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
发布时间:2014/9/17 15:13:0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


  2013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相关文件,重点在省内有代表性和较具备条件的6家中级法院和8家基层法院启动“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开展,广东各级法院成功办结一批查明认定侵权损害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典型案件。

  “广东将继续探索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困局,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整体水平,构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并以深化司法改革和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为重要动力和契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整体水平,继续开创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力图打破司法保护瓶颈

  徐春建表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院查明和认定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非常困难,这直接导致法官普遍以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酌定赔偿代替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但是,法定赔偿毕竟是立法者在实际损失无法查明时,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救济作出的补充安排,数额不可能太高,其赔偿力度难以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市场价值,难以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可以说,“赔偿难”已经成为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提升的瓶颈问题。

  为解决这一长期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2011年,广东高院成立了专题调研小组,在分类梳理全省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的基础上,分析了大范围适用法定赔偿的不利后果及其成因,从探索完善证据制度入手,全面领会把握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优势证据、专家辅助人等证据制度和规则,尽最大可能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以有效解决赔偿难问题。

  2013年6月1日,在取得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广东高院制定下发了《广东法院“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通过适用证据披露等一系列证据制度和规则,尽最大限度查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初步摸索出一套比较科学、公平、合理、实操性强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损害赔偿认定机制,增强了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

  试点工作成效逐步显现

  据徐春建介绍,经过一年多的试点,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的工作成效初步显现,广东各级法院成功办结一批查明认定侵权损害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典型案件。例如广东高院在审理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运用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判赔数额500万元,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该案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目前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又如,佛山海天公司诉高明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案,结合适用优势证据规则,以原告海天公司的平均利润和销售额减少量计算侵权损失,最终认定威极公司应向海天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为655万元。这个案件被最高法院评为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广东欧珀公司诉深圳市星宝通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在侵权方星宝通公司拒绝提交财务账册等侵权获利证据时,结合适用证据披露等,判赔数额达到260万元。

  徐春建表示,试点工作的开展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最突出的是一些当事人对试点工作所提倡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不熟悉,对案件裁判结果的预期比较模糊,不愿意投入精力和成本去搜集并向法院提供证明侵权损害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初步证据,仍习惯于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认定损失数额。今后,广东高院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着重在强化操作性、实效性和正能量上下功夫,将完善证据规则的探索,与健全鉴定和评估机制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损害赔偿较好反映和实现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

  徐春建强调,广东是知识产权司法案件最多的省份,案件数占全国总量的1/4,这些案件优质、高效地审结,在科技创新以及成果转化运用、新兴产业成长壮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进步、市场竞争的规范约束和引导、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法治观念和诚信理念的加强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记者  顾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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