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应与科技“共成长”
发布时间:2016/5/19 9:26:39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近日,日本政府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决定立法保护人工智能(AI)创作的小说、音乐等知识产权。由于人工智能作品不属于现行日本著作权法的适用对象,其将研究制定新法,这一消息一时引起各界的热切关注。在笔者看来,随着创新步伐的加速,如果没有相应制度对新技术产生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无疑会打击科技“探路者”的积极性,因而知识产权制度需要紧跟前沿科技,不断改进,切实保护创新成果。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制度与科技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为适应科技进步而产生并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往往会促使更多创新成果的涌现。追本溯源,工业革命的成功便与知识产权制度密不可分。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凭借技术进步创造的社会财富逐渐增长,很多先进技术如井喷般相继诞生。1623年,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垄断法案》在英国颁布,此后,美、法、俄等国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可以说,哈格里夫斯发明的珍妮纺纱机、瓦特改良的蒸汽机等工业革命产生的重大创新成果或多或少都得益于当时的专利制度。试想,如果在科技进步萌芽时期并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还会有如此多人投身创新创造并充满热情,工业革命还会否产生?

  在人类加速创新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及改进需要及时洞察科技前进的走向,适应新的创新环境,以便第一时间保护创新成果。而世界各国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在不断涌现的创新成果刷新着人们视野的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也在不断推进。1998年,美国颁布《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为网上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根据英国现有法律,网络侵权行为最高面临2年监禁,政府正在就是否将监禁年限提高至10年展开广泛咨询。韩国更是把科技发达带来的专利保护对象扩大部分,以及商标、外观设计保护对象的扩大部分统称为“新知识产权”,具体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系统及软件等,并积极促进“新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立法,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这些适应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及改进无疑是因时应势之举,为创新工作可以持续进行提供了保障。

  在人工智能领域已经取得突出成就的日本,此次的研究制定新法工作是十分及时且必要的。毕竟制度始终是为人类社会发展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只有根据科技发展的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保证其不被时代所淘汰,推动创新活动不断前行。(木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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