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
发布时间:2016/6/24 16:17:13来源: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分享到

  60.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等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以及金砖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外交部牵头,工商总局、版权局、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61.发挥中美、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等双边政府对话机制作用,服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中欧领导人峰会等重大双边活动。落实中美、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商务部、外交部、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文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

  62.继续加强与有关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及相关地区国际组织在专利、商标和版权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63.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机构合作机制,办好“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搭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研究发布沿线国家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研究编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质检总局、贸促会、国资委、海关总署负责)

  64.加强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涉外信息交流和发布。(外交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65.加强发明专利领域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办好第二届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年度会议。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积极推广“云专利审查”系统和多语言版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加强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局负责)

  66.继续加强中美欧日韩商标五方会谈的合作,积极发挥中国在商标五方会谈论坛的作用,切实加大在五方会谈框架内各合作项目的参与度,办好商标五方论坛2016年年度会议。(工商总局负责)

  67.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早日生效,开展我国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工作。(版权局负责)

  68.推动加入《名古屋议定书》,积极做好履约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

  69.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完善与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商协会的沟通机制,继续在重点国际展(博)览会设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指引,协助解决企业在境外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贸促会负责)

  70.加强“智南针”等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构建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网络,发布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录和案例库,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环境报告。(知识产权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71.研究建立海关帮助企业快速鉴别订单知识产权状态机制,试点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海关总署、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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