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代表最高院作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议案说明
发布时间:2014/8/27 8:00:28来源:中国法院报分享到

  记者从8月25日下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获悉,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决定(草案)》指出,根据需要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受所在地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决定(草案)》明确,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决定(草案)》规定,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周强强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大部署,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必须坚持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作为改革探索的起步阶段,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积极探索对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省(直辖市)域内集中管辖,认真总结跨区域整合审判资源和审理案件的经验,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法院职能。(作者:张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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