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型大学修订知识产权所有权政策推进知识产权商业化
发布时间:2015/7/6 6:18:33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近年来,美国部分研究型大学开始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所有权政策,修正与企业合作模式,吸引企业投资。2013财年,美国高校初创企业818家,执行许可5198件,执行转让1356件,初创企业数量总共达4206家,美国研究型大学的技术转移活动持续活跃。本期速递在介绍美国高校知识产权商业化总体情况的基础上,追踪了明尼苏达、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罗彻斯特理工学院、爱荷华州立、俄亥俄州立、普渡等大学知识产权政策修订的动态,提出我国进一步推进高校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借鉴。

  近年来,由于联邦政府对大学的研发投入有所减少,美国各大学纷纷致力于加强与工业界的合作。但是由于高校对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严格控制、严格的许可条款、漫长复杂的商业谈判过程、高昂的许可使用费等问题导致企业对与大学的合作望而却步,进而双方利益共损。为推进高校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美国部分研究型大学开始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所有权政策,修正合作模式,采取多种方式给企业提供更容易进入的合作平台,吸引企业投资开展研究,适当下放知识产权给学生等。

  一、美国高校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现状分析

  AUTM[1]2013财年的调查表明,2013财年美国高校总研发经费增长2.3%,达到651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研发经费缩减0.7%,为399亿美元,来自产业领域的研发经费增长11%,达到458亿美元。与2012财年相比,2013财年的许可数量和初创公司的数量以及尚存的公司数量都呈现出良性增长的态势。专利许可和转让增加8.2%,授权专利数量增加11%,初创公司的数量增长了3%,新创造的商业产品的数量增长率超过了20%。

  初创企业是将新技术从大学的科研环境转移到市场的一种有效机制。2013财年,根据AUTM的调查有818家初创企业成立,相比去年增长16%,相当于每天有2.25家企业成立。几乎75%的企业仍然是在本地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创造了数以千计的就业机会。截止到2013年底仍在运营的企业数量为4206家,相比去年增长了5.1%。

                                             

                                                                                      图1 AUTM 2013年技术转移调查的基本情况

  2013财年,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活动显著增加,学术界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呈现出增长的趋势,用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费用支出(legal fees expenditures)[2]为3.67亿美元,同比增长6.4%,法律费用补偿(legal fees reimbursements)[3]为1.57亿美元,下降了0.7%。

                                              

                                                                              图2 AUTM 2013年技术转移调查专利相关情况

  伴随着全球创新驱动型经济的发展,大学凭借自身的科技优势,在专利技术商业化、优化经济结构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美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是全球最为活跃的区域,但目前其高校知识产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高校在某些研究项目上,投入研究的资金远远超过所能带来的许可收益,而在和企业界的商业化合作中由于漫长复杂的商业谈判协商过程、高昂的许可使用费、大学坚持控制专利过程、企业缺乏自主性等诸多严格的许可条款成为企业和大学合作的障碍,企业不愿意提供资助给大学;另一方面,由于高校对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严格控制,校内学生创新活动受到限制,双方利益共损。上述问题不仅会挫伤高校师生的科研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高校优势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最终会影响区域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鉴于此,美国部分研究型大学开始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所有权政策,修正合作模式,采取多种方式寻找新的方法来给企业提供更容易进入的合作平台、更多吸引企业资金、尝试适当下放知识产权给学生等推动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进程。

  二、美国高校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法律框架

  美国在大学对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分配和授予独占许可预先谈判时有两个法律限制,分别是拜杜法案和利用免税资金支持学校的研究开发。

  一是拜杜法案。拜杜法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由联邦政府资助研发产生的专利,高校可以在其接受资助时与联邦政府签订高校享有研发专利所有权的协议,但其前提条件是:高校在获得专利的所有权后要申请专利并进行专利转化;(2)专利发明人有权获得专利授权许可收益;(3)高校应将专利转化收益及专利授权许可收益用于高校的教学和科研中;(4)高校有权拥有独占性的专利许可,联邦政府不得强加干涉;(5)联邦政府保留介入权,即在高校没有通过专利授权许可的方式将其专利转化时,联邦政府有权决定将高校研发的专利进行商业转化;(6)美国企业利用美国高校与联邦政府研发的专利所生产的产品,如果在美国国内销售,那么必须在美国国内生产,生产企业有权获得这些专利的独占使用权。

  由此,一些企业人士对此有所担忧,如果创新发明研究的资金是基于联邦资金的话,则要受到拜杜法案的限制。总体来说,也就是说如果专利发明是基于联邦资助,专利发明只能被许可不能被转让。尽管理论上发明专利是可以被转让的,但事实上,很多大学依然不选择这条路,因为如果大学想要转让知识产权,大学有一定的报告义务,比如报告发明的主题,在特定的时间内备案等,这样通常程序比较繁琐;另一方面就是,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必须在合作之前尽职调查高校是否遵守(以及继续遵守)拜杜法案中所有必须的程序。因此,现在高校进行的外部资助研究就是为了在研究发明中尽可能少使用联邦资金,从而破除制约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障碍,提高企业合作的灵活性。

  二是利用免税资金资助大学研究。这存在所谓的私营企业利用免税资金限制的问题,这个问题后果会是资金失去其免税地位,这样会伤害到资金所有人的利益。因此,美国私营企业在利用免税条件资助大学研究时面临严苛的知识产权法律标准,首先是高校在签订赞助协议时的知识产权所属问题,其次是对独占授权许可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算问题。但有一个避风港是可以为私营企业所利用的,即只要免税资金的收益率不超过公共财政的10%或者私人机构的5%,私营企业即可在这个安全范围内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因此,高校可以通过追踪企业外部资助的百分比数额是否在避风港内同企业谈判独家授权等事宜。

  三、美国高校知识产权变化动态

  (一)高校将知识产权授权给企业

  明尼苏达大学通过采取明尼苏达创新合作计划创建(MN-IP创建)模式[4],由大学授权给公司赞助商独家许可权以及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赞助商一次性支付赞助研究费的10%或者是$15,000(以较高者为准),并且由公司控制所有的专利申请。如果产品销售(专利使用)每年超过2000万美元则企业支付给学校1%的许可费用。关于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问题,该项目中知识产权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研究合作项目中由明尼苏达大学开发的知识产权归明尼苏达大学所有;联合开发的知识产权由双方联合拥有;赞助者开发知识产权由赞助者拥有。

  随着联邦政府投入研发资金的减少,学校一直在寻求增加与企业的合作,进行更多的企业赞助的研究,明尼苏达大学的研发投入中商业和企业界的投资资金在过去五年内一直保持在4700万美元以上。自2012年开始进行MN-IP创建计划,截止到2014年,MN-IP创建关系已达51个,共有343项信息披露,申请138项专利,签订了154项许可协议,15家高校初创企业。过去五年间明尼苏达大学技术商业化办公室在衡量技术转移成功的几乎每一项指标上都取得了逐年增长。

                                            

                                                                                图3 明尼苏达近五年来专利申请状况[5]

                                                   

                                                              图4 明尼苏达近五年来每年新许可数、初创企业数和MN-IP创建数55

  (二)大学提供可供选择的多种知识产权方案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通过对工业资助的研究,发现已有的程序已不能让大学受益,事实是,可能已经阻碍了学校的研究机会。考虑到这一点,大学开始着手改变与行业的互动核心,[6]通过去除在谈判研究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障碍,减少谈判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增加从事研究的研究人员的自主性等,修正知识产权模式,推进高校研究人员和资助企业的深度合作,激发更多的开放式创新。新的模式下,大学的研究人员将有机会来决定是否愿意将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分配给企业,同时,原来的传统模式(由大学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应的许可)也同样适用。若研究人员不同意产权分配给企业,则依然适用原有模式。若研究人员同意分配给企业知识产权,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保留使用知识产权用于非商业和教育用途的权利。如果在净销售额中使用专利销售超过2000万美元时,赞助商同意支付给学校百分之一的许可费用。

  罗彻斯特理工学院是有一个知识产权转让项目协议,适用于将所有权转让给公司的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必须在最终审查批准前认真审查每个分配项目协议,类似于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做的模式选择,由所有的研究人员聚在一起决定是否同意使用该模型(即分配所有权给公司)。对于同意的这些项目,5000美元的知识产权发布费或10%的项目总成本(以较高价为准)会被添加到预算里。

  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则是提供了三种选择[7]。一是传统模式,也就是根据发明者的知识产权专利法规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赞助者接受免特许使用费的非独占许可,并且有协商要求转为独家使用的选择,不需要预付费用也没有预设的独家许可使用费的典型的传统模型。二是企业获得提前谈判协商好独占授权的选择。赞助商预付10%的研究成本(最少$15,000)就有权利独占发明所有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研究中用到的软件和其他专利发明。赞助管理者(被许可人)指导并支付所有的专利活动,但在专利要求上必须和爱荷华州立大学合作进行。如果在净销售额中使用专利销售超过2000万美元时,赞助者支付给学校百分之一的许可费用。三是大学将所有权分配给企业赞助者。赞助商支付的研究全部费用,包括间接成本,赞助商支付预付费中75%的转让费。

  普渡大学也提供了几个选择[8]:一是项目的知识产权属于普渡大学,赞助者接受非排他性的免版税许可(传统基础行业赞助的研究)。二是项目的知识产权属于普渡大学,赞助者支付项目成本费用的5%以换取五年的免版税独占许可。三是所谓的以行业为重点的应用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属于赞助商,不能包含任何普渡背景。若普渡大学也要使用知识产权所有权,将会受私营企业的限制。没有赞助商的审批不能披露项目内容,但显然如果需要发表什么的时候,需要进行考虑必要的培训然后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的发明披露必须与其他项目隔离开。如果一家公司在给定的区域里资助某项研究,大学不能转身在项目结束前在同一地区和另一家公司安排工作。在项目结束的那天,所有有关项目的材料,无论是有形的还是心照不宣的,都需要被销毁,而且要有10%的知识产权费用预算。

  (三)高校尝试将知识产权下放给学生

  针对在校学生创造知识产权问题,大多数学校的立场是由于学生在知识产权创作的过程中运用了学校的资源,所以这项知识产权由学校享有而非学生个人所有。但是这样的政策的弊端就是会使得学生由于担心产权处置问题,选择毕业后在校外进行创新研究。这样,一方面学生放弃了运用学校大好资源进行创新的优越条件,另一方面,学校也从中不能共享知识产权获得不了利益,得不偿失。因此对于大学生越来越多地投身于创业这个现象,普渡大学对知识产权所有权政策有了新的解读。

  在以往的政策中,普渡大学认为只要学生在创新过程中运用到大学的资源,这项知识产权就归学校所有。但现在,学生可以享有他们的个人知识产权,只要满足以下条件:(1)只要学生在创作过程中运用的资源是:由学院、系为这门课程提供了常规性资源;这项资源以平等的方式向所有修读这门课程的学生公开。(2)大学生创业者进行创新研究没有得到普渡大学的资助,无论资助来自学校内部基金还是来自第三方合同。(3)普渡大学对于这样的课程衍生出来的知识产权,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由普渡研究基金会(PRFA)保护普渡大学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并且通过普渡大学技术商业化办公室(OTC)等多个部门提供资源和工具,积极推进员工创新计划(DIFF[9]),自2013年开始对在校学生开放适当的知识产权后,普渡大学知识创新显著,在2014年初创企业达到24个,相较2013年8个初创企业有了明显提高,近年来专利申请等指标也呈现增长态势。

                                                 

                                                                            图5普渡大学近五年来专利申请情况[10]

                                           

                                                   图6 普渡大学近五年来商业许可数和初创企业数错误!未定义书签。10

  (四)高校外部咨询

  值得注意的还有,各大高校都十分关注为企业提供的学部咨询,也就是企业可以向学校科研人员进行项目专业性的规则的咨询。实际上就是保留高校科研人员作为企业顾问的权利。大部分学校都允许企业向教职员咨询,通常学校允许教职员花费20%的时间或者是每周一次的时间用在为企业提供技术科技等咨询上。由教职员作为顾问指导企业创造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于企业,当然,在此过程中教职员不能使用大学设施开展实验或获取信息。

  例如,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就建立了由教职工提供外部咨询的专门政策[11]。政策鼓励教职工从事对外咨询,这些活动不仅有效使用了教职员的专业知识服务于企业,显示出大学的使命,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了利益给大学。具体政策包括:(1)外部咨询政策适用于从教职员工就业的初始日期,包括休班期间,直至辞职日期。一般来说,一名教师投入到咨询的比例不应超过每周1个工作日,在休班期间咨询不受时间限制。(2)教师们应该避免任何冲突或外部的咨询和大学的责任之间的冲突。具体地,由于咨询影响到正式的教学活动的行为必须避免。(3)在进行外部咨询时,教师职员不得转让大学研究的产物到其他外部实体。如果签约前咨询协议规定知识产权转让,教员应联系大学技术许可和商业化办公室,以确定专利和版权政策的适用性。(4)教职工不得使用大学的资源设施,除非大学获得适当补偿。

  普渡大学规定了教职工可以利用其自身专业能力和知识从事第三方咨询换取眼前和潜在的收益。但咨询一般不包括咨询服务无偿或报酬低于每年1000美元,同样不包括在可咨询范围内的还有:(1)在为政府机构进行咨询;(2)为其他大学提供咨询服务;(3)主要用于提供公共或大学服务宗旨的咨询。

  四、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借鉴

  一是设计灵活多样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模式,推进高校知识产权商业化。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模式的基础上,设计多种知识产权所有权模式,多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的方案,通过灵活多样的方案选择,透明的转移转化流程,快捷的许可谈判,合作共赢的许可转让条款,破除高校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壁垒,消除转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激发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推进高校知识产权的商业化。

  二是试点将知识产权所有权下放给学生,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情。建议当前正在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试点高校借鉴普渡大学的做法,对于由学院、系为课程提供的常规性资源所产生的由学生创造出来的专利,将所有权授权给学生,并为学生的创新创业提供精细化的孵化服务,鼓励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

  三是强化企业在知识产权商业化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和高校深度合作。鼓励高校与企业采取多种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在合作过程中加强企业对技术产权的自主权,高校要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开放共享,灵活调整计划形式和经费资助方式,通过编制面向企业的指导性科技计划,鼓励企业前期投入,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择优后期资助。鼓励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例如,参照美国高校的做法,鼓励高校的教授、科研人员积极为相关企业服务,一年有一定比例的时间为企业提供咨询或其他服务,作为得到咨询的企业可以给学校一定的酬金,提供咨询服务的教授按比例获得酬劳,或者是接纳学校的学生作为实习生或将来的就业者,促进产业和学校的合作。

  (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 张俊艳 余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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