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7/8/11 10:38:46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编者按】 为促进专利实施,维护本国社会公共利益,印度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实施报告制度近年来受到印度知识产权局的重视,有力推动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法律适用。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实施效果。印度与我国同属发展中大国,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对我国加强专利实施有一定的启示,本期速递详细分析了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提出了我国应适时启动专利实施报告制度,适当运用专利实施报告制度以保障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施等建议。

  一、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概述

  (一)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出台的背景

  1947年印度独立后,从维护本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重新修订了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先后成立了两个调查委员会,在审查专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修订意见,以确保制定的专利制度有利于印度国内的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印度于1970年制定了其独立后的第一部专利法,并于1972年实施。该法强调公共利益优先于发明者的私人利益,鼓励将发明创造在印度使用。在这部专利法中首次规定了专利实施报告制度,该制度关注专利技术在印度的实施以及相应的专利产品能否以合理的价格满足国内社会公众的需求,反映了《印度1970年专利法》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思想。

  (二)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在现行有效的《印度1970年专利法》(2005年修改)和《2003年专利规则》中均有相关规定,两部法律法规虽然经过了修改,但这些规定仍然保留至今。专利实施报告制度要求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在知识产权局要求的时间内,向知识产权局汇报其专利的实施状况,核心内容是专利实施的信息或未实施的理由。

  一是《印度1970年专利法》中的规定

  《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146条规定如下:

  “(1)在专利权有效存续期间,知识产权局可以发布书面通知要求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在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或经知识产权局允许的更长时间内,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其拥有的专利或通知中指明的专利在印度国内商业实施的信息。

  (2)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每个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少于6个月)以规定的形式提交其专利在印度商业实施的程度的报告。

  (3)知识产权局可以规定的形式公布依照上述两款规定获得的信息。”

  《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122条对违反第146条的规定,没有或未能提交专利实施报告的权利人规定了惩罚措施。2002年印度专利法修订时,将该条规定的罚款金额上限由1000卢比增加到2万卢比。而后,又于2005年专利法再次修订时,将罚款金额上限再增加到100万卢比。经过三年内的两次修改后,《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122条规定的罚款金额上限增加到最初的1000倍。现行规定如下:

  “(1)任何人拒绝提交或未能提交--

  ……

  知识产权局依据第146条的规定所要求提交的信息或报告,将被处以最高达100万卢比的罚款。

  (2)被要求提交第1款中规定的信息的任何人,提供的信息或者报告是虚假的,或应知或有理由相信所提交的信息或者报告是虚假的或不是真实的,将受到最高达6个月的监禁处罚,或者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二是印度《2003年专利规则》中的规定

  印度《2003年专利规则》第131条规定了汇报专利实施信息的方式和格式。其中第三款传承自《1972年专利规则》第117条,即“知识产权局可以在政府公报或该类报纸或知识产权局认为合适的行业刊物上,公布其收到的专利法第146条第(1)款或第(2)款所规定的信息”。印度《2003年专利规则》第131条删除了《1972年专利规则》第117条所规定的公开途径,直接表述为,知识产权局可以公开其收到的专利法第146条第(1)款或第(2)款所规定的信息。此外,印度《1972年专利规则》中没有专利实施报告专用表格,用于汇报的第27号表格模板(Form 27)于《2003年专利规则》制定时增加在附录中,《2003年专利规则》第131条同时规定,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要用第27号表格汇报专利实施信息。现行规定如下:

  “(1)每个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都应当使用第27号表格依照专利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汇报,且报告要经过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核实。

  (2)第1款中所说的报告,应当在每一年年末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交。

  (3)知识产权局可以公开依专利法第14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所获得的信息。”

  第27号表格的主要信息有:1.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国籍;2.专利实施报告的年份;3.专利是否实施;如果没有实施,其理由是什么,又将采取什么措施以实施该专利;如果已经实施,在印度制造和从国外进口的专利产品的数量和价值是多少;该年度该专利授予专利实施许可的情况;是否以合理的价格满足了社会公众的需求,何种程度地满足了社会公众的需求。

  (三)专利实施报告制度在专利法中的作用

  除上述规定外,《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83条规定了与专利实施相关的一般原则,即授予专利权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并将专利技术在印度国内实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健康。第84条规定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即专利产品价格过高、专利的实施状况无法满足国内社会公众的需求、没有在印度实施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强制许可。第85条则规定了专利未实施所导致的专利无效,即授予专利强制许可两年之后,专利强制许可中规定的三种情形仍然没有得到改善,中央政府或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上述的三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专利实施报告制度,但都与专利实施报告制度有着一定的联系。

  专利实施报告制度在专利法中起到了衔接的作用,上承专利实施的原则性规定,下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和专利无效规定。首先,专利实施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直观地反映专利在印度国内的实施状况,与专利实施的一般原则相对应,使专利实施的原则性规定不至过于虚空。其次,专利实施报告中所表述的专利实施信息,正是判断专利是否在印度国内实施、专利产品的价格是否过高以及专利的实施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所需要的信息。

  二、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的实施

  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制定后最初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近几年才被知识产权局重视,并采取措施推进实施,直到Nexavar专利强制许可案发生后,该制度也随之受到广泛关注。

  (一)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

  印度知识产权局近几年已经发布三个公告,要求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报告专利实施信息。首先,2009年12月24日,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一则公告,要求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于2010年3月31日前,依照《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146条和《2003年专利规则》第131条的规定,并用《2003年专利规则》的附录中第27号表格报告专利实施信息。公告中提醒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注意《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122条的规定,即拒绝提供或未能提供知识产权局所要求报告的信息或提供虚假的信息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该公告发布后,印度国内一些网站开始发布文章介绍专利法中相关的规定,并提醒专利权人按照要求进行专利实施情况报告。此后,印度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2月12日发布了另一则公告,提醒所有的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依据专利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即每年报告专利实施信息的义务)和专利规则第131条的规定报告专利实施信息,并提醒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注意第122条所规定的惩罚措施。此后,印度知识产权局在2014年2月28日发布了与2013年公告内容基本相同的公告。

  (二)专利实施信息的收集和公开

  首先,印度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开通在线专利申请系统,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系统提交各类表格,包括用于报告专利实施信息的第27号表格。但是,电子版的第27号表格并不要求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汇报专利产品在印度国内制造或进口的数量,而且他们也无法输入相关的信息。虽然,知识产权局的发布系统极大地方便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报告专利实施信息,但是,该系统所使用的电子版专利实施报告表格减少了报告的信息,不利于专利实施信息的全面收集,不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专利实施报告制度的作用。

  其次,印度知识产权局将专利实施报告的统计信息编入知识产权年报之中。印度2007-2008年度的知识产权年报,首次公布了专利实施相关的数据,披露了商业实施的专利数量,但没有表述该数据的来源。此后,印度2008-2009年度的知识产权年报,在公布专利实施统计信息的同时披露了数据的来源,即来自“专利权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汇报的信息”。与以往的年报相比,印度2010-2011年度知识产权年报比以往披露了更多的专利实施信息,即公布了知识产权局收到的专利实施汇报的数量,并以表格的形式予以直观地呈现。表格中包括三个项目:有效专利的数量、专利实施报告的数量以及已实施的专利数量。而且自该年度起,印度知识产权年报将专利实施统计信息的来源直接表述为专利法第146条所规定的程序(Under Section 146)。自2007-2008年度开始,印度知识产权年报中都会公布专利实施的数据,到2010-2011年度,专利实施信息的统计数据的披露形式已经基本固定,并沿用至今。

  再次,印度知识产权局将专利实施报告的具体信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公布。在2013年之前,印度知识产权局并不将专利实施报告对外公布,社会公众如果想要获取相应的信息,需要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耗时费力。2013年6月24日,印度知识产权局将2012年专利实施报告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在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通知。2014年6月27日,印度知识产权局又将2013年的专利实施报告通过网络公布。2014年9月30日,印度知识产权局称发布了新版的专利信息查询系统(IPAIRS 2.0),在该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信息包括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权的有效期、专利的实施信息等信息。2015年2月27日,印度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印度专利高级检索系统”(Indian Patent Advanced Search System,简写为IPASS),该系统支持全文检索。在IPASS系统中,可以浏览或下载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报告。

  (三)在Nexavar专利强制许可案中的应用

  专利实施报告的信息在印度Nexavar强制许可案件中得到了运用。该案的申请人为印度本国的制药企业Natco公司,被申请人(即专利权人)为拜耳公司,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NO.215758,相关的药物为抗癌药“多吉美”(Nexavar)。2011年7月29日, Natco公司针对“多吉美”药品专利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强制许可申请。对专利强制许可中的“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这一问题,Natco公司运用“多吉美”药品的供需数据进行分析说明。其中拜耳公司在印度国内提供的药品数量信息,来自拜耳公司提交的专利实施报告。经Natco公司分析表明,由于“多吉美”的销量较少,而且价格较高,拜耳公司提供的药物仅能满足印度国内大约2%癌症患者的需求。并且,拜耳公司未在印度国内生产“多吉美”,只是从国外进口到印度。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于2012年3月9日批准了该项强制许可。知识产权局在判断印度国内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时,认为拜耳公司的专利实施报告表明,2009年和2010年拜耳公司在印度销售的“多吉美”数量极少,这也是印度知识产权局批准强制许可的考量因素之一。

  (四)专利实施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

  印度知识产权局自2007-2008年度起,将与专利实施相关的信息编入知识产权年报之中,汇总如下:

                  

  印度知识产权局于2007-2008年度首次将专利实施信息编入知识产权年报,此后的2008-2009年度,印度的专利实施量明显上升,一方面可能是报告专利实施信息的专利权人增多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专利实施的数量增多了,无论是哪方面的原因,这都是印度知识产权局想要的结果。

  在2009年印度知识产权局首次发布公告之后,2010-2011年度和2011-2012年度专利实施率有所上升,而2010-2011年度的专利实施汇报比例达到了近些年的顶峰,此后到2012-2013年度专利实施的汇报率和专利的实施率都有所下降。直到2013年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则公告之后的2013-2014年度,专利实施的汇报率和专利的实施率有明显的上升。可以看出,专利权人报告专利实施信息的积极性,受印度知识产权局的影响较大。

  (五)专利实施报告制度实施的不足

  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专利权人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为由拒绝汇报;调查发现,近40%的报告未报告产品数量或价值;65%以上的权利人对未实施的理由及将采取的措施未能给出满意的解答;近60%的报告表述的产品进口或销售数量模糊不清;近50%的报告未指明产品生产地;1/3的报告没有专利许可相关信息,1/2的报告称有许可但无具体信息;绝大多数报告称专利实施满足了公众的需求,但没有具体的数据或证据。同时,在线电子版的专利实施报告表格进一步降低了要求,如不要求报告进口或制造的专利产品的数量。

  针对上述未报告或未按具体规定进行报告的权利人,印度知识产权局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惩罚。印度知识产权局的高级联合局长K.S.Kardam表示,印度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态度很随和,并没有对未报告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依照专利法第122条的规定进行惩罚。Kardam个人认为,印度知识产权局是希望权利人主动进行报告,而且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也是为此目的。Kardam表示,当有人申请发放专利强制许可时,知识产权局会将权利人是否报告了专利实施信息作为考虑的因素之一。印度的拉吉夫甘地知识产权学院的Manchikanti Padmavati教授表示,专利实施报告制度起初并没有受到专利权人和知识产权局的重视,“多吉美”(Nexavar)强制许可案件发生后,企业才意识到专利实施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但至今还没有出现任何因未按要求报告而受惩罚的案例。因此,印度专利法第122条针对未按相关规定报告专利实施信息的权利人所规定的惩罚措施,便成了一种摆设,而未被实际运用。

  三、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一是适当运用专利实施报告的规定以保障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通过加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促进专利在印度国内的实施。我国在促进专利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将关注点放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上,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如允许社会公众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知识产权局向具体的专利权人发函,要求其就某个或某些具体的专利汇报实施信息。

  二是慎用强制性报告的规定。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属于强制性规定,而违背该强制性规定的惩罚性规定又难以执行,导致大范围的违规行为存在,不仅影响专利实施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甚至有损法律的权威。我国在今后采取措施促进专利实施的过程中,应避免制定类似的规定,而应采取激励性措施,引导专利权人主动报告专利实施信息。

  三是印度专利实施报告制度使用表格模板的作法值得借鉴。印度《2003年专利规则》附录中的第27号表格为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报告专利实施信息提供了格式模板,便于报告人报告信息,也便于知识产权局整理、公布信息。我国在今后采取各种措施以促进专利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印度《2003年专利规则》中的第27号表格,运用格式化文件收集所需信息。(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朱雪忠 王彤 漆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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