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专利又反悔,缔约过失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4/9/5 14:20:10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锦辉富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锦辉富业公司)看好专利权人王熙平的两件专利,在签订《专利权转让意向书》后,双方因一份材料的提交时间发生争议,锦辉富业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被王熙平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锦辉富业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王熙平的利益,须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决维持此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锦辉富业公司赔偿王熙平经济损失8.5万元、返还相关材料并承担保密义务。

  看好专利欲购买

  据了解,目前对大蒜进行松瓣或分选主要靠人工手选,劳动强度大,而且成本高、效率低。四川冕宁县人王熙平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发明了简便高效的大蒜分选机。

  据王熙平介绍,2012年4月,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两件关于大蒜松瓣并进行分选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先后获得授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22016436.3和ZL20122016321.7。获权后不久,王熙平通过中国专利项目招商网,了解到锦辉富业公司有意购买他的这两件专利。于是,他与锦辉富业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应该公司要求于2013年5月专程到北京协商专利权转让事宜,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专利权转让意向书》。

  王熙平根据上述《专利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并经锦辉富业公司同意,委托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公关关系委员会对这两件专利进行评估。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公关关系委员会经分析论证后,向王熙平出具了《专利价值分析报告》,王熙平为此支付了资料编制费8万元。

  此后,锦辉富业公司与王熙平双方就专利权转让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并形成了合同文本。但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锦辉富业公司要求王熙平先行向其提交关于这两件专利的法律意见书和质量检测报告,并以王熙平未提供上述材料为由,拒绝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最终没有签订。

  中途反悔要担责

  锦辉富业公司拒绝签订正式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后,王熙平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锦辉富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锦辉富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余元,返还《专利价值分析报告》并承担保密义务。

  锦辉富业公司同意返还王熙平的《专利价值分析报告》,但认为自身并不存在缔约过失。该公司法务人员王星硕表示,双方未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因为王熙平没有提供两件专利的法律意见书和质量检测报告,违约责任应由王熙平本人承担。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锦辉富业公司已就受让王熙平的专利权与其签订了《专利权转让意向书》,双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该意向书约定的义务,最终实现正式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在双方签订的《专利权转让意向书》中,并未约定王熙平需要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向锦辉富业公司交付法律意见书和质量检测报告的义务,而依据双方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文本看,交付法律意见书和质量检测报告是合同成立后王熙平应负的义务,非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锦辉富业公司要求王熙平提前提供这些材料无合理理由。在王熙平基于对锦辉富业公司的充分信赖,并为正式签约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的前提下,锦辉富业公司以王熙平未提交上述材料为由,终止磋商,拒绝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王熙平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朝阳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锦辉富业公司赔偿王熙平经济损失8.5万元,将《专利价值分析报告》返还给王熙平,并承担保密义务。

  锦辉富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锦辉富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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