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厨被指抄袭,文案该如何保护?
发布时间:2017/5/16 9:43:3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近日,一篇名为《黄老师,黄小厨方案的钱我们不要了》的文章将影视演员黄磊和其创办的黄小厨新厨房生活(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黄小厨)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北京惠恩咨询有限公司(即AA公司)在其发表的文章中称,AA公司为黄小厨“NOOB市集北京站”线下活动设计方案,但在未中标的情况下,被黄小厨“超高还原度的‘借鉴’”,黄小厨涉嫌侵权。在文章中,AA公司还将设计方案与现场照片进行了对比。

  随后,黄磊在微博上进行了回应,称其虽然对招标细节不清楚,但作为文化创作者,对于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不能容忍,将会就此事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具体情况会请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评定。如涉及抄袭,黄小厨会承担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紧接着,黄小厨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声明否认抄袭,表示已经整理出完整的证据链,并已提交给律师。

  双方各执一词,孰是孰非目前尚无定论,但从事件的被关注度来看,如何加强策划文案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现实生活中,因文案策划引发创意之争的例子并不在少数,但大多数争议不了了之。笔者认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专业,但相关从业者缺乏足够的法律常识,具体该用哪些法律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清楚。以“黄小厨创意之争”为例,该案可能涉及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从著作权角度来看,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如果AA公司所言属实,其策划方案不仅有原创文字,还有原创美术作品等。那么,策划方案可能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过,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非创意本身,在满足策划方案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判断活动现场展示的成果与活动策划方案的相似程度,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只有当活动现场的布局、设计等所构成的效果与策划方案完全一致,或者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从商业秘密角度来看,其保护客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如果说AA公司的设计属于商业秘密,且黄小厨确实“深度借鉴”了该设计,那么,黄小厨通过何种渠道获取的方案就十分关键。虽然招投标过程中会演示相关文案,但此时仅限定在特定人群。如果黄小厨未经许可拷贝了AA公司的方案,那就有可能侵犯了对方的商业秘密。

  从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角度来看,对于商标权而言,需要履行申请手续,可以保护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识;对于专利权而言,其保护范围包括形状构造特征的产品、方法及其改进,产品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自2017年4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也能受到专利法保护。

  笔者认为,对于文案策划者而言,为避免文案策划不被抄袭,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一张全方位、多维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如果遭遇侵权,就可以将权利证明作为主张权利的关键证据,使自身的创新成果受到保护。(姜 旭  娄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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