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侵权纠纷在我国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应引起广泛重视。”回想起去年处理的一起群体性专利侵权纠纷,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的办案人员记忆犹新,“正是因为群体性侵权纠纷判定影响较大,因此更需要认真对待每一起纠纷案件,力求案件的审理严谨、准确,确保执法公平。”该名办案人员如是说。
据办案人员介绍,2013年5月,延边州知识产权局接到崔某的请求,称来自延吉市、珲春市等地的3家单位未经崔某授权,制作或使用了与其专利产品相近似的客车广告座套,涉嫌侵犯崔某专利权,并提供了崔某所拥有的涉案专利等一系列证据。延边州知识产权局迅速组织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并鉴于3起案件请求人为同一人,对这3起案件进行了并案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崔某以提起诉讼和证据不足为由,就针对其中2家单位的调处请求分别向延边州知识产权局提出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在继续受理崔某专利侵权纠纷时,延边州知识产权局查明,崔某的“一种客车广告座套”实用新型专利为有效专利,但涉嫌侵权的产品未全部覆盖崔某专利座套的所有技术特征。也就是说,两者在构造上有实质性不同。据此,延边州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并依法向双方送达了处理决定书,双方均服从决定。
点评:
看起来相似的产品,很多时候并不一定构成专利侵权。在本案中,权利人崔某手中握有有效专利,当发现有疑似侵权情况时,向相关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调处请求,这是维权意识的体现。案件的受理部门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厘清事实,严格依法办事,对涉嫌侵权座套查明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不侵权处理决定,其处理结果既有理、亦有据,使双方均能接受,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记者 姜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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