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陆空三军专利对比分析及启示
发布时间:2015/10/19 10:55:49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纵观世界科技发展史,高新技术往往产生并首先应用于国防领域。长期以来,美国十分重视国防技术研发的投入,同时,更加注重军方技术的专利保护,截至2015年6月,以美国海陆空三军直接作为专利权人的全球专利申请总量已超过3.4万件。本期速递开展美国海陆空三军专利分析,并研究其专利申请动机。在此基础上,提出健全顶层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引导形成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专利申请动机以及完善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等建议。

 

  一、美国海陆空三军全球专利申请概况

  根据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在德温特全球专利检索平台的检索结果,截至2015年6月,以美国海陆空三军直接作为专利权人的全球专利申请总量已超过3.4万件,其中海军1.6万件、陆军1.4万件、空军0.4万件。经与美国商务部定期向总统和国会提交的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总报告对比研究,在2003财年报告中显示,2001财年国防部(主要是陆、海、空三军)以及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发明专利总数为619件。这与本文检索到2001年专利申请总数626件基本吻合,表明按照上述检索方式所获得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由美国海陆空三军全球专利申请趋势图(图1)显示,海陆空三军专利申请分别起始于1924年、1943年、1948年。海陆空三军在上世纪60年代前专利申请均处于缓慢增长,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之间快速增长,21世纪以后基本处于平稳期。其中,陆军专利申请量在1993年呈现爆发性增长。

                

  海陆空三军专利申请大部分集中在美国,其中,海军除了96%在美国申请专利,排名前五的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93件、欧洲专利局171件、澳大利亚118件、加拿大100件;陆军除了94%在美国申请专利,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加拿大465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27件、欧洲专利局76件、澳大利亚43件;空军除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5件、加拿大3件以及香港、英国和意大利各1件以外,99.9%的专利申请是在美国。此外,海陆空三军中只有海军在中国申请了19件专利。

                 

  二、美国海陆空三军专利技术概况

  经过对美国海陆空三军专利的IPC分类号进行统计分析,总的看来,技术集中度不高,涵盖技术领域较广。其中,海陆空三军相对集中的专利技术都有爆炸装药类技术,除此之外,海军较集中于声学器械、武器制导技术、数据识别技术等,陆军较集中于医药配置品、微生物技术等,空军较集中于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天线技术等。

                 

  三、美国海陆空三军专利权人分析

  从美国海陆空三军专利权人数据显示,美国军方专利大部分来源于军方实验室,但是也有小部分是与外部单位进行联合研发或者委托研发形成的,表1为美国海陆空三军部分专利共有人的统计数据,其中部分专利共有人是个人,个人可能是军方人员也可能是外部人员;部分专利共有人是大学,例如海军与密歇根大学的合作,空军与玛萨诸塞大学的合作。

                 

  进一步对美国海陆空三军核心发明人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海军的核心发明人是Keller,Teddy M.,陆军的核心发明人是Leupold,Herbert A.,空军的核心发明人是Arnold,Fred E.。

                 

  四、美国海陆空三军专利申请动机分析

  通过对美国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发现,美国海陆空三军专利申请动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遵循国家行政规定。美国总统行政令10096号文规定,在符合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的前提下,政府对政府雇员在政府研发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获得所有权的,有关政府机构应当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专利。政府机构包括行政管理部分等机构,政府雇员包括文职和军职人员,政府机构可制定贯彻该行政令的条例规章。

  二是出于美国海陆空三军技术“防御性”目的。也就是说,加强对军方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军方为未来可能具有军事用途的知识产权,防止军方的技术在军事使用时被诉侵权甚至是支付高额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同时,军方内部出台了关于是否申请专利、是否继续维持专利的评价规定,具体指标包括是否可能被军方自行实施、是否具有商业化潜力、是否可能进行专利许可等内容。

  三是出于后续技术转移的目的。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大环境下,军方的技术转移或者技术商业化,一般需要获得相关的专利,收取专利许可费。这是军方在申请专利的初期,就开展商业化潜力评价的原因。

  四是出于增强军方声誉和激励军方发明人、营造鼓励发明创造氛围的目的。美国陆军装备司令部公布的《专利指南》指出,专利数量可增强政府科研力量的声誉和该司令部的威望。同时,陆军发明人可以获得丰厚的奖励:一是提交专利申请,获得200美元奖金;二是获取专利授权时,获得500美元奖励;三是专利商用化时,从获取收益中,首先一次性奖励发明人2000美元,然后按照收益的20%给发明人,但是每位发明人每年此项收入不超过15万美元;四是该项发明专利导致政府经费明显节省的,基于实际节省和预计的节省额,给予发明人奖金。

  五、启示及建议

  纵观世界科技发展史,高新技术往往产生并首先应用于国防领域,高新技术的应用、转化和产业化,对提升军工核心能力、带动国防科技发展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必然成为国家保持国防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赢得军事技术竞争优势的重要资产。因此,不断健全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引导形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国防科技成果专利申请动机、完善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健全顶层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建立“适度放权”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政策,原则上将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国家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免费使用权,从根本上解决国防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问题。至于免费使用的范围,根据我国国防工业的特点,建议在合同目的范围内应无偿使用;对于合同目的以外的国防应用,则需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对于商业目的的应用,则应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收取专利许可费或者转让费。

  二是引导形成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专利申请动机。目前,在国防领域专利申请还存在“指标驱动”“报奖驱动”“职称驱动”等问题,从而导致专利质量不高、专利维持期限较短等现象,例如,部分单位在完成报奖以后就放弃对专利的维持,据调研统计,国防专利平均维持时间只有3年,维持1年的占到21%,维持2年的占到25%。可见,不同的专利申请动机势必导致不同的专利申请行为,因此,引导形成科学的专利申请动机十分重要。对于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国防领域的专利申请主力军,一是将专利工作从目前“唯数量论”逐步转变为“强调量增质优、加强转化实施”,逐步平衡国防专利与普通发明专利比重支撑军民产业协调发展;二是建立基于专利价值分析体系的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科学制定专利指标考核体系,加强专利工作导向。

  三是完善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通过政府发挥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国防科技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一是对于提交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人给予一次性的奖励;二是职务发明在本单位获得应用,使得国防科研项目进度加快、降低科研项目成本的,给予发明人物质与精神奖励;三是提高国防科研人员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中收益比例,国防科技成果转让收益中用于奖励为完成、转化国防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四是突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收益工资总额限制。

  (供稿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李萍 周子彦 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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