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报8起典型案例3起知识产权案受关注
发布时间:2014/7/25 8:47:30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8起典型案例,其中3起案例是涉知识产权案,分别是: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据介绍,9优418是我国农业种植中粳杂交水稻的当家品种。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分获涉案父本和相关母本独占实施许可权后相互指控对方侵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鉴强制许可制度,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且互免许可费。这一裁判结果不仅从根本上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更符合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公共利益,亦体现了公平原则和鼓励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的基本司法价值导向。

  “宏济堂”为济南本土的中药老字号,后多次调整分为制药公司和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阿胶公司是后者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制药公司认为阿胶公司在其阿胶制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善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决驳回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温州市鹿城区工商分局于2011年3月对荣盛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荣盛公司经销假冒“贵州茅台”牌白酒,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荣盛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认为,鹿城工商分局将涉案商标真伪的鉴别判断权完全交给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法院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原判,责令鹿城工商分局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在当前对侵权商标查处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如果行政机关一味放弃审查职责而径行采纳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证据,不仅不符合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记者魏小毛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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