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胡杨琳诉“胡扬琳”不正当竞争案一审有果
发布时间:2016/2/4 9:40:55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近日,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起诉老东家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太格印象公司)及该公司旗下签约艺人桂莹莹(艺名胡扬琳)不正当竞争一案(本报曾于2015年8月5日第8版作相关报道)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太格印象公司、桂莹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桂莹莹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与太格印象公司共同向胡杨琳赔偿经济损失23.3万余元。

  因与太格印象公司解约后,该公司另谋新人桂莹莹演唱自己的成名曲《香水有毒》等,并取艺名“胡扬琳”,歌手胡杨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索赔213万余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杨琳、桂莹莹以及太格印象公司均属于文化市场中的经营者,胡杨琳与桂莹莹存在竞争关系。胡杨琳在与太格印象公司解约后持续使用艺名“胡杨林”进行大量演艺活动和宣传推广,已使“胡杨林”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该艺名既属于胡杨琳的人格权也是商业标识,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桂莹莹在知晓“胡杨林”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相似艺名,具有不正当利用“胡杨林”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客观上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太格印象公司对桂莹莹的相关宣传行为具有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后来的“胡扬琳”就是以前的“胡杨林”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将2名歌手混淆的事实,应当与桂莹莹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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