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助推创新型国家建设
发布时间:2014/7/17 8:41:16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工作正式启动,将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从十八大提出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方向,提升为国家层面的具体行动。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既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打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升级版的重要标志。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顺应了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性法院的国际潮流和共同趋势,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从机制改革转入体制改革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在一个终极价值目标统摄下,通盘考量,长远谋划,总体布局,顶层设计。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终极价值目标,应当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

  当今社会,创新已成为推动时代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力。党中央在2006年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创新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地位。如何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创新动力,激发创新潜力和创新活力,成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方向,成为指引我国建设知识产权法院的航标。

  建设知识产权法院,能够破解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不符合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些难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利于树立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巩固和提升国内重视创新和重视对创新成果保护的社会风气;第二,有利于协调好我国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与逐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趋势之间的冲突,拿捏好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水平,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第三,有利于应对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产业所带来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在创新成果的保护与为创新空间的预留之间作好平衡,有利于新产业的培育和发展;第四,有利于统一案件的司法标准,解决因为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程序上的原因,以及因为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导致对案件同案不同判,最大限度地确保判决的一致性,增加裁判的可预测性;第五,有利于破解知识产权确权诉讼中循环诉讼的怪圈,提高知识产权诉讼的效率。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计,应当以系统化的思维、全球化的眼光,着眼我国实践,面向长久未来。从世界范围看,大多设立有一个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例如,德国在1961年设立联邦专利法院,日本于2005年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我国台湾地区于2008年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欧盟也于2013年签署协议,意欲建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他们在1982年成立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受理全国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有专家认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方面,德国模式更适合中国。只有设立高院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才可能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标准,解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其与司法相衔接的运行机制问题,才可能真正构建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高院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无须太多,一个足矣。一个高院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就足以负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梦想,就足以实现知识产权法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功能。(邓宏光 本文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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