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严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或将威胁食物权
发布时间:2014/10/22 9:36:59来源:twnside网站分享到

  工业化国家政府经常会给发展中国家施压,敦促其采取严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遵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但此举却没有充分考虑到小规模作业的农民、尤其是妇女等弱势群体所享有的人权。最近一份研究显示,知识产权在种子行业的扩张或许会对小规模作业的农民储藏和使用种子、在非正规种子供应体系交换和出售种子的行为造成限制,减少他们对种子的获取,使他们的食物权面临危险。

  由一群国际非政府组织撰写的《拥有种子,获取食物》报告中所公布的一项前沿性研究向人们展示了令人担忧的结果。在评估严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基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的各项种子法对人权造成的影响的过程中,研究发现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这种保护会对小规模作业农民的食物权产生威胁。农民自由储藏、重新栽培、交换和出售种子的普遍做法与为保护植物育种人的植物新品种从而限制甚至禁止这种行为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相冲突。因而,基于这一公约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将使小规模作业的农民难以像研究报告中列举的肯尼亚、秘鲁和菲律宾案例一样获得比以往更好的种子。对于资源贫瘠的农民来说,获取种子是食物权的一个相当关键的组成部分。

  虽然迄今为止,各国政府仍没有理会联合国人权机构、学术机构及非政府组织要求就新政策和新法律对人权的影响进行评估的呼吁,但上述新出台的非政府组织研究报告已经证实了这种评估对使制定政策符合公众利益的价值。

  报告提醒各国政府注意,加快引入基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的严苛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或将对食物权造成威胁。根据研究结果,报告列出了一些重点建议供各国政府抓紧予以考虑,包括:

  1. 在制定国家性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或在农业领域的贸易或投资协议中引入知识产权规定前,对该政策可能对人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2. 运用TRIPS协定提供的灵活规定起草能够反映小规模作业农民等最弱势群体需求及利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及相关措施;

  3. 促进其他法律义务的落实,例如落实农民权、保护土著人群的权利及传统知识;

  4. 确保国家性植物新品种法律允许小规模作业的农民自由储藏、使用、交换及销售农场储存的所有种子/繁殖材料。

  5. 确保政府在起草、修订或实施种子法律或相关措施的过程中遵循透明和参与性原则,能将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小规模作业农民及公共利益团体纳入考虑范围。

  参与撰写《拥有种子,获取食物》报告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伯尔尼宣言组织、施世面包——基督教发展服务(Bread for the World)、技术发展信托组织、挪威发展基金、德国米苏尔基金会(Misereor)、东南亚区域社区能力建设举措(SEARICE)和第三世界网络组织。

  报告摘要

  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压力,这种压力和要求通常来自与发达国家签订的各种贸易协定。一些非政府组织通过开展一项前沿性研究,就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为基础的更严厉的植物新品种法律对人权的影响进行了评估。上述公约文本从某种意义上限制人们储藏受保护品种的种子和繁殖资料。研究中提到的肯尼亚、秘鲁和菲律宾的案例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据,证实这种保护确实会对小规模作业农民所享有的食物权造成威胁,因为这些农民严重依赖自由储藏、重新栽培、交换和出售种子行为普遍存在的非正规种子体系。报告进一步显示,小规模作业农民及其他公共利益相关者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的修改和改革中缺乏知情权和参与度。

  另外一个关键信息与方法论相关。虽然具有挑战性而且依然较新,但现有的相关原则、方法论步骤及积累的经验已经为就公共政策进行人权影响评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最后,报告提供了一些针对具体行为的建议,包括呼吁各国政府在强化其国内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或在各项协议中纳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的相关规定)以前先对人权影响进行评估,保护小规模作业农民等最弱势群体的人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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