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核准贬损性用语商标影响几何
发布时间:2017/7/3 10:34:49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近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历时8年的“THE SLANTS”商标申请案作出判决,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依据美国商标法第二条a款认定该商标申请具有贬损含义而作出的驳回决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论自由原则,允许申请人将这一被认为具有贬损性含义的用语注册为商标。

  “The Slants”是一个由亚裔音乐家组成的乐队,他们以“THE SLANTS”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查员根据美国商标法第二条a款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理由是“THE SLANTS”这个词有贬损亚裔美国人的意思。申请人主张他们使用这个名称是为了“纠正这个名词本来含有种族污辱,使用它来改变该名词原意并树立亚洲人的骄傲”。商标审查员据此认为申请人是“在很明显知道该词语与种族污辱有连结的情况下选择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予以注册。

  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诉。2013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评审和申诉委员会作出仍维持拒绝此商标注册的决定。申请人于是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主张商标评审和申诉委员会错误地认为“THE SLANTS”具有贬损含义,同时也提出了对美国商标法第二条a款限制言论自由的合宪性的挑战。

  经过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级审理,该案的最终判决才得以发布。但其中的多次反复,尤其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阶段,该院在发布判决之后又自行撤销自己的判决,进行全院联席审判进而作出新判决,都表明该议题在法院内部也存在争议。

  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的立场是:商标是私人的,而不代表政府的言论。商标历史上就是商业界用来确认其产品的。政府必须对私人言论保持价值判断的中立性,即使特定商标的内涵或有不被一部分社会公众所接受或所喜爱之处,也不至于阻碍该商标的注册。

  此判决的作出,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商标申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更引发对后续如何遵循公序良俗条款提出商标申请、商标审查如何把握公序良俗的尺度产生疑问。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活动的变迁,商标形态日趋多样化,文字、图形的运用因为标志背后的含义而产生有关社会道德、善良风俗的争议已不在少数。因此,多数国家都在商标法中确立了“公序良俗”条款,如果商标存在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情形的,将不得注册,该条款旨在保护包括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等价值目标。

  从这个判决的意义而言,一方面,它表明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在“公序良俗”条款的审查上将有较为宽松的先例作为依据,后续许多存在贬损性含义用语的商标驳回案件将因此出现转机。对于想在美国市场上获得一席之地的中国产品生产商或者服务商而言,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可以对拟使用的词语少一些关于文化、语言差异方面的顾虑,不必担心误入贬损性用语的“坑”,选择、设计商标用语时会有更多自由。另一方面,则可能导致美国注册商标中出现大量具有潜在的贬损性含义的商标。而且,基于该判决,主张贬损性含义的用语作为商标驳回或撤销的理由,困难会增大。对于习惯适用中国国内“公序良俗”条款的企业,在向美国进行商标申请或进行商标诉讼时尤其需要注意区分,因为这种将商标的私人属性和政府维护商标制度严肃性完全分离的做法,难以为中国的商标实践所接受。(刘 蕾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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