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打善打宝剑出鞘 速战速决赢得漂亮——广东生益科技胜诉覆铜板“337调查”案启示
发布时间:2010/5/19来源:互联网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美国埃索拉股份有限公司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声称包括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全球7家生产和在美销售覆铜板的企业产品覆铜板和粘结片侵犯其美国3项专利。这是近几十年来我国覆铜板业首次被卷入美国“337调查”案。该案用时半年,最终根据仲裁结果,埃索拉公司对被告生益科技无条件撤诉,不再复审,这可谓是一件速战速决、赢得漂亮、极具样本价值的案例,深入对其进行研究必将对我国相关企业带来一些启示。
一、产业背景介绍
覆铜板是将补强材料浸以树脂,一面或两面覆以铜箔,经热压而成的一种板状材料,称为覆铜箔层压板。它是做PCB的基本材料,常叫基材。当它用于多层板生产时,也叫芯板(CORE)。
中国覆铜板工业已有60多年的发展历史,从20世纪90年代进入快速发展期。自2006年以来,我国覆铜板工业的产量和产值均已占到了世界第1位,根据我国覆铜板行业统计,2008年我国覆铜板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67.9%。虽然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覆铜板制造、消费大国,但是我国目前还绝不是制造强国。覆铜板企业规模不大,且大多数是生产中、低档产品。目前,国内使用的高端覆铜板仍以进口为主,出口的产品尚以中低端为主,整个行业的上升和发展仍有较大空间。
近年来,我国覆铜板大而不强的状况正在改变,覆铜板行业掌握了很多核心技术,如挠性板、无卤化板、无铅兼容CCL、低介电常数板、耐漏电流板(CTI)、高耐热板、金属基板等。并在自主技术创新上迈进了一大步,很多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在原材料制备技术,如含磷的环氧树脂、开纤玻璃布、新型阻燃剂研发技术;设备的制造技术,如立式侵胶机、真空压机、自动化装载线等方面,均已取得很大突破。
二、“337调查”的发起
(一)“337调查”的申请
2008年10月6日,美国埃索拉股份有限公司(Isola USA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埃索拉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规定,向ITC提起调查申请,声称包括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几家国外公司覆铜板和粘结片产品侵犯了自己的3项专利,要求ITC对上述国外公司签发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应此申请,同年11月5日,ITC正式受理此案并展开调查。本案中涉及的3项美国专利分别是US6187852号专利(以下简称852专利)、US6322885号专利(以下简称885专利)和US6509414号专利(以下简称414专利)。
(二)当事人简介
1. 申请人
美国埃索拉公司是美国最大的覆铜板生产厂家。在欧美、亚洲有多家大型覆铜板生产厂,其中在我国内地设有3家生产厂。
2. 被申请人
全球8家生产和在美销售覆铜板的企业在本案中涉案调查,共有2家我国内地企业,分别是江苏辉腾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具体涉案公司简况如表2-10-1所示。表2-10-1  覆铜板“337调查”案涉案双方简表
申请人       Isola USA Corp.被申请人           Ventec Electronics (Suzhou) Co.,Ltd,China;(辉腾电子)
Ventec Electronics (HK) Co.,Ltd, Hong Kong;
VGL USA LLC,Fullerton,California;
Taiwan Union Technology Corp.,Taiwan;(台燿科技)
ITEQ Corporation, Taiwan;(联茂电子)
Guangdong Shengyi Sci. Tech Co.,Ltd, China;(广东生益)
SanminaSCI Corporation,San Jose,California;
Paramount CCL Supply,Orange,California;& Coatek Inc.,Santa Clara,California. (三)涉案专利情况简介
1. 852专利情况
专利名称为“用于改进环氧层压板的填充方法”(Fillers for Improved Epoxy Laminates),注册日期为2001年2月13日,据申请书,申请人认为其至少第1~3、第5、第8项权利要求被侵犯。
2. 885专利情况
专利名称为“用于改善环氧树脂层压板的滑石颗粒填充方法”(Talc Particles as Fillers for Improved Epoxy Laminates),注册日期为2001年11月27日,据申请书,申请人认为其至少第1、第2、第4、第7~9项权利要求被侵犯。
3. 414专利情况
专利名称为“环氧树脂,苯乙烯,马来酸酐共聚物与合作交联剂”(Epoxy Resin,Styrene-Maleic Anh·ride Copolymer and CoCrosslinking Agent),注册日期为2003年1月21日,据申请书,申请人认为其至少第1、第5~7项权利要求被侵犯。表2-10-2  覆铜板“337调查”涉案相关专利简介
序号       专利号       申请日       发明名称       涉及权利要求1       US6187852       2001/02/13       用于改进环氧层压板的填充方法       第1~3项、第5项、第8项2       US6322885       2001/11/27       用于改善环氧树脂层压板的滑石颗粒填充方法       第1项、第2项、第4项、第7~9项3       US6509414       2003/01/21       环氧树脂,苯乙烯,马来酸酐共聚物与合作交联剂       第1项、第5~7项三、调查进展
(一)337调查的申请
2008年12月8日,生益科技提交请求ITC终止对生益科技进行调查动议和详细的证据说明。随后其他被诉方也据此提交了动议附和,要求终止对414专利的调查。2008年12月28日,生益科技收到ITC和埃索拉公司的调查问卷,由此开始进入出庭前的双方相互质证和证据收集阶段。在此阶段,生益科技针对852专利和885专利,经过几轮往返质询和答辩。凭借充分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进行了强有力地抗辩。2009年1月9日,ITC行政法官发现埃索拉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事实依据”支持其指控生益科技侵犯其414号专利,从而终止了对该专利的“337调查”进程。埃索拉在2009年3月12日撤销了对生益科技的所有指控。祝大同.生益科技完胜美国337案的过程与启示\[J\].印制电路资讯,2009,7(4):28-29.
(二)初裁
2009年4月16日,ITC行政法官初裁判定终止对生益科技的调查。初裁内容为“同意被申请方提出的终止关于414号专利调查的动议;同意申请方提出的基于和解协议而终止调查的联合动议”。
(三)终裁
2009年5月11日,ITC委员会终裁决定“不再复审初裁结论”。至此,生益科技“337调查”案件获得全面胜利。
【案例评析】
据统计显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技术高速发展,与美国贸易往来频繁时,是引发“337调查”最频繁的阶段。近年来,我国覆铜板行业无论是在规模还是在技术创新方面都有很大改变,产品有大部分出口到国外,如此快速地发展和扩张自然会引起国外公司的高度重视,认为我国企业已对其造成威胁。同时,在全球遭遇金融危机的经济背景下,美国经济不景气,一些企业经营困难以保持其自身的市场占有率,不少美国企业即通过“337调查”的方式进行自救。而本案最终以申请方主动提出撤诉,双方达成和解而结案,此案为我国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特别是为今后“337调查”涉案企业做了很好的典范。
一、面对“337调查”,中国企业要积极应对
由于对“337调查”应诉费用过高,企业方面对此种情况多难于应付,一般都会选择庭外和解。例如生益科技为了应诉该案件,花费约400万美金。以这么高的成本去打这样一个官司,到底是否值得?答案是肯定的。
按照“337调查”的程序规则,一旦在“337调查”中认定我国企业侵权的话, ITC极有可能会向中国的相关领域企业发布排除令,禁止申请书中所列的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或者不分来源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的进入,甚至是包含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并且排除令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禁止令可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这样,将对整个相关产业产生严重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该产业产品失去美国市场,或者不得不为此支付高昂的许可费用。根据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总监黄桢的被访发言整理。
这就意味着,面对“337调查”,企业所作出的两种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两种不同的命运。选择积极应诉,企业不仅得到自主品牌的专利和较高的市场评价,还能起到良好的宣传作用。而选择消极应诉、坐以待毙,不仅会失去美国的市场,还将面临全面其他众多的第三方市场。
应诉并不预示着败诉,相反,正如本案中所显示的,即使是像埃索拉公司这样的强大对手,我国企业照样能在短时间内打个漂亮的战役,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被诉企业是否具有积极的应诉态度。
二、面对“337调查”,中国企业要善于应对
首先,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发展意识。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需进一步发展。专利是最主要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是技术含量和经济价值最高的专利。与外国企业热衷于申请发明专利比较,我国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比例中,被称为“泡沫专利”的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占据绝大比例。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少,大多数企业没有申请专利,甚至没有自己的商标。我国的外贸总额已居世界前列,但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份额却极低。
本案中,生益科技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大获全胜,得益于企业对自己拥有自主研发技术的信心。中国企业需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并加大力度进行自主研发、发展民族专利。但同时也要尊重包括外国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出口前重视检查,避免侵权。
其次,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寻求维权救济能力不强,这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和“走出去”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对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不仅仅要在国内申请保护,同时也需注重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当别人侵犯我们知识产权的时候,我们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并非一味的准备应对。汪秀芬.生益科技打赢美国“337调查”案\[N\].中国贸易报,2009-05-28(009).
另外,企业应在研发过程中,也亟须建构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对产品研发和生产进行规范化管理,注意妥善保管相关研发数据和资料等。在本案中,生益科技之所以能够快速递交10万页的应对证据,并最终使对方撤诉,即因为生益科技在这方面一直有充足准备。
再次,企业应对“337调查”的程序及特点时,需要对调查程序了解。目前,我国对美国的出口仍在增加,与此同时,我国的科技竞争力较弱,我国公司拥有或控制的高质量专利少。在“337调查”程序中,我国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是被诉方。调查显示,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国企业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对“337调查”预先有一定了解,才能保证在自己涉及其中时,不慌不乱、沉稳应对。在企业对此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先就企业手中掌握的专利和技术与ITC所调查的专利进行比对,然后对自己的胜诉率作出风险评估才能因案而异、因己而异制定最适合的应对策略。
同时,在对“337调查”的应对中,律师的正确选择也很重要。本案中的生益科技选择美国本土有数十年经验的律所承接此案,从表面上看所花费用昂贵,而对最终案件的胜诉结果而言,却是小付出大收益。
三、行业协会等要发挥应有作用
应对美国“337调查”,单凭国内企业的力量势必薄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均应联动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行业协会的角度而言,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协调沟通的作用。在“337调查”过程中,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协调各方联络、聘请律师,建立共同基金,成立联络机构等,增强行业凝聚力,整合行业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最终维持行业利益、有利于整个行业企业的发展。
而对于其他相关机构,如从律师协会的角度而言,“337调查”在一定程度可以说上是双方间律师的较量。全国律协作为全国律师的行业机构,可多举办一些座谈会、研究会,对中国的律师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向中国企业介绍案件的实战经验,使律师更多地了解“337调查”调查程序,从而避免临阵磨枪的尴尬,提高律师在应诉中代理胜诉可能性。

■ 撰稿人/郭文奇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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