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云计算专利第一案”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4/8/28 7:33:20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2014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阿卡迈(Akamai)技术公司诉莱姆莱特(Limelight)网络公司侵犯专利权一案作出判决,明确追究诱导侵权责任应以直接侵权责任的存在为基础。该案对于我国当前确立涉及云计算的方法专利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进入云计算时代后,用户无需完全依赖于本地资源,便可以借助专门平台服务提供商的资源实现相关功能。实践中,平台服务运营商往往将涉及云计算的方法专利的部分步骤交由一个或多个终端计算机用户实施,而根据传统的专利侵权理论,专利权人很难追究实施了部分步骤的单个主体的侵权责任,由此导致许多涉及云计算的方法专利实际上已被付诸使用,但权利人却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

  201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阿卡迈一案中突破既有判例规则,确立了“诱导侵权”的新规则。该案中,原告是全球最大的内容传输网络系统服务提供商,也是涉案方法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在传统技术下,网站所有内容都保存在本地计算机中,一旦网站访问量过大,传输速度必然迟缓。涉案专利则是按统一规则对嵌入信息进行标引,并将嵌入信息分别存储于多个“幽灵服务器”中,当用户查阅某一网页内容时,由服务器提供商和多个“幽灵服务器”一起向用户提供该网页的内容,这种方式能够显著提高信息的传输效率和速度。该专利中的一个必要步骤是按照统一规则对嵌入信息进行标引,即“标记”。被告实施了原告方法专利中的几个步骤,但没有实施权利要求强调的“标记”步骤,而是详细告知其客户网站如何修改内置对象文件的网络地址,以此诱导其客户实施该“标记”步骤。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其全席判决中认为,若被控侵权人实施了方法专利中的某些步骤,并鼓励他人实施剩余步骤,则即便不存在代理关系或基于被控侵权人的控制或指导,无法追究直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被控侵权人也应承担诱导侵权责任。简言之,即使不存在直接侵权,实施了部分方法专利步骤的被控侵权人也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该案一度被视为能解决云计算时代方法专利保护难题的“云计算专利第一案”。

  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获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今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权利要求的每一个要素均构成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实质性限定,方法专利包括多个步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仅限于这些要素的组合。只有当所有步骤被实施,才构成方法专利侵权。根据专利制度的规定、法律条文以及既往判例,通常情况下,只有存在直接侵权,才会有间接侵权。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确立的新规则将导致法院需为直接侵权和诱导侵权两类平行的主体制定侵权法规则。本案被告并未实施方法专利的所有步骤,也无需为所有步骤的实施负责,因此,本案并不存在直接侵权,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诱导侵权。据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该案发回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重审。

  当前,我国诸多以云计算技术为基础的物联网、车联网、卫星导航系统等方法专利的保护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为了解决起诉专利直接侵权人成本过高、专利权人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发明创造的原材料、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该产品提供给无权实施该专利的人或者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实施,或者明知有关产品、方法可以用于实施发明创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通过提供图纸、传授技术方案等方式积极诱导无权实施该专利的人或者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实施,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侵权或教唆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实际上是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法追究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帮助侵权人或教唆侵权人的责任。我国专利法中并没有关于共同侵权和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对于是否可以直接援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处理前述方法专利侵权问题,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仍存有争议。考虑到专利制度的价值取向、权利边界、避免专利权滥用以及社会福利最大化问题,对于诱导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追责原则的确立,应当通过学界和实务界的努力,寻求一个更合乎逻辑的答案。(吴莉娟  韩元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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