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彰显行政保护优势
发布时间:2014/8/14 7:43:38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是我国处理专利纠纷的两条主要路径。从近年来全国专利行政机关的受案数量和司法机关的受案数量来看,行政机关受案量占总量的比例在逐年增加,由2009年的17.88%增至2013年的35.48%。这说明,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虽然明显,但专利行政执法也必不可少,社会公众对专利行政保护依然有合理的需求。

  对于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来说,虽然创新能力不同的企业对专利保护有不同需求,但中小企业对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的意愿最为强烈。由于目前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普遍存在着人才不足、资金短缺的问题,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健全,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匮乏,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普遍偏低。因此,成本高昂、周期漫长的司法保护,对于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来说难以完全承受,而高效、快捷、低成本的行政保护正好可以与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相吻合。浙江省一项名为《创新型企业的专利活动水平与专利保护需求分析》的调查也发现,研发投入强度在2%至 5%的中小企业对“加强行政保护”的意愿最强,对“加强司法保护”的意愿最弱。由此可见,从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看,行政保护仍然有较大的空间可以发挥。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笔者对于加大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提出若干建议:

  首先,建议确立并实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强化行政调解的效力。通过确立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赋予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可以巩固行政调解成果,促进纠纷及时高效解决。湖南长沙已对此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其次,区分普通侵权行为与恶意侵权行为,针对恶意侵权行为,赋予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措施权。当前重复性、反复性、恶意专利侵权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区经常出现跨省范围的群体性恶意侵权现象。这些恶意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对专利市场秩序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了有效打击专利恶意侵权行为,建议在专利法新一轮修改中将专利侵权纠纷类型化,即将专利侵权纠纷划分为普通侵权纠纷和恶意侵权纠纷。针对普通侵权行为,专利行政机关仍然行使现行专利法规定的权力;但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则有必要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扰乱市场公共秩序的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建议赋予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的调查取证权。根据现行专利法,行政机关无权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在权利人取证较为困难的情形下,也无法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在缺乏相应证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就很难作出,这无疑会影响到行政机关对侵权纠纷的处理质量。在此情形下,赋予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的调查取证权就显得十分必要。

  第四,应建立专利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专利信用公示制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诚信档案,及时记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所确认的专利侵权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将诚信档案的有关内容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这是防止严重专利侵权发生或者持续发生的有力途径。(何炼红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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