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尚需练好“内功”
发布时间:2015/12/17 9:39:1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近年来非遗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就因涉及我国非遗“青神竹编”且索赔数额较大而备受外界关注。

  然而这次,并非是“青神竹编“遭受侵权,而是该工艺传承人编制的竹编产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诉至法院。据悉,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巧手编织“青神竹编”佳作

  “青神竹编”工艺是伴随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农桑文化而传承发展的古老民间工艺,它由人工把竹制成粗细不同的竹片、篾条编织成生产、生活用品。虽然历史悠久,但多年来该工艺大多体现在实用性上,真正将“青神竹编”产品从生产、生活用品转变为艺术品和收藏品的,是以陈云华等为代表的一批立志革新竹编传统工艺的传承人。

  陈云华何许人也?他是青神县竹编协会会长,自幼便学习竹编工艺。陈云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上世纪80年代,他开始尝试在竹编过程中添加图案,技艺娴熟后便以名人书画为主要题材开始研究挖掘竹编工艺的艺术价值。而历时近1年,用薄如蝉翼、细如发丝的竹丝编成的《中国百帝图》(下称竹编产品《百帝图》)成为了陈云华的成名作,甚至有媒体称《百帝图》“改变了陈云华以后的人生道路”。

  1994年前后,陈云华设立云华竹旅公司,并自筹资金兴建“中国竹艺城”。该竹艺城落成开放至今,不仅占地面积翻番,且已升级成为集竹编生产、培训、研究、销售、展览、旅游和餐饮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青神竹编”工艺的发展升级,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竹编模式,而且通过挖掘竹编工艺的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已将该工艺单纯的实用性拓展为实用与艺术兼备、甚至纯艺术欣赏的用途,开拓了新的市场前景。据资料显示,青神县从事竹编工艺生产的从业人员近3万名,“青神竹编”产品远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值2亿多元,成为青神县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也是眉山市出口创汇的重要产品。

  不仅如此,青神县先后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竹编)之乡”,被国际竹藤组织定为“国际竹手工艺培训基地”;2008年,“青神竹编”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10年“青神竹编”产品出展上海世界博览会。

  竹编图案引发版权之争

  眼见打造的“青神竹编”名片被越叫越响,一份民事起诉状却邮寄到了陈云华手中。对他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是我国广东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岭南画派代表人物卢延光,而引发纠纷的导火索,正是陈云华的竹编产品《百帝图》。

  卢延光作为我国著名画家,其代表作之一为《中国一百帝王图》(下称《帝王图》)。该画册于1987年3月出版,发行后好评如潮,20多年来在海内外多次再版,影响广泛。

  前不久卢延光偶然发现陈云华编制的竹编产品《百帝图》擅自裁切使用了《帝王图》中98幅帝王图画像的头像部分,且以云华竹旅公司名义对外出售。经前期沟通未果后,卢延光将陈云华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云华及其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停止使用《帝王图》作品并赔礼道歉。

  面对侵权诉讼,陈云华称,帝王形象属于传统文化,其在编制《百帝图》时从未见过卢延光创作的《帝王图》,竹编产品的灵感来自于在乐山市街头购买的火花,经过放大绘制后以此为基础编制而成,不构成侵权。同时,陈云华强调:“本人仅在1988年至1991年间编制过5幅《百帝图》,除第一幅以4800美元的价格出售外,其余皆赠送给博物馆收藏。”

  但卢延光一方对此不予认同:“帝王形象作为创作题材,属于公有领域,但每个人就各自独立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竹编产品《百帝图》虽比《帝王图》线条粗略,但经比对图案中人物形象基本一致。陈云华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使用卢延光《帝王图》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卢延光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表示,在提起侵权诉讼后,云华竹旅公司仍在其展品手册中公开标价宣传《百帝图》,侵权恶意明显。

  同为艺术家,卢延光对陈云华为“青神竹编”工艺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尊敬,但他认为,竹编产品《百帝图》能够为顾客所青睐,不仅因“青神竹编”工艺精美、属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因该产品使用了《帝王图》中所描绘的人物形象。卢延光同时也表示:“不能为传承非遗而罔顾他人知识产权。”

  非遗如何摆脱保护困境

  针对我国目前非遗保护状况,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马治国认为形势不容乐观。他表示:“非遗保护主要面临两大困境,即传承人自身的困境和法律环境的困境。传承人困境表现为传承、传播和保护不力。有些传承人获得国家认定后,并不认真履行义务,影响了非遗项目传承;且部分传承人保护意识较差,社会文化责任感不强,不采取积极主动保护措施,或者误以为既然已经被列入非遗名录,就自然可以得到保护。这些错误认识导致了非遗传承困难重重。法律困境表现为,目前的非遗法保护方式、力度有限,并没有赋予传承人明确的权利和保护途径,也未对他人破坏和侵害非遗传承行为规定明确法律责任。所以,即使传承人具有强烈的传承、保护意识,也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与保障。”

  马治国认为,非遗传承人在生产、传播非遗的过程中,应当有高度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既要尊重非遗的传统性、原真性,又要恰当创新发展。“保持传统工艺,是非遗产品传统性、历史性的基本要求,但非遗也需要发展,表现出其活性文化的特征。”马治国强调说,但这种带有创新意义的活动,必须遵守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如果是合理创新,要采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比如,对传统技艺类非遗“竹编”而言,传承人有权挖掘其内涵价值,添加图画、书法等,使得原本的传统技艺又增加了传统工艺美术的特点,但是书、画的来源必须合法,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了别人作品,便构成侵权。

  面对非遗保护困境,马治国认为,应从加强法律建设和提高非遗传承人自身法律意识两方面着手。“首先,非遗法需要进一步细化,尽快制定实施条例,明确保护的具体措施,强化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法律责任。第二,提高非遗传承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法律运用水平。自我保护的重点是,要积极主动寻求法律保护;责任意识是要明确自己并非代表个人利益,不是拥有了某项私权,而是肩负着传承、传播中国优秀文化的责任;法律运用水平是要求以法律思维、法律方法解决问题。充分尊重他人权利,防止因损害他人权利给非遗造成负面影响,最终损害非遗的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马治国表示。

  据悉,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本报记者  胡姝阳)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803888-6002 邮箱:nipso@cip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5001074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