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智慧型”企业莫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发布时间:2019/8/27 15:12:10来源:中国贸易报分享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对其他公司进行并购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得到被并购公司的技术、知识产权及掌握这些技术和知识产权的研发、技术人员。在日前举办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占科表示,企业在对一些知识创新型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及掌握特殊制造工艺的“智慧型”公司进行收购时,要对知识产权这项核心资产加以重视。

  在进行并购时,做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关键。对于一个成熟的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的内容可能涉及方方面面,延及的国家或地区甚至遍及全球,如何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尽调,考察详尽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是知识产权尽调的基本要求。

  “企业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项目有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原产地标志、植物新品种、域名等,尽职调查需要全面核实可能存在的上述资产,确认其所有权、状态、权利内容,附随的许可和质押事项,尤其要关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项目,尽量做到不遗漏。著名的劳斯莱斯收购案,就是因为商标权的归属问题没有事先调查清楚,才导致大众花费大价钱却没有买到最核心的劳斯莱斯商标权。”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所张峰指出,根据项目的需求,如果目标公司或收购资产涉及到其他国家的资产,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需要在全球不同法域对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尽职调查,除非在其他国家没有知识产权项目,否则需要依据掌握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在全球范围进行知产项目的尽调,主要项目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域名和产地权标志,以及涉及个别地区的外观设计(如欧盟)。

  “在目标公司过往的经营中,有可能对第三方进行了知识产权许可或保证,投资并购交易完成后,这些义务将继续存续,因此提前对这些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审查和评估这些义务对其今后运营的影响,甚至会决定其是否继续进行交易。”李占科表示,尽职调查需要关注潜在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对于既存的诉讼事项通常目标公司会予以披露,但对于潜在的侵权被诉风险,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和防范,尽管完全披露潜在风险确实存在难度,但对于主营产品或服务,明显的侵权经营行为,应当予以评估和提示,以便投资者评估和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对于目标公司在过往形成的其他历史性因素,如潜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发明人署名权争议,技术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争议等,如果事先不能进行调查,也有可能会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新的麻烦点。

  中都国脉资产评估公司资产部经理王世桉为企业介绍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具体步骤。首先,在并购前期,企业和被收购企业应该对收购意向、被收购方的大致情况、收购进程等进行初步接触。这其中包括如何、何时进行尽职调查等事项的商讨。由于某些知识产权,比如技术秘密,有其特殊性和保密性,一旦向第三方公开就有可能失去其经济价值,所以被收购企业要求与进行调查的收购方签订保密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次,由企业和被收购企业商定收购的基本法律框架和财税策略,签订收购意向书,并开始进入尽职调查阶段。企业要进行中介团队的组建,一个专业的团队可以保证尽职调查的高效、全面和专业。团队组建后即开始针对并购项目制作资料清单,向被收购企业索取相关的书面资料。在收到书面资料后,企业要对这些资料进行书面审核,以便掌握被收购方大致的经营状况、商业模式、主要产品、市场销售等情况,并对这些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对企业利润的贡献度做出一个概略性的判断。同时,为了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还可以事先通过其它的比如网络、媒体、行业协会、专利局、商标局等相关的行政部门对资料进行查询、核实。

  再次,专业人员在审核了书面材料后,可前往被收购企业的经营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除了对书面材料所记录信息进行证实以外,还包括对所有知识产权现状、保管方法、实际使用情况等各方面进行勘验。同时,还需要通过向企业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的询问和解答疑问来收集、补充书面材料无法或没有反映出来的信息。随后,根据调查所收集来的材料,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呈报给收购方。

  最后,起草收购协议。当被收购企业仅出卖部分业务,而不是公司全部时,应与被收购方商谈知识产权的交易结构,明确出售部分的知识产权与不出售业务部分知识产权,确认收购方所获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及目标企业仍继续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使用方式。尽职调查一般是在收购意向书签订后至正式签订收购协议之前进行的。由于涉及到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往往可以先进行第一阶段调查,而后双方商讨是否继续实施收购,如果决定继续收购,则可以在签订正式收购协议之前再进行第二阶段更为细致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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