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规划发展处主要事迹
发布时间:2013/9/2 14:15:42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2011年,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规划发展处(以下简称规划发展处)荣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放军总政治部评选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称号。

      自2002年4月文化共享工程启动以来,特别是在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规划发展处在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即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领导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2012年6月5日,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命名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重点联系单位”,并承担该联席会议委托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管理”课题研究。

      (一)加强沟通,争取立法支持

      先后多次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交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意义和作用,沟通有关情况,争取各方面支持。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意见》及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对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文化共享工程给予了支持。

      (二)规范资源获取途径

      根据文化信息资源建设规划和年度指南,通过自主建设、购买征集、合作共建、社会捐赠和免费获取等多种方式,广泛整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文化信息资源,获得数字资源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事项,保障了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建设的稳步推进。

      1.社会捐赠。文化共享工程虽然是国家投资的公益性文化创新项目,但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为丰富工程资源建设内容,拓展文化信息资源,文化共享工程开展了“名家名作”征集活动。该活动一经推出,就得到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先后得到张岱年、任继愈、戴逸、汤一介、冯其庸、启功、王蒙、厉以宁、何祚庥、华君武、江平、郑成思、袁行霈、陈平原、卓新平、卞祖善等颇负盛名的学界泰斗和青年才俊以及社会各界数百位作者捐赠的作品。同时,文化共享工程还得到了一些从事电子图书和数据库制作企业捐赠的电子书刊。

      2.市场采购。为满足基层群众需求,加快资源内容建设,文化共享工程通过市场采购的方式整合了一大批数字资源。如通过音像出版社、影视中心、电子书刊企业等单位,以采购的方式获得了适于农村的种植养殖、机械维修、健康保健等方面的多媒体和电子书刊的使用授权,补充并丰富了资源内容。此外,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文化共享工程也获得了很多资源库建设中必需的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的使用权。

      3.适当补贴。在一些省级分中心(即省级图书馆)的支持下,文化共享工程通过适当支付补贴的方式获取了众多文化专题讲座类作品的许可使用权。

      4.行政调拨。对于由政府各级行政部门享有知识产权的资源,文化共享工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行政调拨的方式得到此类资源的使用权。如文化部将用于对外宣传的数十部文化专题片提供文化共享工程使用。

      5.委托加工。为高质量地完成资源建设任务,文化共享工程在获得作品权利人的可销售权后,将资源库制作委托给相关机构承担,其中由委托加工单位提供的素材,委托加工单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双方制作完成后的资源库知识产权属于文化共享工程。目前网站的大多数资源库基本采用此种方式完成。

      6.公开征集。向社会发布年度数字资源征集公告,接受来自全国各省、区、市的30余家公共图书馆及40余家公司的应征,作品进行集中展示。管理中心以专家评审和代表推荐的方式确定年度数字资源的采购范围并签订使用权采购合同。

      (三)加强培训强化保护意识

      起草发布《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以切实指导业界同仁开展数字资源建设和服务工作,避免发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纠纷。10年来,文化共享工程采取人员集中面授和卫星广播方式举办了五次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培训班,分五批对省级分中心有关人员进行了知识产权巡回培训,培训人次过万。

      (四)发挥专家指导作用

      文化共享工程曾邀请国家权威部门、研究机构和高校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召开“海量资源建设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研讨会”,与会人员对文化共享工程如何解决知识产权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同时,文化共享工程也多次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举办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研讨会,与有关人士交流情况,探讨问题。

      (五)加强制度管理

      合同是规范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保证资源建设正常有序进行的有效手段。为此,文化共享工程在解决知识产权的最后环节均采取与有关资源提供和制作单位签署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国家中心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会着重审核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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