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直通车】护航奥运的“中国力量”
发布时间:2016/8/17 10:32:10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随着2016年里约奥运会如火如荼地进行,全世界观众的目光都聚集在赛场之上。而在镜头外的另一个“赛场”之中,一场知识产权保护的“竞赛”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作为全球性的体育赛事,奥运会涉及面广、话题量大,蕴含的商机也不胜枚举,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自然也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可以说,2016年里约奥运会的这场体育饕餮盛宴,正是建立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之上的。作为奥运大家庭的一员,中国在此次奥运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可圈可点。

  不断加强保护力度

  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开幕前几日,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敦促企业立即停用里约奥运会从事不正当营销的声明》(下称《声明》),引起了不少人的注意。

  《声明》指出,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要求存在不正当营销活动的企业及其中介、代理机构立即停止相关营销活动,并不再从事任何形式的此类活动。否则,将商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查处,直至采取相关法律行动。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中国奥委会已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发出警示函件等前期工作。

  “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奥运会赞助企业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声明》发布后,很多企业和个人纷纷点赞。据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部法律事务处处长李雁军介绍,根据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的授权和分工,目前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部法律事务处正在处理七八家企业的一二十起涉及里约奥运会不正当营销活动的案件。中国奥委会发布的上述《声明》,就是针对境内个别企业侵犯里约奥运会知识产权从事营销行为的事件进行警告。

  实际上,在奥运会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我国社会各界一直在共同努力,积累了不少经验。比如,早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筹办期间,我国政府就构建了一个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加大了保护力度。而在行政执法方面,近年来我国还建立工商、海关等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

  同时,我国还注意提高社会公众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全程监管、事前宣教、事中规范,放在和事后与执法部门协调处罚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位置。可以说,种种努力推动中国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使用管理秩序不断得以完善。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奥运会日趋浓厚的商业属性,全球众多实力雄厚的企业和转播商等都希望借此“东风”来博一把商业利润。如何以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维护自身的权益,也成为了诸多企业和转播商的一次“大考”。

  作为此次2016年里约奥运会在中国内地和澳门地区独家版权所有者的中国中央电视台,就极其重视奥运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央电视台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电视台于2012年同国际奥委会签署了转播协议,获得未来4年的奥林匹克赛事转播权,到2016年里约奥运会结束。在这期间,央视一直对自己的转播版权进行维权。其间,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10天之内便两次提起奥运转播侵权诉讼。而对2016年里约奥运会,央视则早在今年4月就发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强音:“奥运赛事版权是中央电视台的重要版权资产,中央电视台将联合各方加大维权力度,对未获授权使用奥运赛事资源的行为予以依法追究。”这就意味着,国内凡是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的媒体,将不得转播奥运会相关赛事,否则将构成侵权。

  除电视转播外,奥运赞助商的权益和奥运商标、LOGO、吉祥物等品牌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值得关注。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期间,细心的观众会发现,奥运会赛事期间的广告内容中,有关“更高更快更强”这类耳熟能详的宣传语明显有所减少。“这是源于2015年6月,国际奥委会专门修改了《奥林匹克宪章》的第40条,对非赞助商的营销行为进行了种种限制。”有关专家告诉记者,此次修改强调,如某品牌只是参赛选手或某支参赛队伍的赞助商,并非奥林匹克赞助商,那么就不可以在宣传中使用奥运五环和奥运会标志等内容,甚至“里约”“金牌”“更高更快更强”等一系列相关词语,如果使用不当也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有关专家表示,当前,我国正在持续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奥运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工作之一。只有在知识产权保护这场“赛事”中“出线”,才能真正享用好奥运会这场“大餐”。(黄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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