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加强行政处罚力度 打造执法人才队伍
发布时间:2014/8/26 14:43:53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目前,正值我国专利法进行新一轮修改的关键时期,来自创新主体及发明人关于加强专 利行政执法的呼声日益强烈。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关注不仅应体现在必要的理论论证上, 也应体现在如何完善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的措施上。

  自1984年专利法颁布以来,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已经与我国的专利制度一起走过了30年的 风雨历程。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具 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模式。与司法保护比较而言,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简便、成本低、效率 高,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实践中日益得到创新主体与专利权人的信赖,这从近年来的统计数 据中可以得到佐证。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办案总量达1.6227万件,同比增长 79.8%,其中包括专利纠纷案5056件,同比增长101.4%。与此同时,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 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增幅由上年的45.99%下降至1.33%;新收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一 审案件增幅分别由上年的20.35%和129.61%下降至1.43%和28%。但是,有关专利行政执法的 一些隐忧仍然存在,亟待通过专利法的修改与完善来加以解决。

  首先,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在实践中尚未得到完全显现。目前,专利行政执法对于专利 侵权的处罚力度不够,仅限于责令停止侵权。这种处罚措施对于侵权者的威慑力显然十分有 限。由此导致大量的专利侵权案件只能选择通过漫长的司法诉讼方式来解决,尽管最终绝大 多数权利人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但是考虑到高昂的诉讼成本以及市场损失,有些权利人可 能会望而却步。

  其次,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定专利行政执法程序,影响了执法能力的发挥。程序公正是实 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包括3个方面,一是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二是专利纠纷的调解,三是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尽管《专利行政执 法办法》对专利执法程序作了规定,但是由部门规章建立起来的规则,在效力上仍存在一定 局限性是客观事实。

  再者,缺乏专业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专利行政案件与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有很大的不 同,其特殊性在于高度的专业性。这使得很多国家通过设立专门的法院、设立技术法官或引 入技术专家等方式来参与专利案件的审理。在现阶段,一些地方专利管理机构往往缺乏专利 行政执法专业人员与专业队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效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因此,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之 一,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已刻不容缓。结合新一轮专利法修改和现实情况,笔者提出以下3点 建议。

  第一,建议在专利法中增设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有关条 款,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在遏制专利侵权中的作用。除目前的责令停止侵权外,应增设查 封、扣押、罚款等与假冒专利类似的行政处罚措施的条款。这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专利行政执 法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便捷、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第二,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程序,修改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并适时提高其 法律效力。其中,特别需要考虑的是程序的可行性,如专利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权如何保障 ,如何以更为务实的举措令这些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建立专门的专业化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赋予专利行政机构更强有力的专利 行政处罚权,必须要有一支专业、高素质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初期可 以考虑通过外引内联,组织有专业水准的人员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 但是,着眼于肩负的责任和形势的发展,必须通过一系列的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建专业 化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胡海容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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