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受著作权法保护无可争议
发布时间:2014/7/11 13:54:59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访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
  

  即使编剧们对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存在诸多不满,甚至提出“不如不改”的建议,但不得不说,这依然是“开门立法”的胜利。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多次在征求意见会上与利益相关方积极互动,但这一次在编剧们组织的研讨会上,他选择了倾听。

  事后,他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编剧们的关注和热议,反映出著作权法对保护编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说明编剧们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增强了。作为一方利益主体,编剧们希望法律的修改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些反映和诉求都应当得到尊重。

  他同时指出,法律有自身的特定概念、逻辑体系和语言表述。如果不了解法律的内在属性和规律,就容易对法律文本产生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误读、误解和误判。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部分编剧的理解与立法本意是有距离的。为了减少或消除这些距离,他建议各方加强交流、沟通,从法律文本原意出发,在同一个平台和逻辑起点上讨论问题。

  记者:编剧提出,应将剧本以列举的形式写入文字作品的定义中。您认为,未列举写入是否影响剧本的法律地位?

  王自强:对某类作品下定义,通常以“列举+概括”的方式来说明其所包括的内涵与外延,而列举的对象不可能穷尽内容的外延。如《伯尔尼公约》对文字作品的表述是“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但并不意味着散文、诗歌、学术论文等其他文字作品不受其保护。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定义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实施20多年来,剧本一直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如果按照“没列举就不受保护”的说法,美术作品中的国画、油画、版画、铅笔画等都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事实绝非如此,从法律依据和操作实务来看,无论国内还是国际对诸如国画、油画、版画、铅笔画之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从未有异议。因此,剧本虽然没有列入文字作品概念的表述中,其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是无可争议的。

  记者:编剧认为,取消摄制权和修改权,这是对编剧权利的剥夺。送审稿中为什么会取消摄制权和修改权?这对编剧的权利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

  王自强:著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其权项是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变化。为了应对著作权权项不断增多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都在重新思考权利的归类和局部整合,探索和尝试权项减少、权能增加的立法模式。

  此次我国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取消的是修改权和摄制权的名称,但权利内容或者说权能并未有任何改变:修改权被合并到保护作品完整权中,摄制权被合并到改编权中。实践中,如果编剧认为其现行法规定的修改权或摄制权受到侵犯,通过送审稿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改编权申请司法救济是完全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之所以将修改权合并到保护作品完整权中,是因为现行法中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修改权为主动性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为防御性权利。侵犯修改权往往同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现行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两项权利,实践中反而带来了司法适用上的困惑,法院系统和学术界对此意见较大。因此,送审稿将修改权合并到保护作品完整权中,这也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

  将摄制权合并到改编权中,是因为将文字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剧,一般认为是不同艺术形式的转化,本质上就是改编行为,所以将摄制权并入改编权是符合事物天然属性和基本规律的。

  这些权利的调整,并没有减少权利内容,只是按照事物发展规律对权利重新整合以及对权利名称的调整。因此,不存在对编剧权利的减损和剥夺,也不会对保护编剧著作权产生实质影响。

  记者:编剧认为,送审稿中规定“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这突出了导演是影片第一作者。他们认为,导演是没有独立版权的,无权超越编剧而成为第一作者。视听作品的作者排序与其权利有何关系?

  王自强:众所周知,电影、电视剧是集体创作的艺术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词曲等多方面的共同智慧创造,他们都是电影、电视剧的作者,并无高低先后之分。

  不过,承认作者地位和赋予其著作权是两个问题。事实上电影或电视剧的创作不可能由某一类作者单独完成,因此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也不可能由单一的某类作者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创作中,导演处于作者的地位,发挥着协调、指挥其他所有作者的总指挥作用,但这并不意味导演对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享有独立的版权。编剧对其创作的剧本可以独立行使版权,但并不意味着对电影、电视剧可以独立行使版权。

  在电影、电视剧的权利归属方面,送审稿遵从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规定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制片者和导演、编剧等作者约定优先,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遵从国际惯例及市场规律,由制片者享有财产权,但仍保留了作者的署名权和分享收益权。

  记者:编剧还要求全权保障剧本单独使用的权利、明确剧本的许可权和支付报酬权。您认为,在送审稿现有的规定中,是否能保障编剧的上述权利?

  王自强:剧本作为文字作品,其著作权人当然可以独立使用,如将剧本以出版的方式授权他人复制发行,并从使用中获得报酬,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还是送审稿都是一致的。(记者  刘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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