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诉奥巴马获阶段性胜利
发布时间:2014/7/18 8:58:32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称美国总统奥巴马未经适当法律程序禁止中国三一集团美国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的一宗并购案程序不够正义,裁决罗尔斯有权获得其在美国项目被叫停的合法理由。三一集团旗下企业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表示,此次上诉获胜,三一集团的诉求得到满足,虽然案子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并不大,但对于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有重要意义。

  据悉,2012年,罗尔斯欲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一海军训练基地附近的4座风力发电厂,被美国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CFIUS)禁止收购;同年9月12日,罗尔斯把CFIUS告上了法庭;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根据CFIUS的建议,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签发行政命令禁止该项目实施,并要求罗尔斯在两星期之内从上述场地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在90天内撤出对该项目的全部投资;3天后,罗尔斯将奥巴马追加为被告。

  2012年11月28日,在此案的首场听证会上,罗尔斯负责人、三一集团副总裁吴佳梁提出了两项诉求:其一,澄清罗尔斯投资的风电项目只是普通商业行为,没有也不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其二,罗尔斯及三一集团将寻求适当合理的经济补偿。

  2013年10月9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分区法院驳回了罗尔斯及三一集团对CFIUS和奥巴马的所有指控。表示会“坚决诉讼到底”的三一集团于2013年10月16日,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14年7月15日,上诉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决。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法院判定了奥巴马总统令在剥夺罗尔斯及三一集团财产权上的程序不够正义,因此,罗尔斯及三一集团在此次上诉中获得了胜利。但根据目前报道的判决内容,其诉求还要经历重新立案审查的过程,且此案后续还有另一种发展方向,若奥巴马及CFIUS方面认为上诉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还可将此判决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三一重工品牌总监施奕青表示:“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一项目本身的损失以及美国法院的最终判决,对三一集团来说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表明了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不公正待遇时的立场。”

  尽管这种结果与三一集团真正获胜尚有差距,但该案对我国众多拥有知识产权优势并渴望“走出去”的企业仍具有重要的意义。舆论认为,这是中资公司第一宗成功挑战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案例。该案件的胜利,意味着美国对外资并购所进行的国家安全审查,在程序上可能发生重大调整。(记者  向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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