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互联网企业年均纠纷总量超千件 知识产权纠纷高发
发布时间:2014/8/28 7:37:49来源:法治周末分享到

  随着近年来用户和企业的大规模增长,互联网领域的“是非之争”也越来越多。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与北京仲裁委员会联合在京发布“互联网领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49家互联网企业中,有35%的企业在2011年至2012年的年均纠纷总量超过100件;而互联网企业经营规模越大,其遭遇的纠纷也越多,年均纠纷总量达到1000件以上的5家企业,均为规模较大的互联网企业。

  合同类纠纷少知产类纠纷多

  困扰互联网企业最多的,并非传统的合同纠纷。报告称,受访企业近年合同类纠纷数量普遍较少,有57%的企业年均合同纠纷数量在10件以下,27%的企业年均合同纠纷数量在10件以上,且均不超过100件。

  值得注意的是,有三家企业合同纠纷数量并不高,但所涉合同纠纷总金额却均超过1000万元。

  “这三家企业均涉及网络视频类业务。近两年,视频类企业竞争非常激烈,企业通过购买获得国内外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网络使用权,部分作品所涉金额非常可观,这也成为这类企业合同纠纷不多但涉及金额较高的重要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争议解决中心主任潘妍说。

  与合同纠纷相比,知识产权纠纷则在互联网领域属于高发类纠纷。报告称,有12家受访企业2011年至2012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数量达到100件以上,其中以视频类企业为主,基本涵盖了目前国内主要的几家视频类企业;有三家企业年均纠纷数量则达到了1000件以上。某视频企业在2012年涉及的著作权纠纷标的额总计超过60亿元。

  此外,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近年也在增加。本次调查中,有12家受访企业近两年内遭遇了不正当竞争纠纷。

  核心诉求是获得赔偿和尽快解决纠纷

  报告发现,受访企业中有50%以上的企业优先选择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其次,大约30%的企业会选择协商解决,只有部分企业选择了调解和仲裁。

  企业选择仲裁和调解这两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比例较小,原因在于:互联网纠纷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比重较大,在无法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无法受理这类侵权纠纷问题;目前国内专业化的调解机构不多,对于解决互联网中新技术问题及法律问题的能力有限,故而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

  不过,目前部分商事调解机构正在逐步发展,尝试为企业提供第三方的专业服务。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2011年8月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了调解中心,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高端商事调解服务。2013年,该中心受理了10件法院或当事人委托的争议案件,并探索实施“调仲对接机制”,取得积极成效,为企业快速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

  报告发现,受访企业在解决纠纷中的核心诉求主要是获得赔偿和尽快解决纠纷。由于互联网纠纷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因此大部分企业都希望能够尽量减小纠纷对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将损失控制到最小化。值得提出的是,由于技术更新较快,在部分新型网络案件中,企业也会选择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目的在于通过诉讼获得法院的判例,为今后类似侵权案件的谈判增加筹码。这也是互联网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一个特殊之处。

  费用、时间以及法律效力是企业解决纠纷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企业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在最大限度的满足核心诉求的同时,费用的高低、纠纷解决耗时的长短、纠纷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以及纠纷解决机构的专业性是企业选择何种解决方式的重点考量因素。”潘妍说。

  诉讼仍为我国互联网企业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诉讼成本较高,审理期限较长,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得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正逐步成为互联网行业解决纠纷的另一个发展方向。

  北仲修订证据规则解决举证难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以下简称北仲)林志炜表示,和其他领域相比较,互联网领域的争议类型更新、专业性更强、影响更大、涉及的利益主体更多。

  为更好地解决互联网领域纠纷,北仲最近几年有意识地增聘了不少来自互联网领域、熟悉互联网领域运作情况的仲裁员,并初步建立起互联网纠纷解决专家库。

  北仲也在修订规则,制定更加有利于互联网纠纷解决的证据认定规则。“网络的虚拟性导致很多互联网案件中举证难成为一大问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也是互联网领域纠纷解决中普遍受到关注的焦点问题。传统的证据规则在互联网领域纠纷解决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战。而仲裁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有别于诉讼,更加尊重行业的通常认识与惯例。”北仲业务二处处长姜秋菊说。

  因此北仲在即将公布的新规则中明确,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时,除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司法解释外,还可以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认定。这样就赋予了仲裁员在适用证据规则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以便更加合理妥善的解决纠纷。

  为了保证及时高效地解决互联网领域纠纷,北仲还加强了案件管理体系的建设,新的案件管理系统对于每一个案件的流程都有时间记录,对于每一步程序的推进都有提示功能,最大程度帮助和提醒仲裁员尽快审理完结案件。(作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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