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0/7/29 16:11:12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著作权客体,具有生命周期较短、迭代更新较快的特点,导致法院在审理该类侵权案件的判赔问题时较之普通的著作权案件更为谨慎。笔者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这类案件的损害赔偿情况、存在问题及具体成因,同时介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加大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司法保护方面做出的有效探索及下一步设想。

  案件审理情况

  从成立之初至2019年12月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398件,审结376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相对较低,共52件,其中一审49件,二审3件。

  从经济损失赔偿情况来看,在一审判决结案的49件案件中,有7件案件法院驳回了权利人的诉请。13件为在线小游戏侵权产生的批量纠纷,该批案件中原告诉请金额均为2万元,法院审理后均认定被告侵权,酌定的判赔金额在1.5万元至2万元之间。其他29件判决案件中,权利人诉请金额平均约为359万元,法院判决金额平均约为121万元,其中2件案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诉请,最高判赔额达1505万元。

  一审案件的判赔金额呈现两个特点:一是适用法定赔偿案件比例较高。因无法准确查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而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共32件,占比76.2%,仅有2件案件以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二是在法定最高赔偿限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案件占一定比例。有8件案件在有证据可以证明著作权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的情况下,法院在最高限额以上酌情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

  在支持合理开支方面,法院对确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公证费用、侵权软件产品购买费用等予以全额支持,但如果公证保全的行为本身没有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该部分公证费用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对权利人产生的调查费、翻译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的费用酌情予以支持;此外,对权利人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酌情或全额予以支持,权利人所主张的律师费确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问题形成缘由

  如上可见,软件侵权案件损害赔偿体现出部分案件判赔数额与诉请金额之比不高、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比例较高等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该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固定以及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直接相关证据的举证较传统著作权案件更为困难。

  客观来看,首先,计算机软件以及相关数据具有无形性,极易藏匿或毁灭,一旦证据被转移、隐匿或灭失,将难以取得,从而对相关事实认定造成困难。其次,侵权软件的使用与安装多位于被诉侵权人的经营场所,权利人凭一己之力难以获取并固定侵权行为以及侵权数量等证据。再次,软件所涉技术性较强,尤其对于安装记录、删除记录等证据的获取和固定,更需要专业技术支持。

  主观上来说,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取证、固定证据的专业能力不足,提交法院的证据存在程序或者实体上的瑕疵,例如原告向法院提供曾向被告发送的律师函以证明被告存在主观恶意,但该律师函的签收记录已无法查询,在被告否认收到该律师函的情形下,法院对于该证据及证明内容均无法采信;另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诉讼水平不高,未能针对性地向法院提交可以被法院采纳的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方面的证据,如权利人往往以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软件单价与侵权数量之积作为权利人损失而主张赔偿数额,但是鉴于软件版本升级较快,合同中的软件与涉案软件版本、所含功能模块不同,故无法直接作为权利人损失依据予以采纳。

  加大保护力度

  为了破解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举证困难、赔偿数额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权利人应该提高专业诉讼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影响赔偿数额直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同时,合理运用诉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制度,充分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希望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制不断完善,尤其是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经采取的做法包括充分发挥保全机制作用、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大力惩治恶意侵权,依法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等。下一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在推动软件保全规范化、建立软件市场价值评估机制和证据出示令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着力提升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质效,加大对软件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在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先充分发挥保全机制效能,完善程序保障。一是积极审查并审慎处理权利人提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裁定保全、固定证据,从而有效化解涉及软件终端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纠纷中的举证难问题。二是在实施证据保全过程中,充分借助并发挥内部技术调查官和外部技术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确保取证工作快速、准确。下一步,法院将发挥技术调查官和技术专家的作用,研究制定技术调查官、技术专家等参与软件保全的技术标准,细化保全方法和步骤等,提高软件证据保全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其次是施行严格保护,坚持全面赔偿原则。鉴于软件版本及所含模块更新较快,权利人提交的有关侵权损失的合同、订单等证据往往难以直接采纳,故在全案证据综合表明权利人损失已经明显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在最高赔偿限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诉讼外自认的证据和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自认内容的情况下,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被告自行对外披露的涉案软件销售数据、经济获利等。法院下一步将通过咨询软件行业协会、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评估确定涉案软件的市场价值,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涉案软件著作权市场价值进行估算,为法院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提供有益参考。

  再次是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法定赔偿的补偿和惩罚双重功能。对于存在曾被生效裁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侵权,或者当事人之间曾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权利人曾经提出过侵权警告等情况下出现的重复侵权、反复侵权,应当认定为恶意侵权,对此应加大判赔力度,提高赔偿数额。法院下一步将加强在软件著作权司法审判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与探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侵权行为性质及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同时,依法适用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制度,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对于符合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的情形,参考权利人主张及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执行证据保全过程中,被申请人对保全工作实施阻挠,以至于法院无法对经营场所内涉案软件安装情况予以查明的,如被申请人已构成举证妨碍,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进一步探索以证据出示令的方式责令侵权人出示与侵权行为有关证据,侵权人拒不出示或提供虚假证据的,应推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酌情采纳权利人提交的有关被告员工数量、电脑数量、安装侵权软件数量等符合常理的证据。

  最后,加大支持合理开支,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全面支持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让权利人维权成本得到全面覆盖;充分尊重法律服务市场价值,合理界定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价值相适应的合理费用认定标准。下一步,对于权利人主张的律师费用不明显偏离律师服务市场价格的,应全额予以支持;对于权利人主张但未能提交发票的维权开支,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且系维权必要费用的,可纳入合理费用范围。

  (谢玲 作者单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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