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政府既不能当“看客”也不能“拉郎配”
发布时间:2015/4/10 8:00:10来源:光明日报分享到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家和企业的事情,政府凑啥热闹?”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宋公民经常听到这样的疑问。在科技体制改革步伐加快的今天,这更是一个需要政府好好思考、好好回答的问题。

  政府须有所为有所不为

  宋公民告诉记者:“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是否畅通,中间环节很重要。在这方面,按照中央的精神,政府不能当‘看客’”。他认为虽然短期看政府要投入很多,效果一时难以显现,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是深远的,可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劳动力配置、激活科技创新。

  奉贤位于长江三角洲东南端,辖区内的企业90%都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宋公民认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其实迫切需要好的科技项目,而很多好的科研成果往往“沉睡在高校里”,“企业产品没有科技含量,质量无法提升,卖不出去,企业也因此无法发展。”

  2011年6月,由奉贤区科委牵头,与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华东理工大学等六家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奉贤区技术转移服务联盟。“联盟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进一步发挥了科研院所和大学的作用,很多科技成果因此获得了‘重生’。”宋公民说。

  针对多年来我国产学研的合作模式始终不够理想、成果转化率一直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全国政协委员、东风汽车研发资源规划部主管马力认为:“除了产学研模式以外,政府应该鼓励或者提倡企业和企业之间,同行业或跨行业搞项目合作,形成产业联盟。”另外,政府应继续大力支持企业控股的利益共同体,鼓励高校与有能力的企业携手组建股份制研发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避免行政干预,切忌“拉郎配”。

  处理好“市长”和“市场”的关系

  在北京东方硅谷科技开发院院长汪斌的眼中,很多科技成果其实是政府主导下研发的,“父亲怎么能不管孩子的死活呢?”政府不能让它们成为“弃婴”。

  但汪斌强调,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一定要处理好“市长和市场”的关系。汪斌说,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风险性事业。没有政府作后盾,个人或企业很多时候都会面临无可奈何的局面。“政府的‘市长’责任,就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政府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汪斌表示,“市长”履行完毕后,政府接下来只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打造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就足够了,让产品接受市场的洗礼。“如果能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处理好‘市长和市场’的关系,肯定会有更优秀的科技产品出现在我们生活中”。

  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原副主任、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常务副会长马彦民看来,这种“引导”作用要落实到转化资金上。“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产业化的资金需求大致是1:10:100,而我国现实情况是1:0.7:100。”他认为,成果转化的风险是很大的,企业资本往往会裹足不前,市场投入远远不足,政府要在转化的过程中多投入,避免让转化过程成为“死亡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林念修则用了“铺路”“赋权”“造血”三个词来描述政府的责任。做好“铺路”工作,关键是要营造好企业、个人创新的市场环境;“赋权”是原则上凡市场导向明确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都应以企业为主,让企业真正牵头搞技术创新;“造血”则是要逐步改变过去政府主导的选拔式创新支持模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为主的模式。

  加强成果转化服务和监管

  由于科技成果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交易双方互不信任,影响交易。“为了保证市场正常运转,政府需要购买服务”,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毕娟告诉记者,通过政府购买,能够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同时也能激发专业服务机构的从业积极性和信心,促使更多机构加入,实现经济和科技紧密结合。

  毕娟认为,购买服务,主要在专业性强、风险性大的领域。比如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等机构的服务。同时她建议,对政府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尤其要购买服务。“这些成果是否转化,既关系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问题,也关系到科技对我国经济的支撑能力”。

  “中国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没有一个监管主体,政府的缺位导致技术交易的无序,一些假冒伪劣成果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马彦民告诉记者,作为科技的主管机关科技部,“在今后应该建立一个监管机构来履行监管的职责”。

  “监管机构要严格控制科技成果的非法产业化。”马彦民说,如“瘦肉精”原本是一个科研成果,这种成果原本应该严格限制,它的非法转化对国民健康造成了潜在的损害。

  解决法律过宽过粗的现状

  由于实施近19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今年2月25日,《促进科技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此次修法大致围绕政府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修法对于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意义很大。”马彦民说,但仅凭这样一部大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否则法律会失之于宽,效果会大打折扣。

  马彦民告诉记者,美国1980年出台的《拜杜法案》,授予承担国家科研计划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以科研成果的专利所有权,在之后的几十年里,又陆续出台了20多部法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他举例说,北京和上海同样是国际化大都市,各方面水平差不多,但上海每年的技术交易额不到北京的一半,“从全国看,北京技术交易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是最完整的,出台了《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另外还设有相应的管理办公室”。(记者 叶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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