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发布时间:2010/7/21 11:41:45来源:知识产权报分享到

  编者按: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当前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重点。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党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今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和服务推动自主创新。该《意见》对以司法保障和服务促进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有哪些意义?本报特邀请知识产权领域有关专家对《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

  相关规定:

  《意见》提出:加强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

  专家解读:

  曹新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2010年的主要工作任务,其中包括“着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为了完成该项任务,温总理提出许多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9日发布的《意见》,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从效用功能角度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经济结构,发展战略性产业,需要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尤其是重点领域的自主创新。加强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实现这样的战略目标。例如,20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为了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抢占网络技术制高点,美国率先为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使专利保护从纯技术领域扩展到经营技术领域,并给予特别保护,使得美国的网络经济、网络经营得以快速发展。本世纪初,为了抢占21世纪的知识经济、信息经济制高点,日本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当今时代,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已经举世公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大小、强弱与效果,直接关系到相关产业的兴衰。因此,加强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确有助于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意见》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我国战略性产业发展指明了重点和方向,有利于为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和服务。知识产权案件发生于我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因而也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领域,所有这些案件都需要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地处理。同时,也应注意到,知识产权案件也具有不平衡性,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和作用也不同,特别是在高科技、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领域,知识产权案件频发且影响大,这些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无疑应当重点保障,为重点领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我国战略性产业发展是一脉相承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影响到我国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其重要作用体现于:调动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为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法律环境,促进创新成果的创造和及时转化,也有利于综合提高我国战略性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

  《意见》的意义在于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意在通过调整司法保护的重点,达到推动我国战略性产业发展这一社会目的,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意见》提出加强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其意义在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这一规定有助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当前党的中心工作和国家发展大局。通过将司法保护的力度向某一产业进行倾斜,一般都能对产业中的主体起到激励作用,从而促进这一产业的发展。然而司法政策要能够推动一个产业的高效、持久发展,就必须将重点放在加强对作为该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客体的保护。毫无疑问,我国未来将把争夺经济科技制高点作为战略重点,加强对这些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将有助于逐步使新兴战略性产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

  加快形成自主品牌

  相关规定:

  《意见》提出:加强对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
专家解读:

  曹新明

  商标是企业的脸面,甚至可以代表国家的形象。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曾经说过:在国际交往中,索尼是我的左脸,松下是我的右脸。实践证明,国家经济发展,不能没有自己的品牌,更不能缺少国际知名品牌。

  国现行商标法为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较为充分、有效的保护。在商标保护方面,我国法院已经较充分地发挥了其审判职能,具体表现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审理商标民事侵权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性规定。第二,对于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商标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高审级,统一归口到少数中级法院和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使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规范化,确保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提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影响力,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第三,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一旦发生假冒、盗用、侵犯地理标志的民事纠纷,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对于这种案件,人民法院的审理,总体上比较准确、适当,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效用越来越突出,农产品经营状况越来越好。

  冯晓青

  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在我国,与商标权有关的司法保护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地理标志等识别性标志的保护,其中重点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人民法院加强商标权的保护,既是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厂商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的需要,也为保障品牌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司法支持,是促进自主品牌形成和品牌经济发展的需要。

  具体地说,人民法院应重视从以下几方面强化加强商标权的保护,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于经济发展转型需要和国家商标战略需要:其一是从商标、品牌战略的高度认识商标权司法保护的意义;其二是重点突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仿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其三是提高审判效率,协调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与相关商标权案件的处理;其四是在商标权保护中突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其五是通过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培植驰名商标,防止各类搭便车的短期行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六是重视实践中驰名商标异化现象,严格限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防止出现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黄武双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因此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贯彻“按需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并且涉案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时才会做出认定。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中,应当明确其认定要件和考虑的因素,严格依法认定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尤其是在判断是否有必要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后果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不能进行无原则的全类保护,以防止这一制度受到滥用。

  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通过注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依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获得保护。由于法律依据的多样性,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明确当事人请求的依据,并依法认定其保护要件,防止适用法律上的错误。目前我国农产品品牌化程度不高,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利于通过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孕育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农产品品牌,从而加快农业市场化步伐,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打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关键

  相关规定:

  《意见》提出: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专家解读:

  曹新明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我国经济发展仍然依靠传统的增长方式,主要增长点仍然在传统产业,进一步发展面临三大痛点:一是品牌之痛,二是高新技术之痛,三是文化产业之痛。影响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快速发展有三大障碍:走向世界的自主知名强势品牌严重缺乏、支撑经济大厦之基的高精尖商业化技术专利严重短缺以及无污染、低能耗、高利润的文化产品严重匮乏。我们现在急需打通这三个痛点。而打通这三个痛点的关键在于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对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保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审判职能作用:第一,培养或者招收一批在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的技术性法官,专门负责这几个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的公平、公正、准确、高效。第二,针对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即可指导各级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又可指导这类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人有效运用、管理其知识产权。第三,对于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定、判决,应当以尽可能有效地、快捷地、坚决地予以执行,以促进高新产业发展,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冯晓青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与知识产权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我国实行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离不开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和运用,而这与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息息相关。我国关键核心技术需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更需要有效的司法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有效地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人民法院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审判职能,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是加快审理知识产权行政确权纠纷,理顺其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等纠纷的关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本着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加快成果转化的原则,对涉及高科技成果运用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积极争取调解结案,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将更多的精力和财力用于自主创新;三是强化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制裁,严厉打击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激励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维护企业合法知识产权权益;四是充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注重公众利益的保护,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权利限制制度的运用,如专利侵权例外、反向工程、现有技术抗辩、禁止反悔原则和限制多余指定原则等,限制等同原则的不适当适用。

  黄武双

  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而对技术创新的最大激励就是一个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对于技术创新的发明人来说,可以利用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制度获得一定期间的垄断利用该发明创造的权利,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确立的商业秘密制度独享发明创造带来的竞争优势。然而,与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核心技术具有高度复杂的特点,对其进行司法保护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掌握特定技术所处行业的背景知识,并对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范围和技术特征有充分的了解。这就需要审判人员一方面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要在审判中很好地运用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配套制度,以便更好地在审判中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得出公正判决。另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应当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推动相关立法等方式推动完善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侵权、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相关规定:

  《意见》提出:妥善审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制止科技开发和技术转让中的垄断行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专家解读:

  曹新明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但知识产权权利人超越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实施其知识产权,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知识产权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使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使用本法。”因此,防止、打击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人民法院利用其审判职能所为之事。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第一,针对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我国的具体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滥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审判角度知识产权滥用的若干情形,以及审判实践中的认定。例如,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中的限制竞争条款、合理限制条款以及不确定条款等,以指导司法审判。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明确关于知识产权滥用或者垄断案件的管辖法院,使这类案件审理规范化。第三,对于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做好案件衔接工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或者其他滥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处理,在引发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受诉法院除了严格依法审理之外,还要注意与首办行政部门关于案件的相关事务的衔接,有利于作出正确裁判。

  冯晓青

  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具有殊途同归的立法效果。但同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在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也有可能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适当地跨越正当权利边界,实施了滥用知识产权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甚至构成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为此我国相关的立法原则、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此有相关规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规制。主要应重视以下几点:一是在指导思想和观念上,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两面性和辩证统一关系,即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的滥用,高举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思想,以公平合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滥用其知识产权,损害竞争对手和公众的利益;二是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对有证据属于明显的滥用诉权,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三是正确把握知识产权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以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为指导,以公平竞争为考量,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予保护,并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追究。

  黄武双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需要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更旨在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增进大众的福祉。对于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存在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需要法院平衡好知识产权产生的垄断和自由竞争等各种利益。实践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手段多种多样,且大部分都打着依法行使权利的幌子,行限制竞争和不公平竞争之实。这就要求法院对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尤其需要注意从维护竞争效果的原则出发,分析当事人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对市场竞争效果的利与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则办事,依法区别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和权利滥用的行为,对后者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涉及一国竞争政策的实施,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有着极高的要求。法官不仅需要对法律规定有透彻的了解,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学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以便更好地在审判中把握和贯彻我国的竞争政策,使此类案件得到妥善的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报 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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