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南京:等同原则 灵活运用捍卫权益
发布时间:2014/8/18 7:49:19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为准,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仅某一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不能简单认定没有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要借助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充分理解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判断两者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在这起案件中,我们运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捍卫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执法办案人员对记者说,去年办理的这起案件让他们获益匪浅。

  该案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垫板平台”的发明专利申请,2009年1月7日授权。该发明专利为一种用于运输的托盘,是采用高强度聚苯乙烯板热化于泡沫聚苯乙烯板所形成的一个高强度承载结构。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后,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涉嫌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以及相关宣传资料;要求被请求人出具不再侵权承诺书,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比,虽然两者部分技术特征不相同,但采取的手段相同,实现的功能相同,达到的效果相同,构成等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处理决定:被请求人涉嫌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存在。经过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比对,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发明专利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因此,两者构成等同。于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责令被请求人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随后,被请求人提起专利行政诉讼。2014年1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判决。

  点评:

  确定一件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能仅从其权利要求书中各技术特征的字面表达来简单理解,要借助说明书和附图充分理解其保护范围。如果简单以被控侵权产品某一数值不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确定的数值限定范围内,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而不充分理解涉案专利的整个技术方案,就有可能造成认定上的偏颇。(记者 向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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