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世界知识产权日”:模仿与抄袭的法律边界
发布时间:2012/4/26 15:12:37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到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天才创新家”,借此提醒人们在每个伟大创新的背后,都有人的故事。在经济全球化、创新多极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文化影响、创意设计等软实力的竞争,这正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显著特征,它和技术创新一样迫切需要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和我们的目标相比,和已经进入创新型门槛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发挥自己民族的创造力,需要良好的文化氛围、发展环境、法律体系,更需要全体公众的参与。

  近日,网易与腾讯之间关于苹果手机新闻客户端版权问题又起纠纷,起因就是腾讯公司近日更新的新闻2.0版本与网易客户端“撞脸”。网易认为,腾讯这次改版是对自己原有版本的“抄袭”,而腾讯则认为,本次改版是基于客户体验和“底层代码架构的重置式开发”,具有创新性,不是对网易客户端的抄袭。

  从二者客户端的外观来看,确实有“异曲同工之妙”,这种外观达到“98%”相似度的设计,是否真的像网易所说那样属于“抄袭”呢?还是像腾讯所言,属于模仿型的创新呢?

  合法取得成果是辨别要素之一

  著作权法的核心理念就是通过保护版权的手段,达到鼓励创新之目的。该法立法之初曾经出现过质疑,有人曾担心对版权的过度保护是不是会阻碍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所以各国在涉及到技术领域的著作权保护中,都将保护作为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大多将鼓励创新作为保护的特别豁免。

  对这次网易与腾讯事件而言,模仿和抄袭并不是同一概念。适度的模仿是技术创新的必然渠道,因为这样可以节约大量成本,加速创新技术的发展。而抄袭则是毫无创新而言的完全照搬他人成果,是法律和道德所排斥的行为。尤其是在互联网产业之中,可能只有通过模仿才能达到不断的超越。从法律角度,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模仿还是抄袭,首先要看成果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成果而不是理念或者思路,如果模仿其思路和设计效果,通过自己的团队研发而成,那么从取得方式来看,属于合法途径。但是如果利用非法手段盗取他人成果,即便是略有改动,那么也不是法律所允许的。比如,日益泛滥的网络游戏中,“私服”作为一种典型的利用赤裸裸的“抄袭”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系列案例就说明,单纯盗取抄袭他人成果的行为将要受到法律制裁。(注:私服是相对于官服而言,指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游戏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属于网络盗版的一种。)

  就本事件而言,腾讯较早进入到客户端研发领域,拥有自己的科研团队,而且也没有腾讯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网易成果的证据,所以,从成果取得方式上看,腾讯公司没有瑕疵。

  成果的创新性是本质条件

  其次是看成果是否具有创新性。创新是取得著作权的本质条件,也是否定“抄袭”的衡量标准。单纯的抄袭是不可能具有明显创新性的,只能以“雷同”的方式出现。在这个事件中,腾讯新发布的2.0客户端是1.0客户端的继续,新增加了诸如“视频”、“微博”等功能,也率先开启了网络投票与网页同步的技术服务,这都说明,本次版本的更新具有相当创新性,所以,并不能等同于所谓的抄袭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腾讯新闻客户端改版升级从取得方式和创新性方面看都不是单纯的“抄袭”,而是对原客户端的创新发展。

  其实,从新闻客户端的发展来看,不论是网易还是腾讯的设计模式,都源于CNN最初的设计思路。互联网产业的特性表明,通过模仿的手段达到超越之目的,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方式。我们不能仅将外观设计方面的“撞脸”等同于“抄袭”。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外观设计确实应该受到保护,但是前提是需要事先申请专利,在网易的这个设计中因为没有事先的专利申请,所以,不能主张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

  苹果经验或可借鉴

  对待这类事件,我们是不是可以从苹果公司身上学到些经验。苹果公司自从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仅外观设计就已经申请了数百项专利,正是这些源源不断申请的专利权,捍卫着苹果品牌。

  不过,互联网产业的特殊性在于技术的发展和更新过于快速,这给相关版权法保护出了难题,因为申请设计专利所需要的时间过长,很可能出现专利申请尚未成功,技术已经过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法律保护的手段达到保护创新性的可能微乎其微,最终解决办法只能依靠连续不断的创新来维持自己的领先地位。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之中关于申请保护的手续和时间,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不然将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

  从法律角度来说,腾讯这种“一直在模仿,一直在超越”的做法无可厚非,互联网产业发展特点使然。网易的担心却在于“一直被模仿,一直被超越”的尴尬境地。显而易见,在互联网产业中,做到“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的境地,才是互联网公司发展的最终出路,也是这一事件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来看,这个事件表明,我国互联网产业正从粗放型扩张经营,向重视知识产权的“精耕细作”转变,越来越重视自主品牌的价值。单纯的“拿来主义”在互联网行业竞争中是很难站住脚的,只有将“拿来主义”与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相结合,才有可能占据一席之地。同时,在互联网产业中,打算依靠“毕其功于一役”的单一创新,达到长期“坐享其成”的策略是行不通的,只有通过不断超越对手,超越自己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网易与腾讯的纠纷,仅仅是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各大巨头利益碰撞系列事件中的一个缩影。在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初期,大多数网络公司都有自己的主营业务,彼此横向之间往往并不发生冲突。通过十几年的发展,在互联网的各个领域中几大巨头已经出现,“七雄争霸”的格局已经确立。这个阶段中存在一种趋势,网络公司一方面坚守自己主营业务,另一方面也不断将触角伸向其他互联网领域。这种趋势在开放性平台建设过程中尤为明显,“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的做法,已经危及到很多单一业务网络公司的生死存亡。

  延伸阅读

  消费者是最大受益方

  能从互联网行业之间的这种近似于白热化的竞争中获利最大的,其实不是网络公司的老板们,而是广大消费者。在产业的竞争层面,如果像一潭死水般中规中矩地发展,消费者可能就无法享受到日新月异的技术革新成果。激烈的竞争往往容易打破一支独大的垄断局面,尽管在互联网领域中这种垄断很难出现,即使出现也无法长存。

  消费者所关心的,并不是互联网公司之间的竞争过程,而是看重因为竞争产生的结果――更好的产品和更好的服务。腾讯通过模仿和超越已经成为中国内地最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互联网公司之一,然而,同样的规则也在时刻威胁着这些所谓的“领军人物”,单靠简单的模仿不可能让一个网络公司处于永久不败的地位,除非将创新作为一种常态。(中国政法大学 朱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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