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研究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15/6/16 16:22:10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是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关键问题。2014年第18期信息速递对美国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进行解读,本期信息速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英、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阐述了国家、项目承担单位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利益分配情况。总结英、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给出的启示,提出完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的建议,包括健全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政策体系、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国家投资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研究制定相应人员的激励制度等。

  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是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关键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在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从而实现激励创新、促进应用的效果。在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特别是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建设领域,法律和政策对此未有明确界定,国防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体现,不利于发挥国防知识产权对于推进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建设创新发展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作用。本文选取英国、俄罗斯典型国家,针对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促进武器装备创新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一、英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的主要做法

  (一)政策法规体系

  英国国防部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法律依据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设计法。第二方面是国防部知识产权政策,如《国防部知识产权指南》、《国防部知识产权政策说明》等。其中,国防部政策指南和声明以解决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为核心。从《国防部知识产权指南》、《国防部知识产权政策说明》来看,英国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美国联邦采办条例规定细致,而是用国防条件、国防合同标准条件来规范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二)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

  1.国家投资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

  (1)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

  根据《英国国防部知识产权政策说明》,国防部雇员和武装部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或履行国防部的特定任务中产生的智力成果,归主管国防的国务大臣所有。《国防部知识产权指南》规定,国防部合同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由产生该智力成果的承包商所有,国防部具有使用和指定他人为英国政府目的(包括安全和民防)使用的权利。

  (2)权利与义务配置

  对于国防部提供全部资金的合同工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承包商的情况下,国防部获得下列一项或几项具体的权利:①对合同下产生的专利发明和登记的设计的免费使用权;②对履行合同涉及第三方的专利和登记的设计以及使用这些客体的有关限制等的知情权;③对于根据合同交付的资料或软件,为英国政府目的的复制、公布和使用的权利;④要求交付制造资料包的权利;⑤制图纸供内部使用的权利;⑥对于为英国政府目的以外的目的销售产品或许可他人制造产品的收入,与承包商共享的权利;⑦使合同工作成果服从可能存在的国际合作项目的权利。

  (3)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问题

  根据《英国国防部知识产权政策说明》,国防部合同下所产生智力成果的所有权通常归产生方即承包商,国防部具有使用和指定他人为英国政府目的(包括安全和民防)使用的权利。对于完全由政府提供资金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国防部使用通常不支付费用。国防部的权利范围将根据国防部为研究与技术工作提供资金的比例有所不同。

  此外,对于国防部提供了资金的智力成果,工业界予以商业开发,例如,通过对外防务销售设备、软件或方法,或者通过将智力成果许可给他人而获得收入,国防部可以要求提成。

  2.非国家投资但应用于国防的知识产权

  (1)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防部知识产权指南》,合同通常应当约定所产生智力成果的所有权归承包商,但受制于按合同约定的为政府目的公布和使用的权利。

  (2)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问题

  根据《英国国防部知识产权政策说明》,对于从供应商获得的、确认为并非国防部提供资金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如果国防部希望用于防务能力的竞争采办,或者用于再生产或改进,应当就这种使用权支付合理的费用,并就使用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

  对于国防合同中涉及使用第三方拥有的知识产权,该权利的取得通常通过与持有人签订合同或者许可协议来确立。与第三方知识产权所有人自由谈判并被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适合于承包商代表国防部使用的情形,也适合于承包商需要将该知识产权用于商业目的情形。如果使用费用需国防部支付,承包商必须在取得许可之前得到国防部的书面同意。只有承担许可费用项目的项目管理者同意,以及国防部审查并同意许可的费用和条件,该许可才能得到同意。但是,国防部只支付合同目的确实需要并专用于国防部目的的知识产权费用。

  (三)知识产权完成人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英国国防部知识产权政策说明》,对于国防部雇员和武装部队人员产生而归属于国防部的智力成果,国防部应当从国防部拥有的发明开发收益中,给予发明人适当报酬。这一规定旨在遵守《1977年专利法》第40条。

  (四)与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相关的管理问题

  1.技术资料权的管理

  根据《英国国防部知识产权指南》,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需要保证从供应商得到适当(但不过分)的技术信息,以保障竞争、维修在役装备、保证零部件供应,以及得到可靠装备且顺利使用所必须的其他事宜。

  2.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根据《国防部知识产权指南》,国防部所有项目合同中均应含有适当的知识产权条款,其中要规定合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并确定双方的知识产权权利和利益,以及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3.组织管理体系

  英国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特点如下:首先,英国国防部指定专人、设立专门机构---知识产权小组(IPRG)对知识产权进行领导和管理;第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且涉及面广,包括处理国防部内部的一切知识产权事务。三是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要求高,国防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大多为科学家和工程师,经培训成为知识产权专家,达到专利代理人和欧洲专利律师的水平;四是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计划、采办、合同管理、法律、国际合作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抓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二、俄罗斯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的主要做法

  (一)苏联时期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

  苏联时期的知识产权政策主要以“一切权利归苏维埃”作为指导思想,将成果所有权归国家,发明人没有任何权利。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是实行发明人证书与专利证书并存的双轨制。而国家的集体组织资助所得的科研成果发明或企业、组织集体研制所得的发明,只能申请发明人证书。因此,当时的大多数研究成果采用了发明人证书。

  1.知识产权归属

  发明人证书只认可发明人的发明权,发明的所有权归国家,而专利证书不仅承认发明人的发明权,并授予申请人有限期间的独占所有权,权利人享有使用和支配该发明的一切权利。

  2.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

  对于发明人证书来说,任何国营或集体企业和组织可以不经过国家批准无偿使用该发明,而专利证书则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专利发明,但同时也存在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即当发明对国家有特别重要意义,而又不能与专利所有人达成相关协议时,国家可强制购买该项专利或允许有关组织使用该项发明,但规定应对专利所有人支付一定报酬。

  在苏联解体后的过渡时期,1992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在苏联《发明法》有效期内的专利,如果用人单位和创作人没有在合同中作其它约定的话,则专利获取权属于创作人。这样一来,在很多情形下,俄罗斯国防工业企业无须与国家或其代表签订许可协议就可以使用1992年以前注册登记的发明。

  (二)俄罗斯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

  1.国家投资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

  (1)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

  根据1998年颁布的《在军用、专用和两用科学研究、试验设计和技术工作成果产业化过程中保护国家利益的首要措施》(No.1132),研制过程中的发明、工业样机、计算机程序等智力活动成果所有权归俄罗斯联邦,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国家订货单位代表俄罗斯联邦享有所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国家订货人同意后,研制单位可对属于智力活动结果采取限制获取。2006年通过的《俄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77章对技术权进行单独规定,技术权主要指使用或吸收国家预算资金创造的民事、军事、专用或者两用技术权,《俄联邦民法典》规定该技术权的权利属于创造人,但是当统一技术直接与国防和安全保障有关时,该权利属于俄罗斯联邦,创造人享有使用权。此种情况下,创造人可以与俄罗斯联邦签订取得技术权的缔约优先权,即在同等条件下由创造人作为统一技术构成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享有人。

  (2)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问题

  由俄罗斯联邦投入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主要归俄罗斯联邦所有,作为这部分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俄罗斯联邦有权无偿使用。

  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第1373条,对于在国家采购合同中形成的不属于俄罗斯联邦所有的知识产权,在国家产生需要时,专利持有人有义务向国家提供无偿的非独占许可。

  2.其他资金参与创造的国防知识产权

  (1)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

  根据俄联邦《关于科技活动成果权益调控若干问题的修改》(No.1024号),按照国家客户的决定,对由预算资金和其他投资者的资金参与创造的技术的权利可以同时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实施统一技术创造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执行单位和其他权利持有人,但是在俄联邦履行国际义务(如与外国的军事技术合作)中生成的科技活动成果只能属于俄联邦所有。

  (2)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问题

  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第1360条,为了国防和安全利益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无须经过专利持有人同意而批准使用,但须在最短期限内通知专利持有人并向其支付适当的补偿。

  (三)知识产权完成人应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成果的发明者在企业工作时,企业主有义务向该发明者支付奖金,数额为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同时,在专利期限内使用发明的酬金由专利权所有者(以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国防部为代表)支付给发明者,数额不低于15%的利润(收入的相应部分),在没有限制最高酬金时,每年发明人可获专利使用费以及不低于20%销售许可证的进款。同时,在使用发明的酬金无法依利润或收入计算时,支付给发明者的酬金不能低于发明的成本的2%。每延迟一天,逾期付款的专利权所有者应向发明者支付0.04%应付费用。

  三、启示与建议

  目前,从整体情况而言,英国与美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较为接近,而俄罗斯的国防知识产权主要归国家所有,与我国的基本情况比较类似,也面临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的诸多问题。鉴于英国、俄罗斯相关现状与做法,为我国提出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的启示与建议如下:

  (一)启示

  一是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需要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进行规范。英国通过完善的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对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规范和指导。法规体系层次分明、相互协调,既包括国家层次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又包括国防知识产权指南、政策说明,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具体的操作性。比如英国《国防部知识产权指南》、《国防部知识产权政策说明》是以解决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为核心,尽管英国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美国联邦采办条例规定细致,但是用国防条件、国防合同标准条件来规范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二是灵活的知识产权管理有利于鼓励创新、促进应用。总体来说,英国通过制定《国防部知识产权政策说明》引导对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管理,方式较为灵活,例如,国防部的权利范围将根据国防部为研究与技术工作提供资金的比例有所不同。此外,对于国防部提供了资金的智力成果,国防部可以要求提成相关知识产权转化的收入。然而,采取国家所有政策的俄罗斯,由于科研部门出售许可的所得都被纳入国家预算,从而挫伤了科研部门对科技成果商业化的积极性,因此,科研成果的工业应用水平非常低。

  三是通过规范的合同管理减少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纠纷。国外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采用合同管理方式。英国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制定了详细的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条款规定了政府以及承包商在知识产权方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获得权利的程序。在承包商认可的情况下,需将所涉及的标准条款写入合同中,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的履行情况。通过规范的合同管理程序,大大避免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是应加大对职务发明人和专利价值提升人员的奖励。俄罗斯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率低,一方面是由于科研部门出售许可的所得都被纳入了国家预算,从而挫伤了某些科研部门对科技成果商业化的积极性,因此,尽管国防科研水平相当高,但科研成果的工业应用水平却很低;另一方面是国防知识产权奖励水平较低,俄罗斯在对科研工作及科研人员的资助方面与英美相比存在着巨大差距,导致了俄国防高技术人才流失。对于我国而言,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大多是军工企业,在职工薪酬体系建设方面受国家管理,建议加大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奖励的幅度,制定相应的政策。

  (二)建议

  一是健全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政策体系。目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国防法》笼统地规定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2007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对国家投资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了规范,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装备科研条例》、《装备预研条例》等法规中,没有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国防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按照国家立法法的要求,应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应当在国防利益优先的基础上,坚持保护所有者权益与技术扩散相结合,坚持适度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资金来源、技术性质和机构性质等分类制定补充法规,健全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体系。

  二是进一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管理规范还比较欠缺,甚至缺乏对于国防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基本界定。建议借鉴英国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一是由专门的机构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并制定具体的政策指南;二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且涉及面广,包括处理一切国防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三是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要求高,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大多为科学家和工程师,经培训成为知识产权专家,达到专利代理人的水平;四是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计划、采办、合同管理、法律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抓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三是重点明确国家投资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对于军队科研院所应用国家投资所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为了更好发挥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促进应用的作用,对于承研承制单位接受国防投资而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应归承研承制单位所有,对于合同目的范围内的应用,应无偿使用;对于合同目的以外的国防应用,需用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对于民用目的或者用于军贸,则需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收取专利许可费。对于非国有资本投入形成的国防知识产权,应尊重市场规则,支付使用费。由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采购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国防知识产权价格评估标准和实施规范。

  四是研究制定相应的人员激励制度。借鉴国外对于职务发明、对提升发明价值有贡献的人的利益分享机制,并参照我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对于国防知识产权完成人及对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制定物质奖励办法,激励员工进行创新活动,并提升技术转化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供稿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李萍 周子彦 张芊 审校:马曙辉)

  (本文仅代表研究基地专家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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