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和完善产业技术联盟的组织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14/10/28 9:16:51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分享到

  产业技术联盟又称为研发联盟(R&DConsortium),是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关键技术突破的常见组织形式之一,通常是一种为了研究竞争前的基础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而建立的合作组织。由于基础共性技术的竞争前特征,一般单个企业都不愿对此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而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开发则是一种比较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而且,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部门往往会在这类研发联盟中扮演协调组织和资助者的角色,其中典型的案例是日本和美国在半导体产业竞争中组织的研发合作联盟。

  在我国科技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中,将这一类研发联盟称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产业技术联盟”),并对其进行了定义:“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的推动和支持下,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了许许多多的产业技术联盟,部分联盟也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是总体而言仍存在较多问题,需要对联盟的组织运行机制继续改进和完善。

  我国产业技术联盟的主要组织模式及成效

  我国产业技术联盟数量众多、各具特色,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真正企业自发成立的联盟数量并不多,大部分是在政府号召和引导下成立的。从发起者或支持者以及联盟的组织类型这两个维度,可以将典型的联盟组织模式大体上分为三大类:一是政府大力支持的独立法人制联盟;二是政府部门支持形成的非法人联盟;三是社会自发组织、以具体项目为纽带的技术攻关联盟。

  --政府大力支持的社团法人制联盟

  对产业技术联盟而言,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以设立独立的联盟财务账户,并作为独立法人对外签订合作合同,会在实际工作中获得许多便利。例如,有些政府资助项目要求申请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果联盟不是独立法人,就只能以成员的名义来申请资助,会带来一些内部协调问题。联盟成为独立法人后,这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不过,在我国目前的社团登记注册制度下,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是比较困难的,只有少数成立较早、发展成效较为突出的产业技术联盟才有机会成为独立法人。部分政策环境较好的地区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就规定:“产业技术联盟、标准联盟等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可以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中关村数字视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因此也成为我国第一个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联盟。在科技部管理的联盟中,目前只有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等个别联盟获得了社团法人的注册资格。

  这类联盟一般都是因其发展成效相对较好,才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法人资格。以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为例,该联盟承建了半导体照明联合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还成立了国内首个依托联盟的标准化委员会,并发起成立了总部设在我国的“国际半导体照明联盟(ISA)”。因成效显著,该联盟于2011年2月荣获“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组织管理优秀组织奖。

  --政府部门引导成立的非法人联盟

  我国大部分产业技术联盟属于这一类,这一类联盟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一般会将联盟的办事机构设在某一家成员单位,由这家成员单位来负责组织各个成员的力量,维持联盟的运行。在申请国家项目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科技部等部门会认证一批联盟试点,如果进入了认证范围,那么就可以以联盟名义申请国家计划项目;另一种情况就是以龙头企业名义来申请政府项目支持。这种联盟组织起来比较方便,不用费力去申请法人资格,但是不利之处在于比较松散,企业之间利益纠葛比较多,常常难以吸引成员企业自愿投入联合研发资金。

  这类联盟由于大多属于“拉郎配”性质,运行效果总体上比较一般,仅少数联盟取得了较好成绩。例如,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科技处的中关村智能交通产业联盟,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在北京组织实施了“绿翼”智能交通系统项目,经验证在缓解区域交通压力、节能减排方面的效果良好,预期将降低17.1%的尾气排放和18%的油耗。

  --社会自发组织、以具体项目为纽带的技术攻关联盟

  第三类就是真正由社会力量发起并组织的技术攻关联盟。这一类联盟的成立完全是由各企业和科研机构成员的现实需求而引发的,往往立足于短期目的,主要任务是突破某一项关键共性技术。这一类联盟一般不太容易获得国家的认定或大项目支持,甚至连联盟的名义都没有,只是称为联合小组或技术攻关小组。

  我国产业技术联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尚处于产业技术联盟发展初期,无论是外部生存环境、组织管理模式,还是联盟内部运行机制,都还存在许多问题。

  --多部门组织管理,导致联盟功能重复、会员交叉

  尽管目前许多政策文件都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联盟,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一个部门作为联盟的组织管理部门。因此,在实践中,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都积极组织和管理产业联盟,以至于出现了同一行业内组建多个联盟、同一企业同时参加多个联盟的现象。尤其是对于龙头企业,哪个部委组织的联盟都不能不参加,但是联盟功能又比较相近,企业不可能将有限的研发经费再分到多个联盟中去参与共性技术研发,因此事实上反而削弱了每个联盟的研发能力。

  例如,光伏产业就出现过两个类似的联盟。2009年9月,在科技部支持下,国内11家企业及院校共同发起成立了多晶硅技术创新联盟。该联盟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重要的产业技术标准”。而2010年5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支持下,国内19家光伏企业和3家协会单位又在江苏常州成立了中国光伏产业联盟,其主要任务与多晶硅技术创新联盟基本重复、互有交叉。限于体制机制原因,我国光伏产业的大部分龙头企业不得不同时参加了这两个产业联盟。

  --联盟与协会在功能和设置上分界不清,企业缴纳双重会费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产业技术联盟和行业协会是两类不同的组织。首先,二者的目标不同。产业技术联盟是为了共同研发某项关键共性技术的特定目标而设立,而行业协会成立时一般不设特定目标,只设定“促进行业发展”等一般性目标。第二,成员组成不同。行业协会受到“一业一会”和地域的限制,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同一行业只能设立一个协会。产业技术联盟不受地域限制,成员可以跨地区甚至跨国,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也可能产生多个联盟。第三,法律形式和治理方式不同。行业协会一般为正式注册的非营利社团组织,治理机制明确规范。产业技术联盟的法律形式多种多样,如合资企业、正式或非正式的非营利组织等,且各类组织的治理机制差异很大。第四,存续时间不同。产业联盟在完成一个特定的研发目标后,可以解散,也可以继续开展其他项目;行业协会则一般会长期存在。

  我国产业技术联盟尚处于发展初期,因此组建联盟时往往需要行业协会的帮助和协调。许多新组建的联盟,其办事机构有时就直接设在行业协会。例如,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就代管着两个联盟。许多产业技术联盟并不专注于组织研发项目,而是像协会一样开展许多行业展览会之类的推介活动。其结果是,对协会来说,联盟影响了协会的工作;对企业来说,既要缴纳协会会费,又要缴纳联盟成员费,企业增加了负担,得到的服务却不一定增加。

  --多数产业技术联盟目的是获得政府资助项目,会员很少出资进行研发

  产业技术联盟的兴起就是因为政府部门明确支持,许多项目优先下达给联盟,或者只有联盟才有资格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并不是完全自发地参加联盟、获得研发合作机会,而是为了通过联盟这种媒介来获得政府计划项目的资金支持。从目前的调研情况来看,只有发展较早的少数联盟,例如TD产业联盟和国家半导体照明联盟,确实吸引了一些企业出资搞合作研发;而大多数产业联盟的研发经费主要来自政府项目,企业只交纳维持联盟运转生存的会费,没有积极性为联盟投入研发费用。

  当一个项目下达至联盟后,联盟在龙头单位的主导下,将政府项目资金再根据会员的贡献划分至不同会员单位,这些经费一般会被各单位用于自己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真正投入共性技术研发的资金并不多。

  --会员普遍较多,产业技术联盟难以有效组织专项技术研发

  从国外实践来看,联盟有许多种类。产业技术联盟与通常拥有较多成员的行业标准联盟不同,比较适合的方式是由几家大型企业共同联合,吸引科研机构参与。会员最多十几家,这样才有可能组织一些效率较高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如果会员过多,组织协调成本必然上升,一些非龙头企业一般也很难有实力投入研发资金,联盟反而不容易组织有效的专项技术研发。

  我国产业技术研发联盟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就是会员过多。一些大型联盟的会员多达数百家。相比之下,日本当年组织的半导体产业联盟(VLSl)不过只有六七家会员,美国的半导体制造技术战略联盟(Sematech)也只有十几家成员。

  --真正自发组织的产业技术联盟有时反而得不到有效支持

  一方面,许多临时组织的松散联盟以类似于“钓鱼”的方式,争取政府资助项目;另一方面,一些由社会力量自发组织、工作卓有成效的产业联盟反而得不到有效支持。例如由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组织的“700℃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管协作攻关组”,已经做了许多研发组织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始终未得到政府项目的大力支持。究其原因,这个攻关小组有联盟之实,但是无联盟之名,而且又不是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因此很难得到相关政府计划项目的资助。

  理顺机制、合理支持,引导产业技术联盟突破关键技术

  产业技术联盟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查找问题,改进外部环境,改善内部组织治理,以充分发挥其在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中的作用。

  --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有分工、有重点地支持产业技术联盟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科技部之间建立一个协调机制,采取定期交流、联席会议等方式,确定彼此之间支持联盟的重点领域,尽量避免同时组织功能重复的产业联盟,给企业带来负担。例如,科技部可以更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联盟,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重点支持以基础工业和传统产业升级为目的的联盟;偏重技术标准的联盟可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管理,偏重研发的联盟可以由科技部来管理。通过分工和协调,可以更有效地利用政府有限投入来支持联盟,也可以使企业更加专注于行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明确协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的定位,产业技术联盟以研发合作为主

  政府部门首先必须认识到协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的区别,其次要引导协会和联盟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建议引导联盟设定与协会不同的目标,明确彼此之间的工作分工。协会负责组织企业交流、开办展会、协调政府与企业关系、推动政策制定等行业长期性事务。而产业技术联盟则专注于某一项或几项关键共性技术,以研发项目合作为主。联盟在目标技术取得成功突破后可以选择自动解散,或者在开展新的研发项目,不会对协会构成事实上的竞争或威胁。

  对于目前设在行业协会的产业研发合作联盟,可以引导它们首先在功能上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定位,一旦任务达成就解散,从而实现与协会的分离;此外,对于新建立的联盟,可以考虑不再将组织管理机构设在行业协会。

  --依托科技重大专项或工业强基工程,对产业技术联盟开展的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如果以“撒胡椒面”的方式将科技重大专项或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资金分配给不同产业技术联盟的多个企业,很可能收效不明显。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学习日本组织半导体产业联盟的做法,选择国内外产业技术差距较大的重要产业,重点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的共性技术研发项目,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资金效率。对于重大共性技术攻关项目,不仅要给予启动经费支持,还应根据研发周期和联盟运行效率给予连续性支持,直到产生有效的技术成果或联盟能够依靠企业经费独立支撑项目研发为止。

  除了以项目资助方式进行支持之外,政府管理部门还应承担起指导、协调和激励的全面作用,引导相关会员企业和研究机构真正投入人员和资金,共同攻克若干个关键性基础技术瓶颈。

  --对社会自发组织、成绩突出的产业技术联盟予以支持

  社会自发组织的产业技术联盟往往更能体现产业的真实需求,企业的自身动力和积极性也更高。对于此类联盟,政府的支持很可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但是,支持此类联盟的难点在于如何鉴别其目的、动机和工作业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一些假联盟欺骗,以至于造成有限经费的浪费。因此,支持社会自发组织的联盟,首先要认真鉴定该联盟的存续期,即是否在政府支持之前就已经存在并进行了持续的工作;其次要看它们是否在某些方面干出了有效的成果,这些成果是不是共性技术、是不是通过不断合作研发产生的。而且,对社会自发组织的联盟,不能轻易承诺给予长期支持,最好是根据其表现和企业的投入,给予不定期的、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

  --优化技术研发产业技术联盟内部组织机制,提高积极性和效率

  我国目前大多数产业技术联盟的章程都比较类似,没有因其功能不同而体现出区别,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涉及产业共性及基础技术的研发联盟,要根据其特点优化内部组织机制,确保成员的积极性和联盟的实际效率。

  首先,成员数量不宜太多,最好是行业共性技术需求最强烈、研发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以及少数实力较强的研究机构或大学,这样组织协调成本最小;其次,保障基础共性技术的投入和人员组织管理,保证企业一定数量研究人员的参与,可以成立联合实验室;再次,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可以用于非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但是要鼓励和促进不同企业研发人员之间的交流及合作;此外,对于最终产生的成果,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原则上不持有知识产权;共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应该归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共同所有,非共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可以归各个企业研发人员所有。(田杰棠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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