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胡辣汤:品牌“中”,才能更“逍遥”
发布时间:2021/11/26 16:14:26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逍遥镇”胡辣汤早有名气,近期热度却因商标侵权风波显得格外高。从河南一电视台曝出众多胡辣汤店因涉嫌商标侵权陆续收到法院传票,到两方当事人接连做出回应,再到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叫停维权工作,最近一周以来,这一事件每一次出现新的进展,都带动“逍遥镇胡辣汤维权”相关话题迅速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

  围绕“逍遥镇”能否作为商标注册、相关经营户使用“逍遥镇”字样是否构成侵权、起诉方进行维权是否合理、如何促进胡辣汤产业健康发展等问题,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多位专家。

  是否构成侵权?

  进行商标维权的基础是具有商标权利。此番事件背后,“逍遥镇”商标的注册情况如何?

  近日,记者以申请人名称“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进行检索发现,目前该协会共有3件“逍遥镇”有效注册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与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最早于2003年1月15日由郑州市一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提交注册申请,分别于2004年和2008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与第43类餐饮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予逍遥镇胡辣汤协会。

  收到法院发出的被诉商标侵权传票后,有的胡辣汤经营户已经更换了招牌,有的则认为“逍遥镇”商标获准注册多年,大家也使用了很多年,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一直未提侵权的事,其店铺地址在逍遥镇,在招牌上使用“逍遥镇”字样不构成侵权。

  “判断收到传票的经营户是否构成侵权,应考虑单个店铺成立的时间,如时间早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逍遥镇’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则构成在先使用,还可以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如果是在‘逍遥镇’商标获准注册之后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就经营户使用“逍遥镇”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如何判定问题,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主任向泽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认为,胡辣汤经营户使用“逍遥镇”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分析具体情形。“当‘逍遥镇’作为地名用于表示生产厂家地址时,属于正当使用。例如经营地址在逍遥镇,在包装上如实标明商品产自逍遥镇,则不用经过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但‘逍遥镇’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了第43类餐饮服务上,他人在饭店的招牌或者牌匾上使用‘逍遥镇’字样,大多会被认定构成侵权。因为招牌或者牌匾的功能在于招揽客户,能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业习惯中会把商标放在招牌或者牌匾上,而不会把注册地址、生产厂家放在招牌或者牌匾上,这种使用大多难谓正当。”赵虎表示。

  如何实现共羸?

  “‘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事件反映出‘商标权乃私权’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如果相关单位和经营者严格遵循商标法、充分运用商标法,就不会遭遇这场侵权风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我国商标制度设计已经为被诉侵权者维护自身正常经营、不被所谓“敲竹杠”提供了充分而全面的法律途径,在逍遥镇经营胡辣汤的商家,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出“描述性使用该标志”的不侵权抗辩,即“逍遥镇”是一个地名,其店面招牌是在地名意义而非商标意义上使用该标志,故不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面对大量未经许可使用‘逍遥镇’字样经营胡辣汤的商户,特别是在店铺或饭店招牌上突出使用‘逍遥镇’字样,因为‘逍遥镇’是第43类餐饮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利人的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权利进行维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莲峰表示。

  “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拥有的2件‘胡辣汤’商标并非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经过许可后支付费用。对于该协会获得‘逍遥镇’商标后多年才主张权利,可能是该协会商标保护意识开始觉醒,同时由于该协会的商标权利客观存在,其要求使用者付费,从法理和情理上都站得住脚。”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表示,希望相关行业协会及时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同时在重视保护商标权利的同时,还要注意维权的方式,更要注重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相对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而言,普通商标并没有商品品质或服务质量保障功能,商品与服务声誉如何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受市场无形调节,如果借着‘完善技术标准、提升商品声誉、统一推广机制、规范经营行为’之名而行‘符号圈地’与‘放水养鱼’之实,将失去人心。”熊文聪指出。

  正如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在官方声明中所言,逍遥镇胡辣汤从地方小吃提升成中原饮食文化优秀品牌,离不开各地胡辣汤经营户的传承熬制,离不开业内同仁的辛苦打拼,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支持。期待该中心能够真正站位全国市场,充分尊重经营户和业内同仁意见,完善出台技术指导、行业标准、合法经营等标准体系,统一品牌推广机制,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高培训服务质量,提升经营户效益,形成全国各地喜爱、各地商户认可,多赢、共赢、互赢、长赢的局面。(本报实习记者 王晶)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803888-6002 邮箱:nipso@cip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5001074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