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主要事迹
发布时间:2013/9/2 10:13:31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王静

  王  静,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大学毕业后,王静同志便一直从事中国民族民间文艺基础资源的保护工作,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一名有近30年党龄的老党员,在工作中她始终勤恳乐群、甘于奉献,不向困难低头,两次被评为文化系统优秀党员。王静同志热爱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繁忙的项目及业务管理之外,累计承担了250卷、约4亿字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出版监制,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她勤于思考、勇于承担、锐意进取,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在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现将其主要事迹总结如下:

  一、不懈努力,明确了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国家、地方、个人版权的归属问题

  王静同志自1995年起承担了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出版的组织、协调工作。该项目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规模的全国性的收集、整理、抢救、出版戏曲、曲艺、舞蹈、民间音乐、民间文学的宏伟工程,其直接成果是出版发行了400册、4.5亿字、298部省卷的煌煌巨著。

  该项目启动时,正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对知识产权意识还很淡薄,因此在国家资源与地方、个人权益的划分上还不明晰。为了解决版权问题,王静同志在单位领导的支持下,起草并向国家版权局递交了请示报告,经过反复沟通,1999年7月国家版权局做出答复(权司〔1999〕第42号),从而明确了十部文艺集成志书国家、地方、个人版权的归属问题,为建立民族民间文艺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的合理机制奠定了基础。

  二、自觉务实,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维护民族民间文艺保护项目的合法权益

  民族民间文艺具有群体性、传承性、地域性、变异性等特殊属性,权利主体兼具集体和个人、公权与私权多重因素,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因而在工作中,王静同志保持着高度敏感和自觉意识,主动面对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不回避矛盾。本着尊重文化持有者、正确解读内涵、保护民族民间文艺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原则,在单位所实施的各项业务与合作中,王静同志坚持做好每一具体案例的综合调研、分析,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依托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合约条款严格把关,全力维护民族民间文艺保护项目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探索,促进民族民间文艺资源合理、合法、有序的传播和使用

  经过多年的积累,王静同志所在的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收集有8亿字以上文字资料、2万张图片、逾万小时音视频资料,内容涵盖戏曲、曲艺、音乐、舞蹈、歌谣、谚语、故事、节日等,在我国民族民间文化领域堪称保存品种最多、资料最丰富、数据总量最大。但这些民族民间文艺资源多形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知识产权约定不清。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让这些珍贵的民族民间文艺资源合理、合法、有序的传播和使用是该单位一直在探索的问题。

  面对这种状况,王静同志迫切地感受到,如果不及时解决好知识产权问题,将会在民族民间文艺资源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瓶颈,严重制约民族民间文艺资源的传播与发展。在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及“中心”领导的支持下,王静同志积极沟通协调,2012年6月,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被确定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重点联系单位”,并积极参与由李松主任牵头承担的《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与同事成立了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调研工作组,针对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实践在云南等地展开深入调研,并形成了专题报告。针对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和利用中突出的“不好用、不能用、被滥用”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建立民族民间文艺著录管理体系,通过著录信息主张权利;开展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使用和利益分享试点”等建设性意见。目前,项目组正在积极实践与尝试,例如:在可控的范围内,单位与资料提供者达成资料数字化的协作关系,数据两地保存,商业使用时双方协调,公益目的使用时互不干涉,任何使用均须注明来源,以此实现共享和多赢。相信通过积极的试验运行,将更好地促进民族民间文艺资源合理、合法、有序的传播和使用,并为建立适合我国体制和法律体系的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提供重要参考。

  目前,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尽管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但正是有了如王静同志一样默默耕耘和奉献的人们,这项工作才得以不断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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