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大势所趋
发布时间:2014/9/9 15:06:51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7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南海紫光阁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时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用好知识产权就能激励创新,是给创新的火花加油。中国政府对中外企业和各类主体的创新成果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正不断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侵权行为,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法制和市场环境。总理所言,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而加大行政保护力度是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科技创新的步伐明显加快,发明创造活力迸发,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快速增长,成为世界专利申请大国。我国依托专利投身市场竞争,“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也在不断增长,竞争能力日益增强。这些现实,都对专利权的保护提出了迫切需求。而专利行政保护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方式,在实践中使创新主体和专利权人受益,并日益为创新主体和专利权人所欢迎。

  目前,我国大量的案例和事实表明,我国专利行政保护既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也有其必要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专利行政保护具有文化基础和制度惯性,沿袭至今的传统观念让行政保护在我国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时至今日,若遭遇侵权,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仍然是找政府解决。同时,自1984年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时起,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不断发展,优势日益凸显。

  其次,专利行政执法具有独特优势。这主要体现在3个层面。第一,在维权成本方面,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人们往往只能放弃。在专利纠纷发生时,专利行政调处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较低。目前,全国多数省份的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与司法途径相比,通过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费用开支相对较小。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期限是“4+1”,即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最多可延长1个月。而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6”,即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6个月。相比较而言,专利行政执法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专利权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救济。第二,在专业优势方面,可以发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还涉及大量的专业技术问题。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拥有专业人才的优势,无论是工作实践,还是业务培训、交流探讨的机会较多,对专利领域的专业知识相对熟悉,专业优势明显较强。第三,在政策优势方面,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发布引导、扶持政策,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通过对有代表性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将结果反馈到政策和管理制度中去,形成新的规范和制度,为预防和避免类似侵权纠纷的发生,奠定了政策基础。

  正是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新一轮的专利法修改正在进行之中。笔者认为,应该充分抓住这一机遇,在法律中丰富和完善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有关条款及规定,强化相关措施,增强专利行政执法的力度和威慑力,加强专利权的保护。为此,针对当前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亟待加强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要完善专利行政执法的措施和执法的手段。根据现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而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而那些小规模的恶意侵权、群体性侵权,通常会发生转移生产设备、侵权产品的情况,对后续工作产生更多的障碍。因此,建议在新一轮专利法修改中,赋予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没收、销毁等执法措施和手段,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当前,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存在机构小、人员少、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与权利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力度的诉求相比反差很大,迫切需要加强。因此,既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和队伍进行明确规定,又要利用各种机会提高队伍建设水平,提升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素质,体现专利行政执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和高水平。(冀 瑜 中国计量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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