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责任引发社会关注
发布时间:2015/7/31 9:42:2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有些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侵犯专利权,但是却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此行为将如何进行认定?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权人殷永江诉上海科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科炎光电公司)、上海科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科润光电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件中,终审认定科炎光电公司、科润光电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发光数据线未落入殷永江名下“依次逐段发光的场致光缆线”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虽然通过特定驱动器驱动后涉案产品能实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但因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在主观上具有诱导或唆使他人实施涉案专利的故意,亦无证据能够证明两被上诉人明知他人准备实施涉案专利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因此,科炎光电公司、科润光电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据此判决驳回了殷永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业内人士认为,该案涉及到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但因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就间接侵权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所以该案的审理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发光数据线产品引发纠纷

  据了解,殷永江于2005年8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为“依次逐段发光的场致光缆线”的发明专利申请,2011年1月发明专利授权。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依次逐段发光的场致光缆线,包括有发光芯线,辅导电线及透明外层,其中至少有两组发光芯线依次相互绞合成缆,或增设一中心线,至少有两组发光芯线依次螺旋缠绕在中心线上,其特征是:发光芯线只有向外的部分表面上涂有发光粉和粘结剂的混合层及金属透明电极层。”

  2012年9月,殷永江通过公证购买了两件由科炎光电公司、科润光电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发光数据线。

  随后,殷永江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科炎光电公司、科润光电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其零部件、相关模具,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科炎光电公司、科润光电公司则辩称,他们生产、销售的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未落入殷永江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依次逐段发光的场致光缆线,而二被告主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实现的是闪动发光,区别于依次逐段递进追逐发光,不能实现原告专利的发明目的。此外,两者之间还存在结构及材质上的差异。法院据此认定科炎光电公司、科润光电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没有落入殷永江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殷永江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两件产品的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分别相同;其中一件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相同,另一件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两件涉案产品在通过不同的驱动方式驱动时,既可能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也可能不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因此,这两件产品并非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部件。

  上海高院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科炎光电公司、科润光电公司明知两件产品可以用于实施涉案专利,仍然故意诱导、怂恿、教唆他人实施涉案专利,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他人实施涉案专利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明知他人准备实施涉案专利,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因此,科炎光电公司、科润光电公司制造、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教唆、帮助侵权。

  上海高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专利权人殷永江的上诉请求。

  专利间接侵权责任受关注

  该案的判决在业内受到了较大关注,原因在于该案涉及到专利间接侵权问题,而对于专利间接侵权,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此类案例虽然偶有发生,但并不多见。

  专利间接侵权是相对专利直接侵权行为而言的。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适用其专利方法都构成专利直接侵权,然而仅仅制止直接侵权行为、追究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还不能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因为有些行为人自己没有进行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却诱导、怂恿、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仅仅追究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责任显得不够合理。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

  概括而言,专利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实施他人专利的直接侵权,但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成为判定被告是否构成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找到被诉侵权人过错行为或过错故意方可认定有间接侵权行为,而此种行为很难被判定,首先被诉方是否参照对方专利不好查证,其次其是否故意或非故意过错也不好查证,而被诉方却很容易证明自己并无相关资料,也就不存在故意借用或者仿照专利的过错,容易得到法院方支持。

  据了解,在这起案件审理期间,上海高院还专门组织专家和专业人士就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标准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专家们的结论是:首先,若被控侵权产品是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只能用于实施专利故可以直接推定被告具有教唆、引诱他人实施专利的故意,从而认定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间接侵权;其次,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可以用于实施专利,也可以用于其他用途,则需要根据被告的行为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只有在被告具有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时,例如提供专利发明创造的图纸、传授专利技术方案、产品宣传时强调可以实施专利等,才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教唆、引诱他人实施专利的故意,从而认定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间接侵权。

  专家表示,间接侵权属于共同侵权的一种,上海高院此次的判决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祝文明)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803888-6002 邮箱:nipso@cip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5001074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