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解方案
发布时间:2012/6/4 19:00:47来源:本网分享到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与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并重的国家重要战略。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明确了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任务。《纲要》和《任务分工》的颁布,对新时期广播影视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广播影视全系统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广播影视科学发展,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大力提升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广播影视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任务分解方案如下:

  一、加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开展广播影视及视听新媒体领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保护状态研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配合做好《著作权法》的修订。(法规司牵头,总局相关司局及直属单位、省级广电局配合)

  二、做好《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理清版权资源完善配套制度。建立由视音频数据库、版权信息库和采编平台组成的广播影视媒体资产管理系统。(法规司、财务司牵头,总局相关司局及直属单位、省级广电局及省级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负责)

  三、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制定,反映我国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相关诉求,提高广播影视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水平。(法规司、国际司牵头,总局相关直属单位配合)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普法培训。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广播影视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广播影视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广播影视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法规司牵头,总局相关司局及直属单位、省级广电局、省级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配合)
  五、充分发挥广播影视优势,做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新,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宣传司牵头,中央三台、省级广电局及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

  六、指导广播影视制作播映单位认真执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利法》、《商标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法规司牵头,总局相关司局、中央三台、省级广电局及省级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负责)

  七、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力度。加强与知识产权、工商、海关、法院等机构的协同配合,加强广播影视节目及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监管系统建设,提倡和鼓励采用防火墙、加密、认证、数字水印等技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遏制广播影视和视听新媒体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权盗版盗播行为。(宣传司、电影局、电视剧司、传媒司、科技司、省级广电局分工负责)

  八、探索在广播影视系统内部建立依法保护、合理使用、利益共享、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研究推进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交易平台和影视版权鉴定机制。引导建立国产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动画片、视听节目公平交易机制,引导广播影视节目创作、制作、播映等环节的良性互动。(宣传司、电影局、电视剧司、传媒司分工负责,总局相关直属单位、省级广电局及省级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配合)

  九、指导和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视听新媒体机构等单位推行广播影视版权合同管理制度和台标标识、品牌栏目注册制度等,提高广播影视知识产权运用、管理能力。(法规司牵头,总局相关司局及直属单位、省级广电局及省级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负责)

  十、依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传统广播影视节目的资源优势,推动视听新媒体作品的创作生产。(传媒司牵头,总局相关直属单位、省级广电局及省级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负责)

  十一、依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对广播影视后产品的开发、利用,延伸广播影视产业链。以广播影视节目为核心,充分利用广播影视品牌、商标、专利等资源,大力开发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及相关衍生产品。(总局相关直属单位、省级广电局及省级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负责)

  十二、依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推动广播影视产品“走出去”。采取合资合拍、节目交流等多种形式,充分挖掘我国广播影视资源,增强广播影视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国际司牵头,总局相关直属单位、省级广电局配合)

  十三、依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鼓励广播影视专利技术的申报和推广,开发广播影视自主知识产权新技术,促进广播影视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司牵头,总局相关司局及直属单位、省级广电局及省级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负责)

  十四、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制定广播影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完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资助政策。(人事司、财务司分工负责,总局相关司局配合)

  十五、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中介组织建设,提高权益主体的维权能力。推动电影版权保护协会转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探索建立广播、电视、电视剧制作、互联网视听节目领域的著作权行业保护组织。(法规司、传媒司牵头,电影局、电视剧司、总局相关直属单位配合)

  十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推动省级以上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逐步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机构。加强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结构。(人事司牵头,总局相关直属单位、省级广电局及省级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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