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三审合一”引发委员热议
发布时间:2014/8/29 9:21:31来源:人民网分享到

  8月27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分组讨论会上,拟增设的知识产权法院职能应否加入审理刑事案件的问题引发委员热议,沈春耀委员表示,知识产权案件综合性强,很多国家把民事、行政、刑事几类案件合在一起审。

  知识产权法院刑事审判职能倒逼刑法加大保护力度

  丛斌委员认为,知识产权法院应包括两大基本职能,一个是定纷止争,二是惩罚犯罪。现在这个决定草案只是提到了定纷止争,没有涉及惩罚犯罪的职能,所以法院的基本职能上不太符合。

  他表示,关于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来讲,如果不加大力度打击犯罪行为,光凭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途径,还起不到严格保护的效果。现在有关知识产权的犯罪,刑法条文规定得不多,“不多”可不是理由,如果把刑事审判职能划分到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倒逼刑法修改的时候增加这方面的刑法保护力度。有关知识产权的犯罪是专业性的犯罪,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评判也需要专业方面的技能,所以往往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是关联性的,往往一个事件的出现,可能带有刑事和民事多种特征,需用系统的方法把事情处理好。所以,建议把打击犯罪职能纳入到知识产权法院当中去。因为现在还是试点,还没有全部推开,既然是试点,为什么不能把功能设定的齐全一些呢?

  知识产权法院“三审合一”并不存在制度障碍

  白志健委员认为,根据《草案》,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包括刑事案件,这有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大多是结果罪,即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先决问题,即“侵权认定”与民事侵权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然而,根据《草案》规定,涉知识产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认定民事责任分别由地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分开审理。于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可能出现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须移送地方法院先行审理,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由地方人民法院送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确定民事赔偿,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同一个侵权行为,由地方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分别审理,由于不同法院对专业问题、证据问题等标准把握的不同,甚至可能出现相反的判决,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事实上,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法院探索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已经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借助这次司法改革建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并不存在制度障碍。

  董中原委员则建议知识产权法院增加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理由是,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三种诉讼模式应当一体化,即全部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专门管辖。否则,单设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和成效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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