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推进知识产权权益比例改革工作 激发种业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发布时间:2014/11/20 11:54:00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分享到

  10月24日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文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在中国农业科学院的作物所、水稻所、蔬菜所和中国农业大学的玉米改良中心等四个单位开展种业科技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就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提出更加具体的意见和要求,此次权益比例改革试点,就是一次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具体行动。

  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指出,三部委联合发文推进种业科技体制改革,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各试点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精神上来,树立信心、勇于担当、精心操作、科学推进,把种业科技成果权益比例试点工作优质、高效、稳妥地完成好;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对科研人员负责、对种业强国负责的态度,全面谋划,具体安排,完善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一定要再调度、再谋划,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这次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各方面的发展,要维护各方面的利益,把种业科技成果权益比例试点工作优质、高效、稳妥地完成好要努力确保科研人员和职工收入不能“改少”,单位实力和收益不能“改小”,基础研究不能“改弱””,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快试点工作进度。改革可以先易后难,要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权益比例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界定种业科研成果权属。即明确什么情况取得的成果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明确什么条件下,单位与科研人员通过订立合同对成果归属作出约定,作出怎样的约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种子企业共同承担或实施财政性科研项目,各承担单位应就成果权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约定,如何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落实。二是规范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结合各单位实际,规范从产生到应用的成果管理、成果市场价值评估以及成果公开处置。确定成果收益分配比例,包括通过自行实施、与他人合作实施、许可使用、转让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以及将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收益分配应当兼顾科技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以及可以单位等方面利益,不同科研阶段的成果收益分配比例不同,处于创新前端的原始创新,如育种材料和基因等专利,完成人获得的分配比例更高。三是成果公开交易。国家财政性资金项目所获得的成果要求在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上公开交易。该交易平台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自2011年开始筹建,由五个部分组成: 种业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平台、国家种业科技成果电子交易平台、全球种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国家种业科技成果展示基地和实体交易所。其功能包括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和咨询服务。并通过提供身份鉴定、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分析等,为正确处理种业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协助。交易的主要内容是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种业科技成果以及基因元件和育种材料等具有种业特色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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