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分享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初探
发布时间:2014/7/17 13:58:09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不久前,在一审审结的中青文公司诉百度公司一案中,中青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百度文库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且在权利人及社会各界不断警告、督促下始终不予纠正,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文库中文档的阅读数量是认定是否属于热门文档的标准,通常热门文档是侵权文档的可能性较大,既然百度掌握着百度文库每份文档的阅读数量的精确信息,那么百度就文档阅读量设定最低审查机制就是必要的著作权机制,如果未建立起这一机制,则推定百度具有应知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说理值得推敲。若以阅读量构成“应知”的认定标准是否超出UGC网站的承受能力?

  法院在中青文案中的判决思路是,涉案文档的阅读总量达到28.6395万次,而在百度文库首页的推荐文档中,多数文档的阅读量仅为数千至数万人次,说明文档阅读数量达到一定数值时即足以引起百度公司的关注。由此,法院合理推知,涉案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中已属于热门文档,百度理应掌握有关信息并予以合理关注。而百度事实上放任侵权文档的传播,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对于涉案文档在百度文库中的使用和传播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从以往来看,2009年自百度文库上线后,为个人用户提供作品传播平台的“文档分享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就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那时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对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百度文库存在涉案文档的认定上,法院会结合作品本身的知名度、作品是否在热门或推荐文档类别、是否有直接获利情况、是否有人为、主动的编辑、改变等行为认定;相应地,百度文库须做好事前侵权预警及设置便利、有效投诉机制的合理注意义务。

  但同时,从文档分享平台类服务提供者的商业经营事实来看,成为热门或推荐文档的指标有若干,但阅读量并不在其中。可以是上传者个人自行将其文档设置为热门,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当期搜索词频出现的高低由系统自动生成一定的排序。而且阅读量的多少与文档存储时长、阅读人群等因素关系密切。

  据百度文库官网统计,百度文库的海量文档已达1亿多份,阅读量超过1万次的文档也将近30万份。法院认为只要百度施加普通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容易发现某一文档阅读量大,从而意识到该篇文档具有相当大的侵权可能性,实则无异议百度对海量文档逐一审核。先不论百度有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这种审核方式可能已经严重超出了所有UGC网站的承受能力。

  2013年4月Viacom对YouTube一案再次阐释了美国对避风港原则的理性理解,再一次映证了在美国DMCA中进入“避风港”的条件并不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监视或积极查找侵权信息为前提或条件。(程 艳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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