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事迹
发布时间:2013/9/2 11:04:07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历来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自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为了响应国家“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公司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各项工作。主要事迹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随着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不断增多,为合理有效利用和保护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知识产权资源,确保知识产权效益最大化,公司成立有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各子公司建立子公司级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资源,明确各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职责。

    2.根据《商标法》、《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近年来,公司制订了《商标管理办法》、《专利管理办法》、《专利奖惩制度》、《专利检索与分析专业规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办法》、《柳工经销商商号授权管理规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和企业自身发展的专利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确保公司各项知识产权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发展

    公司从自身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制订了具有柳工特色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以国际市场竞争和全球化经营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定位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引导公司知识产权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公司经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公司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1.近几年,公司持续宣传、学习知识产权知识。贯彻执行《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把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当作企业的一项长期任务。每逢中国专利周和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司都结合主题进行宣传,并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把知识产权宣传当作企业一段时期的中心工作。

    2.公司每年制订相应的知识产权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宣传及基础知识培训。除了组织内部的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外,公司同时注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的能力提升培养,多次派选知识产权工作者参加由国家、自治区及专业机构组织的知识产权相关培训。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制订《专利奖惩制度》规定了对职业发明创造的个人进行相应的奖励。同时,公司每年都会评选出上一年度的优秀知识产权项目,在年度的技术创新大会上进行隆重表彰,从而有效激发了员工知识产权创造的热情。

    2012年,公司共提交专利申请317件,获得授权专利277件,其中发明专利107件;提交软件著作权申请4项;获得专利授权179件,其中发明专利27件。截止2012年底,柳工共获得专利授权993件,其中发明专利83件;拥有有效授权专利 619件,其中发明专利78件,实用新型440件,外观专利101件;拥有登记软件著作权17件;拥有注册商标47件,其中驰名商标1件,著名商标2件。这些知识产权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成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五、重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推广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柳工集团坚持走以专利技术为研究方向,实施专利战略工程,以高新技术获取高效益的道路,增强产品研制能力,加速发展高技术含量、高起点、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这些专利技术为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保驾护航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几年,公司开发出一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代表国内行业领先水平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大批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得以开发应用。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司利益

    近几年来,公司先后在澳大利亚、印度、美国、南美、欧洲、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设立营销公司或制造工厂,产品市场遍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外销售收入逐年增加。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走出去”的同时,柳工亦注重品牌、商标的境外保护工作,不断加强涉外商标注册与保护力度,紧跟企业国际化发展步伐。目前,已斥资数百万元通过在马德里体系国家、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及单独国家、地区注册等方式向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商标注册保护。

    作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部分,公司还积极就柳工商标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并已取得海关总署的核准。备案有效期内,柳工如发现可能被进口或出口的侵犯柳工商标权利的货物,可以向海关提出权利保护措施申请,海关则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货物;海关也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从而及时有效地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公司进出口产品的保护和海外市场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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