廓清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办理手续的误区
发布时间:2014/8/18 7:46:11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达到3.958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3.9118万件,同比增长7.7%,实用新型专利申请462件,同比增长41.3%。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目前我国大部分申请主体对PCT体系的了解程度有限,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经常出现失误,尤其是涉及核心技术专利时,有时会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笔者将结合实际对申请人在办理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的常见错误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希望能提高中国申请人对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了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费用

  1.申请费与公布印刷费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缴纳1000元宽限费后可延长至32个月)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该手续包括提交申请文件译文、缴纳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9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500元)和公布印刷费50元(仅发明专利申请需缴纳),费用与文件均为必要条件,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均无法进入国家阶段。

  2.优先权要求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元;期满未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二、错过提交国际阶段修改文件译文的时机

  对于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PCT专利申请,申请人在提交国际阶段修改文件译文时,应严格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规定的时间点提交,否则,该文件无法作为审查基础。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最迟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修改的译文,并声明作为审查基础。申请人仅可以在办理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提交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八条或第四十一条做出的修改文件,并声明作为审查基础。

  申请人在其他时间提交以上修改文件时,相应修改文件仅供实审参考,不能作为审查基础。

  三、未按期提交证明文件

  进入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提交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期限是自进入日起4个月,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保藏。

  进入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在国际阶段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的,提交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材料的期限为自进入日起2个月,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以上两种证明文件的提交期限,均自进入日起算,申请人应在届满日期前提交。

  四、提交的进入声明中信息与国际阶段最新信息不一致

  1.申请人及发明人信息与国际局传送的最新通知不一致

  进入声明中填写的申请人及发明人信息应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一致,但如果案件在国际阶段曾经由国际局发出过“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记录了申请人或发明人信息的变更,申请人应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按变更后的信息提交。

  2.优先权信息与国际局传送的最新通知不一致

  进入声明中填写的优先权信息应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一致,但如果国际局在国际公布文本公布后又发出涉及优先权信息变更的通知书,例如 “撤回优先权要求通知书”(PCT/IB/317表) 或“优先权要求被认为未提出通知书”(PCT/IB/318表) ,则其中所涉及的优先权要求应认为已经失去效力,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

  五、提交的申请文件译文错误或不完整

  在审查过程中,经常出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译文错误或不完整的现象。如果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相比仅存在个别术语、个别句子或者个别段落遗漏或者不准确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办理改正译文错误手续,除提交改正页外,还应当提交书面改正译文错误请求,并且缴纳规定的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

  应特别注意,如果译文文本与原文明显不符的,该译文不作为确定进入日的基础。

  六、提交未被国际局接受的国际阶段修改文件译文

  在国际阶段虽然提交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的修改文件,但是由于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而未被国际局接受的修改,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不能再作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的修改提出。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虽然提交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三十四条的修改文件,但没有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传送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不应当再将该内容作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三十四条的修改提出。

  申请人应注意,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以上两种未被国际局接受的国际阶段修改文件译文,可供实审参考,但不能作为审查基础。

  七、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

  1.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不符合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种,一种是生物材料保藏单位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可的国际保藏单位,目前我国仅有两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可的国际保藏单位,分别是位于北京的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GMCC)和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

  另一种是保藏证明中记载的生物材料保藏日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后,该生物材料将被视为未保藏。申请人应注意,当保藏日期在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时,如果保藏证明涉及的生物材料不涉及优先权且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该声明,则相应的保藏证明可被认为合格。

  2.不丧失新颖性证明不符合要求

  对于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材料,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两种,一种是证明材料出具单位不符合要求,如不是我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或不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的;另一种是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格式撰写,应披露的内容不全。

  3.权利转让证明不符合要求

  申请人所提交转让证明存在转让范围不明确、签字或签章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对于申请权转让证明,转让证明中应明确转让人将涉及的PCT专利申请全部权益或将该案所有在中国的权益转让给受让人,且有双方签字或盖章;对于优先权转让证明,转让证明中应明确在先申请人将涉及的在先申请全部权益或将该在先申请所有在中国的权益转让给在后申请人,可以仅由在先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周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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