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商标遭盗用 巧用“海关”维权益——厦门海关查获侵权产品案启示
发布时间:2010/5/20来源:互联网分享到

【案情简介】
一、厦门海关查获最大自主品牌侵权案
2007年7月,厦门海关发布消息称,近日查获侵犯福建知名运动品牌“PEAK”登山鞋1.9万双,货值达139万元人民币,这是厦门海关查获的一起货值最大的侵犯我国自主品牌商标权案件。
据了解,厦门海关在对某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3个集装箱内货物都是标着“PEAK”标识的鞋盒和登山鞋,但包装与常见的“PEAK”品牌又略有不同。海关官员迅速对货物进行拍照取样,并及时联系商标权利人福建匹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这批货物确属侵权。经清点,这批登山鞋共有18 580双,货值高达139万元人民币,一次查获如此高价值的侵犯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案件,创下厦门海关新纪录。

二、银河牌商标侵权案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产品为“银河牌”棉涤纶布。由于该产品对外出口额的逐步上升和国外良好的市场销路,“银河牌”商标屡次受到一些不法企业的假冒侵权,致使“银河牌”棉涤纶布在非洲、北美、中东、东南亚等地的出口量日渐下降,出口额从最高的1.3亿美元骤降至三四千美元。1996年3月,公司到海关总署办理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后,各地海关先后查获侵犯“银河牌”商标专用权案件40余起,案值高达2 000 多万美元。此后“银河牌”棉涤纶布的出口量明显增加,很快又跃升到1亿多美元。
三、海关主动出击截获涉嫌侵权出口罐头案
2005年9月21日,山东某公司向连云港海关申报出口至沙特阿拉伯“西瓜酱罐头”2 200箱,共17 952千克,申报出口货值14 080美元。海关布控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使用的“美名”、“MAMING”及图形有侵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梅林MALING及图形”商标权的嫌疑。经权利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确认,该批出口“西瓜酱罐头”涉嫌侵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施行后,在连云港口岸首次查获涉嫌侵权的出口货物。
四、食品罐头海外商标侵权案
中国南方某著名罐头企业在向美国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后,其在美国的独家代理商发现有一批疑似仿冒该罐头商标和罐盖代号的罐头将要进入美国境内。
随后,该罐头代理商及时与美国海关取得联系,通过美国各口岸海关与FDA的合作,成功阻止了该批仿冒我著名罐头商标和罐盖代号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维护了该著名罐头企业的正当商标权益。
【案例评析】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行为将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对国内合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良好声誉造成实质损害,对各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为遏制国际贸易领域的侵权盗版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同时,也开始重视利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特别是海关的介入。徐兆宏.企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203.  那么,我国国内企业如何将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变成一把确实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伞”?如何应对发生在国外的进出口贸易环节中知识产权的侵权?如何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这些正是我国企业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体制
据海关总署的统计,自我国入世以后,仿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正呈逐年快速递增趋势。各地海关查获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的报道更是屡见不鲜。
从海关执法的情况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 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主;(2)以出口侵权为主;(3)侵权货物已生活消费品为主;(4)以侵犯国际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为主。
正是基于进出口贸易环节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发态势,我国政府为切实保护合法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公平交易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的保护对象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体制的最大好处是能阻止盗版、仿冒等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货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领域。
1.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对合法知识产权的保护职责主要是基于权利人在海关总署的备案。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后,由海关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备案成功后,对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期将长达10年,并可以在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2.在备案之后,当进出口贸易出现任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会根据之前合法权利人在海关总署的备案立即书面通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则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海关据此会扣留相关货物。此为海关“主动保护模式”,主动保护模式必须以知识产权备案为前提。
与之相对的是“被动保护模式”,当知识产权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提交申请书和担保。
3.海关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行调查,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就会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启动司法扣押程序。
4.被扣押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由海关没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章、第3章。
两种保护模式比较而言,海关“主动保护模式”对知识产权人更为有利,也更加便捷。由于海关的特殊职能,其在监督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更容易发现和获取侵害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口的信息,因此经过备案的知识产权人可以基本依靠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监督而保证没有侵犯其权利的货物准备进出口。“被动保护模式”则要求知识产权人具有灵通的消息来源,但是这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很难做到的或者将花费大量的人力、金钱成本。
在上述“银河牌”商标侵权案以及仿冒梅林罐头案中,饱尝侵权之苦的“银河牌”商标和“梅林牌”商标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因此可以依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将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为我所用,变成维护企业商标的“金钟罩”和“铁布衫”。这比起仅仅依靠企业自己“打假”来说,不但提高了维权的效率和强度,也节省了人力和经济成本!
近年来,由于我国自主品牌的增多,自主品牌产品稳定的质量以及夺人眼球的性价比,一些不法企业打起了仿冒国内知名自主品牌的主意。如厦门海关查获的仿冒“PEAK”案。而在这些国产自主品牌企业中,由于其本身品牌历史短,加之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这些企业向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的比例普遍不高。面对这一系列情况,一方面,各地海关应当在自主品牌企业集中地区主动出击,组织人员向这些企业宣讲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鼓励企业向海关申请登记;另一方面,自主品牌企业应当主动培养品牌意识,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真研究和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
二、国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虽然目前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并出口他国的案件不多见(如上文“食品罐头海外商标侵权案”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但是随着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的不断加强,难保国外其他不法分子图谋不轨。虽然我国企业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寻求我国海关对其合法权利的保护。但是,倘若国外不法分子仿冒了我国企业产品再出口到第三国,那么即使该权利已在我海关登记备案,但侵权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因此我国海关恐怕是鞭长莫及。此时,企业应当如何寻求救济呢?
对于出口型企业,国外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规定在TRIPS协议中第4节第51~60条中。
外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这里仅以美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体制为例。
首先,美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保护的范围较广,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限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号名称、专利权及集成电路布图等实施边境保护。
其次,权利人要求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必须事先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缴纳备案费,完成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商标权和版权的备案有效期为20年,商号名称只要权利人仍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那么备案持续有效。我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的效力持续10年。
如果在备案有效期内,海关发现进口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海关可以采取扣押措施,权利人不必就个案再次提交扣留货物的申请,但如果是假冒商标的货物,即使商标没有在海关总署备案,海关也可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我国海关在监管货物进出口过程中,发现任何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货物存在,应当在通知相关知识产权的正当权利人,有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扣押货物。  海关扣留货物时,权利人不必向海关提交担保金。但如果海关扣留的货物涉嫌侵犯的是著作权且货物所有人海关扣留货物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就货物的侵权事实提出异议,如果权利人还要求海关继续扣留货物的, 权利人应图3-3-4  美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流程图
当向海关重新提交一份要求制止被扣留的货物入境的书面请求并根据海关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提供担保,以保证当货物被证明不构成侵权时,使货物所有人免遭由于海关的扣留造成任何损失。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的进口日期、进口口岸、商品名称、数量原产国等情况通知权利人。海关可以随时向权利人提供侵权嫌疑货物的样品,以供权利人检验货物是否构成侵权。但权利人必须按海关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供担保,以保证海关和货物所有人免遭因向权利人提供样品所带来的任何损失。
三、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以商标权举例)
1. 及时主动取得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为此,商标所有人一经将其商标注册,便有权制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权利可以依法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院得以实施,而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则不享有这种权利。相反,《商标法》除了要求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义务之外,还对未注册商标作了禁止性规定。因此,企业对于商标的保护应当从注册商标、及时主动取得商标专用权开始。企业使用的商标只有得到了法律的“承认”,才能为日后反侵权打下基础。一般商标权利人在向海关进行商标备案时,需要出示商标注册证明。
2.海关备案积极防止侵权
所谓“树大招风”,企业的产品质量可靠,拥有不错的市场销路,难免招来其他企业的觊觎。商标作为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的载体因此频频受到侵犯。就商标的海关保护而言,企业应当紧紧围绕“海关备案”展开。海关备案的好处将在下文得到了详细的说明,特别对于出口型企业,要督促进口商在产品进口国海关进行备案,以防止第三国企业仿冒商标后再出口至进口国。
进行海外商标备案后,如遇他人侵权,企业就应仿效前述最后一则案例中该罐头企业一样,通过当地各口岸海关成功阻止侵权商品的入境,维护企业的正当商标权益。
3.反抢注
虽然外国海关的知识产权备案能够有效地阻止第三国的侵权商标产品进入该国国境,但是“备案”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这些例外就包括了抢注行为。
申请外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时,要申请人提交商标在该国的注册证书,如果进口国的企业在我国企业向进口国申请注册商标前抢先注册,那么抢注企业完全可以拿商标注册证书去海关登记备案,“合法地”阻止我国同一商标商品的进口。当然,对商标的抢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向有关当局申请而撤销。痛定思痛,笔者认为解决抢注问题的策略应是:企业根据出口需要,有针对性地到某个或某几个国家逐个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或依据《马德里协定》,在国内获得商标注册后,要求将该商标通过我国有关机构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要求在协定成员国注册,从而受到这些成员国法律的保护。徐兆宏.企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203.

■ 撰稿人/章含之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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