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质是否应成外观设计保护的第四设计要素?
发布时间:2018/6/22 9:27:38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实践中,材质已是设计师创作产品外观设计的重要考虑因素,是产品外观设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在法律层面暴露的问题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否应当将材质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要素?因为,在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中,往往将不同材质产品的外观设计认定为实质相同,从而忽视了材质对于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的影响。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涌现的新材料和不断进步的加工工艺催生出众多新的材质。设计师将这些新材质与产品造型设计相结合,令产品产生了更加丰富多彩的视觉效果,大大拓展了产品的设计空间。随之而来的,“材质是否应当成为外观设计第四设计要素”也成为业内重点关注、思考的问题。

  正方观点

  消费者在相同造型产品中进行选择时,关注的不再仅仅是色彩,还包括质感。在很多产品领域,比如手机、装饰材料,设计师都将材质作为重要的设计元素。因此,材质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会产生显著影响已经毋庸置疑。

  目前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尚未对材质给予有效保护。实践中,常用材料的替换形成的外观设计被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非常用材料的替换形成的外观设计,也往往会被认定为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究其原因,在于将材质与外观设计的三要素混杂在一起,没有厘清材质与外观设计其他设计要素的关系。只有将材质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设计要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形状、图案、色彩三种要素并不能穷尽对产品外观产生影响的所有因素。材质的纹理、通过视觉能够感知的光滑度、反光度、透明度等,都不是简单的形状、图案、色彩能够概括的。例如家具家居消费类产品常用的亚克力板、钢化玻璃板、钢琴烤漆面板等,即使做成相同的色彩,消费者仍会根据自己的审美作出选择,这就是材质的影响。另外,一些新材质,在不同的环境和光线下还会呈现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例如夜光材质,仅利用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显然不可能准确表达其特征。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保护的是产品外观,材质产生的视觉效果是产品外观的一部分。

  第二,只有将材质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设计要素,才能厘清外观设计对比判断中各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而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对于涉及材质的外观设计,应当将材质作为单独的要素进行对比,并根据材质本身的现有状况以及材质与产品结合的状况,对材质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将材质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要素,是对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明确化。《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这表明从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上已经考虑了材质这一要素,如果在外观设计的定义中明确材质作为设计要素,则对材质的外观设计保护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必要且可行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材质的表达,可以充分利用外观设计图片的可视化特性和简要说明的解释说明作用。

  综上,对材质视觉效果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非常必要,将材质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设计要素是实现有效保护的基础和保障。欧盟各国的外观设计法律都将材质作为外观设计要素,有效保护了创新主体的材质创新成果。

  反方观点

  材质确实对于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具有影响,但材质的所有可以作用于视觉的特性,都能够通过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表达出来,因此没有必要将材质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设计要素。

  第一,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已经穷尽了能够对产品外观产生影响的所有因素。材质体现在外观设计产品上的视觉效果,最终都是以形状、图案、色彩呈现出来,材质的平面纹理属于外观设计的图案或者图案与色彩的结合,材质中可视的凹凸感、粗糙感属于外观设计的形状,即使是材质表面的光滑度、反光度这些特征,只要是通过视觉能够感知的,最终也体现为产品表面色彩的细微变化。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因此,外观设计已有的三要素,加上简要说明对保护范围的解释作用,完全可以涵盖材质产生的所有视觉特征。

  第二,材质作为设计要素不具有可行性。如果将材质作为设计要素,实践中可能出现通过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简要说明却无法确定材质的情形。例如,一组表面有木纹的家具图片,从图片上显然无法确定该家具是实木家具还是木纹贴皮家具;即使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这样强调材质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也是毫无意义的。材质属性中常常包含视觉效果明显的光学效果,但光学效果往往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难以通过“视图+简要说明”的方式清楚表达,这些已经超出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畴。

  第三,材质作为设计要素将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设计上的智力劳动成果,材质由材料及其体现的质感构成,其不仅包含视觉特征,同时还包含诸如触觉、硬度等非视觉特征,这些非视觉特征无法与材料完全剥离,因而将材质作为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素时势必会不可避免地将材料的非视觉特征引入外观设计的范畴,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与其他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重叠与混乱。同时,材质也会与现有的三要素产生重叠。例如,表面为木纹的家具,难以确定“木纹”是材质还是图案。

  综上,不需要将材质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设计要素。对于目前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未能为材质提供有效保护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外观设计对比判断的标准来解决,对于材质不同带来的外观设计的变化,充分考虑材质对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的影响,就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总结分析

  两种观点看似针锋相对,但双方探讨问题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即实践中材质是设计师创作产品外观设计的重要考虑因素,对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会产生重要影响,因而需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双方发生分歧的地方在于,探索如何为材质提供有效保护的途径。正方认为,只有将材质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设计要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欧盟各国都将材质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设计要素,早已证明了其可行性和合理性;反方则认为,我国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已经完全涵盖了可以作用于视觉的所有因素,完全没有必要引入新的设计要素,调整现有的外观设计对比判断标准,即可对材质的视觉特性提供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虽然这两种观点表面上看起来是非此即彼,但具有相同的出发点,总能找到一条道路,通往共同的目标。(何攀辉  王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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