侵权人通过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不履行披露义务,或者故意造成披露的证据不真实、不完整,构成举证妨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座谈会纪要》规定:若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对方当事人的财务账册、电脑硬盘中的财务数据、产品库存量等进行证据保全,而对方当事人阻扰、抗拒、破坏法院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视为被申请人持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但拒绝提供,构成举证妨碍,并结合有关情况推定申请保全一方主张的赔偿数额成立。若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提交残缺、虚假的财务账册的,亦可视为被申请保全人隐匿了对自己不利的真实证据,构成举证妨碍,并结合有关情况推定申请保全一方主张的赔偿数额成立。

  针对案外人举证妨碍行为,《座谈会纪要》规定:当掌握了与案件侵权赔偿额相关的证据并负有披露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披露义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优势证据制度

  优势证据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如果综合全案证据,法官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的,尽管还不能100%排除怀疑,也应当允许法官按照高度盖然性认定该事实。

  根据《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确无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精确证据,但有证据证明该损失或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或者低于法定赔偿最低限额的,可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或者最低限额以下合理确定赔偿额。这种运用自由裁量权的酌定赔偿,是法官在一定事实和数据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其并非法定赔偿,因此不受法定赔偿中最高额或最低额的限制,并不会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

  《座谈会纪要》还规定:当事人提供了据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所需的销售数量等数据,其他所需数据尚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许可费、行业一般利润率、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以实际查明数额与酌定数额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实际损失数额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数额。

  广东高院还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为查明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数额,当事人可以委托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销售数额、行业利润率、同类产品单价及财务报表等作出评价和说明。(记者 魏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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